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邁克爾·傑弗裡·喬丹、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商標行政管理(商標)再審行政判決書》表示:被訴裁定、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應予撤銷。終審結果,喬丹體育敗訴,撤銷了25類“喬丹+圖形”商標,長達8年之久的“喬丹侵權案”終於落下帷幕。
關於這次喬丹體育(中國)敗訴,而且是被中國的最高法院裁定,在原來的一審、二審(均勝訴)基礎上做了一次迴轉。
我認為,這是中國法制建設道路上的一場勝利,與所謂的“民族品牌情懷”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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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郭廣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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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雲葫蘆
此案當中涉及到的第25類”喬丹及圖“商標,這枚商標自被核准註冊以來就引發了美國前NBA球員Michael Jeffrey Jordan與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喬丹體育)之間的爭議,該案也是經歷了多年,才終於在近期有了最終的定論。
從法院判決的結果上來看,”喬丹“這個名稱在中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併為相關公眾所熟悉,中國的相關公眾通常以“喬丹”指代在體育界有著“籃球之神”稱謂的Michael Jeffrey Jordan,並且“喬丹”已經與美國前NBA球員Michael Jeffrey Jordan之間形成了穩定的對應關係,故Michael Jeffrey Jordan就“喬丹”享有姓名權。
在此案第25類的”喬丹及圖“商標申請日之前,直至2015年,Michael Jeffrey Jordan在中國一直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其知名範圍已不僅僅侷限於籃球運動領域,而是已成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公眾人物。所以未經許可擅自將他人享有在先姓名權的姓名註冊為商標,就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與該自然人存在代言、許可等特定聯絡的,應當認定該商標的註冊損害了他人的在先姓名權。
結合這點來看,喬丹體育的這枚商標的申請註冊行為就顯得不是那麼合乎情理,明顯是已經侵犯了他人合法的在先權益,因此需要對其進行重新的裁定。同時,這起案件也說明了隨著國家的日益強大,對於他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也愈發全面,從根本上切實保護了每個人的合法權利,也為日後市場的秩序化和諧發展起到了很好的規範作用。
的確如此。
自2012年以來,喬丹和中國喬丹體育糾紛不斷。
雙方爭議的主要焦點在於姓名權
喬丹體育則認為,喬丹本人的姓氏為JORDAN,這和QIAODAN相比有很大不同,而且JORDAN只是美國一個普通的姓氏,很難認定中國喬丹體育與邁克爾·喬丹本人存在必然聯絡。雖然喬丹本人擁有很高的社會知名度,但這並不代表他的姓氏在產品商標方面擁有特權。
現在,中國的最高法院給出了答案:
撤銷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14〕第052424號關於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爭議裁定,並責令由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對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這不得不說的法律理念的問題:
一審、二審的判決結果,與最高法院的再審結果不同,但依據的證據和事實相同。
這裡面就是理念的問題。
說起一個普通民眾,有重名正常,說起他,人們不知道他代表什麼,也正常。
但說起姚明,他代表什麼,應該沒有歧義。
說起孫楊,代表什麼,應該也沒有歧義。
喬丹的英文書寫JORDAN,雖然只是美國的一個普通姓氏,但中國把它譯為喬丹,在中國的媒體和華人的心中,喬丹,就是那個籃球巨星。
姓名就是一個符號,只要知道它代表的是誰就可以了。
比如:科比,就是名字,艾弗森,就是姓。
說穿了,不管它是姓,還是命,知道他代表誰就夠了。
不然,你用姚明的名字當個公司名稱,他不告你就怪了。
你心裡明白這個問題,做的時候卻不是那麼回事兒,這就是理念問題。
還有一個民族品牌的問題。
或者叫中國產品牌。
從民族品牌的定義看,這個名字是個中性詞,其實並不代表某種優越性。
情懷是一張牌,不代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