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是不能辦理獨生子女證的。所需材料1原配夫妻:夫妻雙方和子女的戶籍證明、結婚證明;孩子準生證、出生證、放環證(附帶透環B超結果證明書)證件及影印件、親子合照(一家三口)二寸2.離婚物件:符合條件一方和子女的戶籍證明、離婚證明;3.喪偶物件:符合條件一方和子女的戶籍證明、喪偶的證明;4.再婚物件:夫妻雙方和子女的戶籍證明,離婚證明,結婚證明。申請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週歲以內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週歲以內的;(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週歲的;(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週歲孩子的;(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週歲的;(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週歲孩子的;(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週歲孩子的;(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週歲以內的。不可以領證的情況:(1)照顧生育第二個孩子的;(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雙方在國外期間的;(3)未婚生育後不再結婚的;(4)單身(包括離婚者)收養孩子的;(5)孩子均已死亡的;(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過兩個孩子,離婚時各撫養一個,又與初婚或從未生育過孩子的一方結婚,現家庭只有一個孩子的(〈細則〉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經領證的,可換證並繼續享受)。注意事項(1)《獨生子女證》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發給獨生子女本人。(2)領取《獨生子女證》以自願為原則,必須由獨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請,不申請者不得領證。(3)孩子年齡超過16週歲的,憑自願原則也可申請領證,但在《獨生子女證》上要加蓋“不再享受條例規定優惠政策”章(4)孩子戶口未申報的,不予發證。(5)未辦理《生殖健康服務證》的,需補辦後再辦理此證。
未婚生子是不能辦理獨生子女證的。所需材料1原配夫妻:夫妻雙方和子女的戶籍證明、結婚證明;孩子準生證、出生證、放環證(附帶透環B超結果證明書)證件及影印件、親子合照(一家三口)二寸2.離婚物件:符合條件一方和子女的戶籍證明、離婚證明;3.喪偶物件:符合條件一方和子女的戶籍證明、喪偶的證明;4.再婚物件:夫妻雙方和子女的戶籍證明,離婚證明,結婚證明。申請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週歲以內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週歲以內的;(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週歲的;(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週歲孩子的;(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週歲的;(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週歲孩子的;(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週歲孩子的;(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週歲以內的。不可以領證的情況:(1)照顧生育第二個孩子的;(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雙方在國外期間的;(3)未婚生育後不再結婚的;(4)單身(包括離婚者)收養孩子的;(5)孩子均已死亡的;(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過兩個孩子,離婚時各撫養一個,又與初婚或從未生育過孩子的一方結婚,現家庭只有一個孩子的(〈細則〉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經領證的,可換證並繼續享受)。注意事項(1)《獨生子女證》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發給獨生子女本人。(2)領取《獨生子女證》以自願為原則,必須由獨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請,不申請者不得領證。(3)孩子年齡超過16週歲的,憑自願原則也可申請領證,但在《獨生子女證》上要加蓋“不再享受條例規定優惠政策”章(4)孩子戶口未申報的,不予發證。(5)未辦理《生殖健康服務證》的,需補辦後再辦理此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