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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林姐姐聊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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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桂林房產王總
開發商普遍的操作是簽訂使用權轉讓協議變相賣車位。但究竟什麼是使用權轉讓,法律上也是模糊的。將使用權轉讓等同於租賃,個人認為是不恰當的。仔細看普遍使用的使用權轉讓協議文字的內容,似乎將其視作買賣更為貼切,其中許多條款如具備條件辦證等內容超出了租賃的範疇。車位沒辦證但開發商要賣,就借了個使用權轉讓的名頭,這就是實質。
關於小區車位的權屬,物權法74條作了規定,一定程度上明確了車位的產權歸屬以及利用原則。地下車位一般分為兩種,人防空間改造而成的車位或規劃的地下車位,對於人防車位的產權歸屬目前存在爭論,但根據人防法非戰時“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在非戰時,普遍的理解是開發商有收益權,而規劃的地下車位一般屬於開發商,這兩種地下車位,現實一般都是開發商在賣(即簽訂使用權轉讓協議)。對於今後可能的辦證,鑑於存在的權屬爭論,人防車位辦證會有難度。
買了房子又買了車位,在房子轉讓時,能否將車位再轉讓?或者能否單獨保留車位?一般情況下,是允許再轉讓的,但物權法出臺後,為符合物權法規定,使用權轉讓協議中往往會對地下車位再轉讓設定限制,如必須再轉讓給小區業主而不能給其它人等。賣了房子能否單獨保留車位,個人認為,根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理論,地下車位是不能單獨保留的,而應該轉賣給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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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珠海好房匯
人防車位屬於國家防控工程的一部分,平戰兩用,平時做停車用,戰時安置人員,所有權歸屬國家,業主享的時使用權,你可以把使用權轉讓給下家。
購買的人防車位還在使用期限內,可以考慮以下方案:
1: 長期租賃給該小區的住戶使用
2: 透過中介公司做出售登記,找到買家後到物業辦理更名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