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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糾結女王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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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disinteresting
1.有權利拒絕被寫同人?難道不應該他們先取得別人的同意嗎,明星不是人?沒有這些權利?說實話寫積極正面向上的還好,那要是人設或其身份比較特殊就更應該爭得當事人的同意。
2.歧視又從何說起呢?既是文章就會有杜撰,那有些人他不能接受就是歧視了?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想想自己能不能接受。那男性公眾人物不接受女化就是歧視女性?那我不接受tx戀就是歧視tx戀的?我不接受有人說我是瘋子我就是其實精神病?世界要這樣不是亂套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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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千葉
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
明星首先是人,是人就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因為職業不同就不受法律保護,那不可能。
公眾人物因為其自身的社會影響力,通常會受到社會大眾的監督。其在享受影響力帶來的紅利的同時,也付出了基本毫無隱私的代價。但是這不意味著公眾人物對針對自己的違法事件失去了說不的權利,公眾人物也有權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有權利依法追究針對自身的違法行為。
同理,公眾人物也有義務引導(引導不意味著有強制約束的權利)自己的粉絲遵紀守法向善。不能利用其自身的影響力,引導他人(粉絲)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
創作自由“創作自由”受到法律保護,同樣也受法律的約束。
以自己受法律保護的自由,就可以侵犯他人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利。這種雙標觀點,在法律上行不通,追究起來會吃官司的。
歧視罕見疾病和特殊職業人群罕見疾病和特殊職業人群也是普通人,他們也受到法律保護。
其中有一部分是具有傳染性的生理性疾病和具有攻擊的精神類疾病,社會大眾會在主觀意識下自行分辨他們是會被歧視後遠離他們,還是會被尊重後幫助他們。
人都有自我保護的意識,在自身不會受到傷害或受到的傷害在承受範圍以內,大部分普通人會選擇同情,並幫助他人。
而過高的要求他人必須具備高尚的道德,這不符合人性,也是不道德的另一種表現,俗稱道德綁架。
至於部分某些特殊職業,其本身就是違法的。同時也違背主流大眾的道德觀,被歧視是普遍現象。至於歧視他們違法不違法,不知道。
鄭重宣告:本人非法律行業從業者,僅說明本人做為一個普通人的個人觀點,本文僅供一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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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加油武漢中國加油
當然了,明星也是人,每個人都有這個權利,有些人用明星的名字或者形象創造所謂的文學,對他們造成很大的傷害,他們當然有權利拒絕。前幾天看到一個報道,發現我小時候挺喜歡的一個男明星消失的原因就是有人寫了一篇文章,裡面沒有用那個明星的真名,但是裡面的人物描述指向性太明顯,所有看到文章知道那個明星的人都知道是他,那篇文章把那個男明星寫成了渣男,當時媒體就那麼報道,所有人罵,明星的所說的澄清沒有人相信,最後明星就報警打官司,最後贏了,那篇文章寫的確實存在造謠,可是那又怎樣,這個明星也毀了,消失在公眾眼前了。那篇文章算是同人文了,就因為一篇指向性明顯的文章,就毀了一個演員呀。
明星有權利拒絕“被同人”嗎?(先不要提什麼“創作的美好”“創作的艱辛”,這不關當事人的事)簡單得說?人,有權利拒絕“被同人”?拒絕是否侵犯了作者進行文學創作並公開發表的自由呢?拒絕“被用來創作”意味著歧視文章中的職業和身份嗎?只拒絕自己“特定範圍(例如精神病人,罪犯,性工作者,傳染病患者,LGBT)”的“被創作”,算是在歧視社會中這類群體嗎?備註?不是指xz,是泛指公眾人物。
回覆列表
首先,可以,方式:由本人告知作者,或者直接告。
其次,同人作者接到告知,可以拒絕明星的拒絕麼?
同樣可以。
拒絕是權力,拒絕他人的拒絕一樣是權力,不是麼?
然後,告就能贏麼?
基本不能。為啥?
第一,通常同人回變形,還是以肖戰的同人作品下墜為例:書中人物有唇下痣,但是也有大白腿啊!長著山藥腿的肖戰憑啥說那是他?
第三,歧視本身和刻板印象本身是要被批判的,雖然我們都知道某些群體會被歧視,但你如果拿“被塑造為被歧視者”去告,就可以收到“被歧視者”的律師信了。
第四,非演員明星拒絕被同人,OK,沒問題,你一輩子不要轉型好了。演員類明星,接受的尺度那麼小,對事業有好處麼?要知道“被歧視者”可是演員的裝逼神器,不管是真想演假想演,表達自己希望的角色時,反派,罪犯,精神病人,LGBT都是優先選擇。哪個演員要把偶像包袱公開背起來的?
同人小說的性質相當於一個劇本,劇本設定了某個藝人的形象來演某個角色。如果小說本身前途無量,可以賣個千把萬,放心,作者自己會把原型的名字改掉的。即,當作者達到可以告名譽侵權的影響力的時候,同人就不是同人了。沒辦法,演員的權力的變數太多,請來本尊,可以說原型就是他,請不來本尊,多尷尬?
所以,理論上明星當然可以拒絕被同人,就和任何人都可以拒絕被歧視一樣。但現實是,拒絕被同人比拒絕被歧視還難。後者至少擺到檯面上還是要支援的,前者,嗯,比如肖戰,你看到了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