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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布衣吳新建

    有。

    條文解釋很細緻,不做解讀了。具體到一個坐實了的“罪”,有減輕處罰一說,為何減輕?《刑法》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至於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減輕處罰算不算“抵罪”?應該還是算的。罪是定性,刑期是給罪定量,也就是習慣說的,三年的罪,五年的罪。

    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立功”表現,是與犯罪直接相關的,比如一夥人搞破壞,其中一人在關鍵時刻阻止犯罪,減少了重大損失,這就是“立功表現”,該判五年的,考慮阻止犯罪減少損失,可以少判幾年甚至不判。但不能用其它的功來抵這個罪,比如過去曾見義勇為救過人立了功,後來洩私憤犯了命案,不能因為他曾經救過人就可以減輕對命案的處罰。

    直白點說,犯罪過程中立的功可以抵這次犯的罪,但與本案無關的功不可抵罪。司法實踐中大都這樣做。

  • 2 # 麗麗99616526

    司法並沒有“將功抵過”的這個說法,更不會說因為犯罪人立了大功就對其犯罪事實免責不處罰。一般而言,只有當嫌疑人有立功行為時,只能從輕減輕量刑。

    根據中國《刑法》第68條第1款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因此,構成立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時間

    立功的時間是指立功表現發生的時間。立功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犯罪人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是在其歸案以後判決宣告以前。立功的時間是量刑階段的立功與行刑階段的立功的主要區別。行刑階段的立功,是指刑罰執行過程中的立功表現,具有立功表現的,可以獲得減刑。而作為量刑制度的立功,是一種發生在量刑階段的立功,是判決宣告前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情形,因此它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

    表現

    根據中國刑法第68條第1款的規定,立功表現為以下兩種情形:

    (1)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犯罪人之間往往互相瞭解各自的犯罪行為,犯罪人在歸案以後,不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因此是一種立功表現。

    (2)提供重要線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各種犯罪線索,例如證明犯罪行為的重要事實或有關證人等。

    除上述刑法列舉的兩種立功表現以外,下述情形也應視為立功:

    (1)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在逃的罪犯,可以節省司法成本。因此,這種行為應視為立功表現。應當指出,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與其無關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確實協助司法機關捕獲罪犯,就應視為立功表現。

    (2)犯罪人在羈押期間,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殺、脫逃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監視行為,及時向看守人員報告。

    (3)遇有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奮不顧身排除,等等。

  • 3 # 沒關係呀我來

    謝了個邀

    法律上沒有將功抵罪這一說法

    廢話不多說,至於理由,某位專業答主說得十分詳細啦,小白就不亂吧啦吧啦啦

  • 4 # 公司法江湖

    法律上沒有明確的“將功抵罪”的說法,但是有立功之說立。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對於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所謂立功表現,主要包括下列行為:

    1.揭發檢舉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或較多的一般罪行,經查證屬實的;

    2.提供重要線索,使司法機關得以破獲其他案件的;

    3.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犯罪分子的。

    二、刑法立功表現怎樣處理

    這裡所說的犯罪分子是指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是指犯罪分子被捉拿歸案以後,不僅要徹底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還主動揭發其他人的犯罪行為。這是立功的-種表現形式。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所謂查證屬實是指必須經過司法機關查證以後,證明犯罪分子揭發的情況確實屬實。

    如果經過查證,犯罪分子揭發的情況,不是事實或者無法證明或者不屬於犯罪行為,那麼也不算是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立功表現的另一表現形式是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

    所謂提供重要線索,是指犯罪分子向司法機關提供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重要犯罪線索,即證明犯罪行為的重要事實或有關證人等。這種提供必須是自己知道的,是實事求是的,不能是編造的線索。使案件得以偵破,是指司法機關根據犯罪分子提供的線索,查清了犯罪事實,偵破了案件。

    對於有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所謂重大立功表現,是相對於一般立功表現而言,主要是指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的重大犯罪行為,如揭發了一個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或者因提供了犯罪的重要線索,使一個重大犯罪案件得以偵破。對於多次立功的,也應認為是重大立功表現。

  • 5 # 風雲26610126

    法律上並沒有將功抵罪的概念,但是是有相應的制度安排的,主要體現在案件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以及刑罰執行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有立功甚至重大立功表現的情況。

    中國刑法總則部分有專門關於立功的條文,即刑法第68條規定,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關於什麼情況屬於立功,什麼情況屬於重大立功,相關司法解釋也有很清晰的規定。

    在實踐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即被發現立功或重大立功的,犯罪情節有較為輕微,偵查機關或檢察機關可能會作出不予移送批准逮捕或不予移送審查起訴、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訴的決定。如果根據犯罪情節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則要按照程式批准逮捕或起訴等,使得案件進入審判程式。

    在審判階段,被告人的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現,最終會反映到對其量刑上,也就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當然,刑法規定是“可以”,意味著如果確屬罪大惡極,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也可能不會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在刑罰執行階段,罪犯仍然可能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現,比如有效制止了他人犯罪活動等等,此時就可能在減刑、假釋上予以體現。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也有非常具體的規定,比如在減刑幅度上減的多一些,重大立功的,減刑間隔可以短一些等等;確有悔改表現,不具有再犯罪可能性的,且已實際執行刑期過半的,還可以進行假釋。減刑、假釋是對罪犯的獎勵,而要掙到這種機會,就要洗心革面,好好表現,而立功就是一個表現的方式。

    可見,刑法上雖然沒有將功抵罪的概念,但在具體的法律制度安排中,對立功或者重大立功,還是充分肯定的。

  • 6 # 她三哥

    從法的角度來看,這樣是不正確的,前提是不能犯罪,但是從道德層面來說,如果主觀上沒有惡意,而且造成的後果較小,並且事後積極補救,極大地促進了矛盾的解決,得到了被加害人的諒解,有利於社會和諧,那麼這樣的罪也是可以抵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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