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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Q大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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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dyinglight
具體法律沒研究過,不過說個親身經歷吧。12年去西雅圖實習,上午坐朋友的車去太空針,經過市中心一條馬路時撞了一個人,那是個流浪漢揹著一個黑色垃圾袋。他當事在毫無徵兆,道路雙方向都是綠燈的情況下突然橫穿馬路。他的頭破了,垃圾袋裡的空瓶子什麼的撒了一地,但傷不重,因為當時車速也就40左右,低於限速。我朋友的車一絲碰撞痕跡都看不出來。
中間醫療費用1200刀是我朋友付的,保險公司說,只要是撞人車主都有責任,除了全封閉的高速路,所以讓保險公司陪也可以,但是來年會漲保險,記錄也不好,所以我朋友權衡了一下就自己付了。那個流浪漢在醫院待了不到1個小時就走了,啥也沒說。律師說他要是要幾百塊不多的話,警察律師保險公司都建議給的。
之後我朋友又找了2個交通類的律師,答案都是一樣的,在美國,只要在行人可以進入的道路撞人(出全封閉的道路),車主都有責任。而且他們從來沒有聽說過因為行人不遵守交通法規,擅自進入道路挨撞之後不但不能得到賠償還要負擔車主損失的案例。
我在2000年來加拿大,01年買車,除了中間在國內待了大約5年,在北美開了得有十年的車,體會很深。這裡更尊重弱勢群體,隨便過馬路的人很多,尤其是市中心晚上很多喝多的,或者是吸過毒的流浪漢無視所有,過馬路跟在家裡上廁所那麼輕鬆寫意,所有路過的車肯定是剎車站住讓行的,而且很安靜,幾乎沒有人鳴笛更不要說謾罵。(當然不排除也有剎不住撞上的,就像我朋友那樣,那就沒辦法,還是要賠一些的)。不過,因為路況,車況和法規貫徹度等因素影響,這裡車速會比國內快一些,所以真要是行人嘬死,剎不住硬懟的案例也很多。
我最後想說的是,不要因為某個很特殊案例就臆測一個你不熟悉環境的全貌。美國的法律是生意,只要你花錢請的起律師團,結果一般都可以讓你滿意,換句話說,你不想把錢賠給對方,就把錢花在律師身上,一樣的。但是對普通老百姓而言,沒有什麼其它選擇,遵守就是了,世界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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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菏葉田田
在歐美,JayWalk出了事故是要行人自己負全責的。加拿大剛剛一個華裔留學女生JayWalk被撞死,自己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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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民航小知識
單就處理機動車與行人
交通事故責任
的交通法來說,美國50州大體可分為三類: 第一類採取過半認定製,即涉及事故的一方一旦被認定應負責任超過50%,那麼就應擔負全部事故責任。實行這個制度的包括科羅拉多州
、內華達州等佔美國半數以上的州。在實行這類法律的州,行人如果違規在先,那麼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必須責任自負,得不到任何保護。 鄧洪列舉了他本人在科羅拉多州辦理過的一個案例:3名來自中國的工人一天清晨開著一輛舊車去上班,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汽車突然拋錨,其中2人只好下來推車;不巧當天正逢大霧天氣,能見度
低,結果這2人被後面駛來的一輛汽車撞擊身亡。後來警方認定這2名工人對事故應承擔50%以上的責任,因此肇事車輛無需作出任何賠償。在此案中,鄧洪是透過工傷索賠的途徑才勉強幫這2名工人的家屬索取了賠償,但對於肇事車主的索賠
則無能為力。 第二類採取比例分攤制,即根據事故具體情況來確定事故涉及者的具體責任比例,並按相應比例來分攤
賠償。實行這類制度的包括加利福尼亞州
、路易斯安納州、阿拉斯加州等13個州。按照這些州的法律,行人的路權總是高於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總是有優先路權,而不管行人是否違反交通規則。至於事故的責任比例則由警方和交通安全
管理部門的專家來認定。在上世紀80年代,路易斯安納州西門羅
市地方法院對一起行人交通傷害事故的判決就很具有典型意義:一位鍋爐廠工人有一天清晨在天不亮時穿著深色服裝,沒有走指定的人行道而抄近路橫穿一條高速公路從停車場走向對面的工廠,結果被一輛正常行駛的車輛撞成重傷,他於是將肇事司機、鍋爐廠和當地交通局全都告上法庭。法院
最後作出以下判決:鍋爐廠負有最主要責任,佔40%;肇事司機和原告各負有25%的責任;而交通局也負有10%的責任。理由是:工廠將停車場修建在高速公路對面,顯然無視工人安全,儘管該廠已要求交通局設定了人行道;瓊斯
在天黑時沒有走指定人行道並橫穿不享有優先路權的高速公路,顯然負有明顯責任;肇事司機開車不夠謹慎,儘管已進行避讓,但最終是直接造成車禍;而交通局雖然修建了人行道,但沒有建立相應的照明設施和降低限速標準,也有失責之處。交通局
和司機均提出上訴,但上訴法院最後維持原判,受傷工人羅蘭德。多納旺最後獲得70多萬美元的賠償。 第三類則採取簡單多數制,即事故中承擔責任比例最多的一方就應該負全責。實行這一制度的有包括阿拉巴馬州在內的6個州。這類制度強調機動車
和行人各守其責,誰違法在先,誰就得擔負全部責任。在這幾個州,行人如果違規在先而受到傷害,顯然必須自己承擔全部責任,這比第一類制度更加苛刻。
回覆列表
在美國機動車與行人發生碰撞後並不全是不用承擔責任,每個州的法規都不太一樣。據美國一些交通事故專業律師介紹,全美50個州圍繞路權,對行人與機動車發生事故的處理辦法差別很大,大體可分為3類:
第一類是責任過半認定製,即事故一方一旦被認定應承擔50%以上的責任,就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美國半數以上州採取這一辦法。
第二類是責任比例分攤制,即根據事故情況確定雙方責任比例,但同時強調行人的路權高於機動車。實行這一制度的有加利福尼亞等13州。
第三類是簡單多數制,即事故中承擔責任比例最多的一方負全責。實行這一制度的有阿拉巴馬等6州。 值得一提的是,各州交通法規對事故責任的認定與當地交通實際情況密不可分。
在美國,所有汽車必須強制購買類似中國“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大型卡車和巴士還要購買最高保額好幾百萬美元的全額保險。買車時,如果不當場買保險或者提供當前本人有效的保險單(有些州法律規定,同一人擁有的舊車保險可以在短時間內適用於新車),車商不敢放你出門。
不開車的人相當數量也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有的州還規定僱主必須為員工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遇到交通事故,由承擔全部責任一方的保險公司賠償,或是雙方保險公司根據責任劃分比例賠償。雖然責任方一般不用自己掏腰包,但保險公司會給他記上一個不良記錄,保費立馬就會漲,如果事故很多,最後很可能會被拒保。而連續多年不出事故的人,保費會下降到起初的五分之一甚至更低。這就鼓勵行人和駕駛員遵守交通法規,儘量避免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