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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韋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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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創客前線
所謂商標異議,就是別人申請的商標和你的商標(或你的商號、產品名稱)很像,這樣有可能會損害到您的權利,因此可以提出異議。
而之所以會有“商標異議”,是因為全國的商標統一在北京由國家商標總局審查,每年的審查量非常大。審查員只負責審查已有商標的近似性和顯著性等,根本不可能瞭解每個商標的具體使用情況。因此,就會出現商標搶注。
此外,由於商標是分類審查,各類之間有的產品非常接近,可能會導致消費者誤認,也會產生商標異議。
商標異議有其法定期限,就是商標公示的那3個月。在商標局網站上的商標公告上可以查詢。
可以提出商標異議的人稱為“商標異議主體”,主要是和該商標有關的“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
什麼情況下應當提出商標異議?一、自己沒註冊而被他人搶注
有些公司商標意識較弱,雖然紮紮實實經營了十幾年,卻沒有去註冊商標,反而被他人搶注了,這樣原權利人的品牌就會遭受巨大損失。這種情況在餐飲行業屢見不鮮。
二、自己已註冊但被他人搶注其他類別
某公司是生產牙膏的,已經在第3類註冊商標,而且現在已經有一定知名度,可是就有人在第21類申請了同樣的商標來做牙刷,因為商標的申請只要不同類就不衝突,所以可以獲批。這就極有可能誤導消費者,而且如果牙刷質量不過關,也會影響原來牙膏公司的信譽。
三、自己已註冊但被他人進行混淆
還有一些人根本就是以混淆為目的來進行註冊。山寨名牌的例子不勝列舉,從“某某”到“新某某”、“小某某”…可以玩的花樣太多了。或者在原有商標的漢字上做文章,如:“大”和“太”等。這都會對原權利人的品牌產生影響。
因此,遇到這三種情況,要及時進行商標異議。
《商標法》中所涉及的條款:第十三條第二、三款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第三十一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第十一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商標異議的申請及辦理:提請商標異議需要填寫商標異議申請書,商標局的官費按所提異議的類別收取,每個類別1000元人民幣。
商標局收到商標異議申請後,經過形式審查後,符合受理條件的開具《受理通知書》。
受理商標異議申請後,商標局會及時將異議人的“商標異議申請書”及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異議人,限定被異議人在收到商標異議書等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在限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辯的,視為放棄答辯權利,異議程式照常進行。
在收到被異議人答辯材料之後,商標局會聽取商標異議人與被異議人的陳述事實以及理由,經過商標局核實,會對異議人提出的商標異議申請作出裁定,下發商標異議裁定書。
對於商標局做出的裁定,若商標異議人與被異議人有不服的,可以繼續向商評委提出異議複審。
商標異議是一個比較複雜的過程,通常會請有經驗的商標代理及法律顧問來做,涉及資料的收集、整理,答辯。所以平時在使用商標時,要主要留下記錄,這都可以成為答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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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杭州資政知產案件
商標異議是商標公告階段,其他企業或者個人認為該商標違反相關規定或者認為該商標有近似商標存在,又或者認為該商標的核準會對厲害關係人產生不利影響,而在公告階段向國家商標局提出商標異議申請。商標異議的主體可以是任何人。商標異議的意義:保護商標在先註冊人的利益,避免註冊商標人獲得不應當核准的商標權利。
商標異議一般透過專業的代理機構來提交,以提高異議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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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劉CC說品牌
商標異議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註冊申請人經商標局初步審定並刊登公告的商標提出不同意見,要求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
商標異議的積極作用:
1、保護商標在先註冊人的個人利益;
2、保護商標申請人初步審查人的在先申請權;
3、避免註冊商標申請人獲得不應得到的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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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張莉商標人
舉個例子給你說明一下,前段時間有一個客戶的商標被曾經的合夥人偷偷註冊了,這個客戶找到我,查詢後發現商標還在稽核期,我就建議其在商標進入公告期提出異議,提供自己的使用證據。爭取自己的商標權益。
商標異議,提出時間段是在商標透過稽核後公告期的三個月內。
提出商標異議的可以是個人,公司,或者其他組織。
商標異議人必須是權利人或者相關權利人。如何證明自己是權利人呢,這就需要拿出自己的使用證據。
使用證據時間必須是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前的。
商標的使用證據可以是產品的包裝,合同,發票,廣告宣傳頁,獲獎證明,參加展覽的證明等等。
被異議人收到商標局的異議答辯通知書後三十日內要做出答辯。
商標異議你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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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是在異議期內對經商標局公告的商標提出反對註冊的意見。本文將介紹關於商標異議的一些相關問題,首先是如何提出商標異議,然後是商標異議的理由有哪些?
