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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上班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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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兵哥哥116755681

    勞動法規定一至星期五每天八小時為正常上班時間,超出八小時以外的上班用時為加班計算X正上班的1.5倍。週六週日X2倍,國定休假須要加班的X3倍。

  • 2 # 海嘯61564336

    早上7點三十分點明算上班呢?下午五點下班,中午不讓自由休息,請問我們的工作時間咋了嗎誰說的算,是勞動法嗎?扯蛋,

  • 3 # 老夥計610322

    《勞動法》對於上班的規定:

    用人單位實行8小時工作制,24小時不停產的企業每週平均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每週至少按排職工休息1天。

    逢法定節假日要放假休息,繼續上班的職工工資一衝三發放。

    臨時按排加班的要有加班費,平時工作時間超時的要有相應的超時補助費。

    工作滿一年以上的職工,單位要給予帶薪年休假。

  • 4 # 查悅社保APP

    法定工作時間就是按照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的,勞動者最多工作的時間。如果超過,一是勞動者有權利拒絕(有法定特別、不可拒絕情況),二是要支付加班費用。

    即:勞動者月平均工作時間為20.83天。勞動者的工資需要折算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按每日8小時,每月174小時進行折算。(1-12月)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 5 # 社保分析師

    勞動法上班時間是如何規定的?您好,勞動法出臺的比較早,目前上班時間各省市應該都有新的具體的政策規定。標準工時

    企業應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加班: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綜合計算工時

    企業確因生產經營特點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經申報、批准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者不定時工作制。

    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應分別以周、月、季、年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對於從事第三級以上(含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工作的職工,每日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每週至少休息1天。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職工工資報酬。企業延長工作時間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 6 # 非正式生活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據此,國家規定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須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 7 # 圖圖加油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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