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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懸葫

    首先我要糾正一下人們對律師的誤解,許多人認為律師飽讀詩書,天文地理無所不通,還有極端的人認為律師就是幫助壞人說話,或者是騙人的,這兩種說法都是不正確的。

    我認為作為律師主要是一種工作方法或者思維方式,所以我給律師下了一個定義,律師就是一種工作方法或者思維方式,也就是說有了問題,律師知道用什麼樣的方法來解決。

    關於我對律師的看法,律師主要分這麼幾類,第一類是水平加關係型,這類律師有很高的水平,同時具備很複雜的人際關係,基本上各種案件能夠實現當事人的目的,但這種結果未必是公平和正義的。

    第二種就是水平很高的律師,他們沒有關係,但是可以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是當時的利益最大化,損害最小化,但是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未必能保證當事人實現訴訟目的。

    還有一種律師就是取得資格以後,把律師作為一種掙錢的工具,只顧自己掙錢,根本不考慮當事人的利益,或者把自己的利益凌駕於當時的利益之上,辦案走過場,不考慮當事人的利益。這種律師在人們心目中是極差的。

    最後一種就是人們所稱的訟棍,本身水平不高,但是在當事面前正襟危坐,接到案件後,只要當事人肯出錢,他就會利用各種關係和不正當的手段,幫助當事人實現本來就可以實現的目的或者實現非法目的。所以不能把律師說成是好人,或者把律師說成是壞人,律師在做刑事案件的時候,根據法律的規定,就是要為被告人辯護,而不是與同公訴機關或者公安機關一起指控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否則的話,律師制度的設立就沒有了任何意義。律師的工作是幫助司法機關正確適用法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能把律師為壞人辯護,就說成律師就是幫兇,因為法律規定,律師只能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開脫,而不是加重對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處罰。

    最後再提醒大家一下,市面所自稱為律師的人,未必是真律師,許多二律師(叫基層法律工作者)對外自稱律師,實際上沒有律師資格,執業單位叫法律服務所(為了迷惑人,甚至招牌打上法律事務所),他們沒有律師資格,更沒有律師證,他們的證件叫基層法律工作者證。而真正社會的律師只能在`律師"事務所執業,記住,不帶`律師"二字的事務所,是不可能有律師的。再有就是,律師事務所絕大多數冠以省、直轄市、自治區,而法律服務所只能冠以鄉鎮街道的名稱,不論門面多大,招牌多唬人,都沒有律師。最後就是,律師是全國執業,而二律師只能辦理當事人一方在本鄉鎮街道的民事案件,不能辦理刑事案件。

    我相信,本回答會得罪許多人,但,更能維護更多人的利益。

  • 2 # 明朝農夫6688

    律師會用他專業知識來給你解答你的困惑,讓你雲開霧散,找到光明。對自己所求之事得到圓滿解決。給你排憂解難。一旦和你簽訂協議代理,他會用他的能力和所學法律法規,給你最大限度的維權,把風險降到最低。會把你的事情當作自己的事。力求圓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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