一、如何提出商標異議
《商標法》在第十九條中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上述規定對商標異議的提出中的四個問題作出了規範。
第一是限定了異議物件。異議物件包括經商標局初步審定並公告了的商標和經商標局駁回申請由商標評審委員會終局決定應予審定並公告了的商標。這一限定表明,對初步審定但尚未公告的商標、已經註冊的商標和未註冊商標不能提出異議。這一限定的實質,是將已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和由商評委終局決定應予審定的商標在核準註冊之前,向全社會徵詢能否核准註冊的意見。
第二是把提出異議的時限限定在自公告之日起的三個月內。對雖經初步審定但尚未公告的商標和雖已公告但自公告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的商標不能提出異議。這一規定在客觀上保證了商標註冊工作能正常進行,維護了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利益,同時也使想提異議的人有足夠的時間獲取初審公告的商標資訊。
第三是規定了提出異議的主體是任何人。“任何人”作為行為主體,在法律上是最寬泛的概念,涵蓋了全世界範圍內所有的組織和個人,沒有除外者。這—規定充分體現了對與異議物件有利益衝突的在先權利的尊重,它給予了一切想對異議物件提出異議的人“想提就提”的權利。在實踐中,未行使這一權利的是沒有及時得到異議物件的資訊和沒有支付商標異議規費能力或者不願意支付又不能獲准免費的人。
第四是對提出異議的內容的規定。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表明對異議的內容沒有任何限制,可以理解為想說什麼就說什麼,是真正意義上的“無所不言”,它賦予了捉異議的人最大的民主。“異議”一詞的原意是“不同的意見”,而在商標異議中則是清一色的反對意見,無一例外地都是主張初審公告的商標不予核准註冊。
在實踐中,所提異議的內容從違反《商標法》第七條規定缺乏顯著性、違反《商標法》第八條規定的禁用條款、與在先註冊和在先申請的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具有《商標法實施細則》中第二十五條所列以欺騙手段或者其它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審查不當,—直到應遵守《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等。不限定商標異議內容的結果是,在給了提出異議的人最大“言論自由”的同時把異議裁定的難題留給了商標局和商評委。
二、商標異議的理由有哪些
1、商標近似的比較。
商標異議中最常見的就是對兩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提出意見,按照商標審查標準,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無論是文字部分還是圖形部分,只要其中一部分構成近似,就可判定為近似商標。比較商標的近似主要看兩商標的讀音、形狀、含義等方面。
讀音構成近似的:如“黃冠”與“CROWN”、“美而美”與“美爾美”,黃與皇、而和爾都是音同字不同,說明的是同-事物,沒有顯著區別,構成近似商標;“義美”和“YIMEI”分別是漢字和拼音構成的商標,漢字商標“義美”在先註冊,拼音商標“YIMEI”在後註冊。根據商標審查原則,如果漢字商標已註冊或申請在先,那麼在後申請的該漢字的拼音商標,與在先的漢字商標屬於同音商標,構成近似,不能予以註冊。據此,拼音商標“YIMEI”與漢字商標“義美”構成近似,不能予以註冊。
字型構成近似的:如“五彩”和“玉彩”、“戰鬥”和“戰計”、“露飛”和“霞飛”、“娃哈哈”和“姓啥啥”。這些商標雖然在讀音上不相同,但字型十分相象,消費者從直觀上很難將兩商標分清,因此判為近似。
含義構成近似的:如“花”和“FLOWER”、“東湖”和“EAST LAKE”。這些商標文字上雖然分別是英文和中文,但其含義完全相同,所表述的事物是相同的,屬於近似商標。另外“好家庭”和“家庭”,也屬於近似商標。
2、商品類似的比較。
中國自加入國際商品分類的尼斯協定後,就一直採用商標註冊用國際商品分類,這個商品分類與—般的行業商品分類不同,其主要的特點表現在分類是從消費者的角度來進行的,而不是從生產者的角度劃分的。商標局在商標異議裁定過程中,對商品是否類似的判定基本以國際商品分類所劃定的類似群為標準,同時也要考慮消費者在購買和使用的過程中,會不會造成混淆或誤認問題。
