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四種可能,為什麼只列出兩個選項,按照組合,應該是:
“對事不對人”
“對人不對事”
“對事又對人”
“不對人不對事”
最後一個應該排除,因為第四個屬於什麼都沒幹的選擇,直接劃掉。
有沒有發現,“對事又對人”才是做管理真正的選擇,對待工作,責任、權力、義務、利益這些要素將“人和事”緊緊捆綁在一起,因為你有責任,這是你分內的事情,才給你處置這件事情相關的權力,權力帶來了應盡的義務和應享的利益,人和事其實是分不開的。
“對事不對人”是因為發生事故的事情太小,不足以對人進行實質懲罰,暫時記下,或者犯錯者眾,不合適立刻懲罰;“對人不對事”在有的場合也是沒錯的,有些人有前科或是你有證據表明不堪用,你針對他其實沒錯,就好像你不會讓刑滿釋放的投毒犯去單位食堂做廚師,做領導的人憑直覺不喜歡某人而在制度執行的範圍內淘汰此人其實很正常,比如諸葛亮都處處針對魏延,但都是應用場景很少的策略。
“對事又對人”才是管理的正解:事情是人做的,如果事情有問題,假定做事的人也有問題是經得起推敲的結論,那麼相關的責任人應該受到相應的處罰也是合情合理。管理企業也好什麼機構也好,都是需要考核績效,都會訂下獎懲制度,這些都是針對人的。
只是,現代管理推崇的是“要像對事一樣對人”,比如當事人是被制度懲罰的,而不是領導的主觀意思;績效的公式算出來的結果,也不是領導針對你。
明明是四種可能,為什麼只列出兩個選項,按照組合,應該是:
“對事不對人”
“對人不對事”
“對事又對人”
“不對人不對事”
最後一個應該排除,因為第四個屬於什麼都沒幹的選擇,直接劃掉。
有沒有發現,“對事又對人”才是做管理真正的選擇,對待工作,責任、權力、義務、利益這些要素將“人和事”緊緊捆綁在一起,因為你有責任,這是你分內的事情,才給你處置這件事情相關的權力,權力帶來了應盡的義務和應享的利益,人和事其實是分不開的。
“對事不對人”是因為發生事故的事情太小,不足以對人進行實質懲罰,暫時記下,或者犯錯者眾,不合適立刻懲罰;“對人不對事”在有的場合也是沒錯的,有些人有前科或是你有證據表明不堪用,你針對他其實沒錯,就好像你不會讓刑滿釋放的投毒犯去單位食堂做廚師,做領導的人憑直覺不喜歡某人而在制度執行的範圍內淘汰此人其實很正常,比如諸葛亮都處處針對魏延,但都是應用場景很少的策略。
“對事又對人”才是管理的正解:事情是人做的,如果事情有問題,假定做事的人也有問題是經得起推敲的結論,那麼相關的責任人應該受到相應的處罰也是合情合理。管理企業也好什麼機構也好,都是需要考核績效,都會訂下獎懲制度,這些都是針對人的。
只是,現代管理推崇的是“要像對事一樣對人”,比如當事人是被制度懲罰的,而不是領導的主觀意思;績效的公式算出來的結果,也不是領導針對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