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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中旬在新單位上班,到9月3日才與我簽訂勞動合同。現在公司要辭退我,我應該得到哪些賠償?謝謝懂的大佬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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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人力資本

    首先,已經錯過了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一般來說,超過1個月不籤勞動合同,就可以主張之後的雙倍工資,最多是11個月,第12個月起算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但是單位有意辭退你,考慮到辭退的法律風險,因此給你補簽了勞動合同,這種補籤,一種是倒籤,按照入職時間來,一種是補籤,按照當時9月3日的日期來。

    從已有的案例來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關於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條款,是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的懲戒。如果勞動者自願且知曉補籤的勞動合同覆蓋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間,雙方已經合意進行事後補救,就不應支付雙倍工資。

    因此,已經補籤,當沒有證據證明這是單位的單方面行為,且訂立勞動合同的起始日期為6月中旬,就視為你已同意放棄由此發生的懲罰性賠償權利。

    第二,是否得到賠償,要看具體的辭退原因。

    如果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被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賠償。

    如果是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給你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還在試用期,如果單位能夠舉證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也是沒有補償的。這個前提是錄用條件有公示,並且對你進行了相應考核,如果考核不透過才可以這樣做。也就是試用期也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

    如果沒有什麼理由,直接解除你的勞動合同。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經濟補償,根據你的實際情況,工作3個月,可以主張1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通常企業沒有那麼爽快,這就需要進行勞動仲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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