上述兩個條件在商標異議理由的陳述中缺—不可,就是說,對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進行比較最基本的兩個方面就是,商標本身是否近似,商品是否類似,二者不可分離。在闡述商標異議理由的時候,如果商標相同或近似,商品是否類似就是十分關鍵的問題。除了上述幾點,在辦理商標異議時,應當瞭解中國《商標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除保護商標註冊專用權外,就是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無論商標本身還是商品和服務專案都要考慮消費者是否能夠分辨,會否引起混淆和誤認。
3、有關在先權利的維護。
這裡所說的在先權利是指除商標申請和註冊在先權利以外的—些合法權利。目前商標異議涉及的在先權利有:版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名稱權(姓名權)、肖像權及其他在先權利,對這幾種情況的認定在商標異議裁定中都比較慎重。涉及在先權利的商標異議,同樣強調的是證據。主張版權的,主要看是否有版權方面的證書、作品的發表證明、創作徵明、商標設計證明等;主張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要有外觀設計專利權證書;主張名稱權的,如果是企業要有企業登記主管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或經登記機關認證的證據。這些在先權利是否實際使用同樣十分重要。使用年限也是必要閒素之一。
4、使用在先的商標權利的保護。
使用在先的商標是指權利人未註冊卻使用在先的商標。日前商標異議案件中,已使用在先的商標提出異議的數量不少,因為中國實行的是申請在先原則和商標註冊原則,商標異議人要引證使用在先的商標,對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提出異議,引證商標本身是否有獨創性、使用時間的長短及使用的範圍、被異議人與異議人在申清註冊過程中是否具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等內容的敘述就十分必要;同時要有證據,如果沒有足夠的事實和很有力的證據,其商標異議很難得到支援。
5、馳名商標的保護。
在商標異議中,以引證商標為馳名商標而主張擴大保護的佔有相當—部分。但是對馳名商標給予特殊保護不是無標準和無範圍的。客觀地講。在中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一般分兩種情況,一是對中國的企業,要經商標主管機關認定,才能稱為馳名商標;沒有經過商標主管機關認定的不能稱之馳名商標。中國對馳名商標一般予以擴大保護,但也不是所有的商品類別和服務專案都予以保護;另一種是對外國企業知名商標的保護。有些外國企業的商標在市場上很有知名度,但在裁定中—般不使用馳名商標這樣的文字來敘述,主要考慮該商標在中國的知名度。
6、屬於《商標法》禁用條款的。
在商標異議中,以被異議商標屬於《商標法》禁用條款提出異議的情況主要有:
(1)使用中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的。目前,中國的縣級行政單位有1600多個,其中有些地名具有含義,如鳳凰、黃山、燈塔、蓮花等地名,經過商標局批准的具有第二含義的地名,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未經商標局批准的,不屬於有第二含義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仍不可以作為商標申請,一般異議都成立。對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也不允許作商標註冊,但是否為公眾所知,則需要異議人有充足的事實與證據,提供給審查員進行判定。
(2)使用商品通用名稱的。涉及商品通用名稱的商標異議雖然不多,但認定該商標是不是商品通用名稱,存在一定難度。有些商品名稱最初是作為商標使用的,可經過較長時間的使用後,成為商品的名稱,如麥麗素;但難度較大的是行業內的一些商品名稱,行業外的人並不知道,如“美耐板”是建築裝修行業一種裝飾板,被異議人將“美耐”申請註冊在建築裝飾材料上,顯然是不妥的。辦理這類商標異議,證據就是必不叮少的。
(3)使用商品原料名稱的。商品的種類決定其原料的複雜和多樣,被異議商標是不是商品原料名稱、要以事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