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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業主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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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月舞雲後
小區物業與業主的矛盾主要在於雙方都沒有擺正自己的位置:
物業公司沒有及時轉變角色,以為自己從開發商那裡繼承過來的權利會一直存在,於是凡事都要自己說了算,常常表現得過於強勢,甚至暴力對待業主;業主認為自己身為小區的主人,交了物業費,還要別人管這管那,花了錢卻請來一幫大爺,心理上很難接受。
正是基於上述誤解,小區物業與業主之間才會產生一系列的矛盾。為了消除上述誤解,我們需要明白以下幾點:
首先,業主是小區的主人,既是業主自購房屋的主人,還是供全體業主免費使用的公共區域及配套設施的主人。這裡所說的業主包括一般業主和擁有部分建築產權的開發商。後者擁有對小區裡剩餘的地下車庫、公共廁所、商場等公共建築的產權,但隨著產權的持續轉移,開發商最終會完全退出小區,完成由最初的唯一業主到徹底為零的轉變。
其次,物業公司其實有著兩重身份及一種轉變。第一重身份是受僱於全體業主,提供服務,並收取物業管理費用;第二重身份是小區的管理者,受業主委託,並接受政府部門的行業監督,對全體業主進行授權範圍內,同時又合乎法律法規的管理工作;一種轉變是隨著開發商的徹底離開,由曾經與開發商一體的角色轉化為純粹受僱於小區全體業主的角色。
第三,關於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應該同業主進行協商確定,而不是自己單方面說了算。這涉及到全體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僱傭關係的內容,也是業主與物業最容易產生矛盾的地方。
第四,物業公司受政府住建部門的監督,行為上必須合法合規;物業公司應該與全體業主約定管理細節,協商一致,並最終得到大部分業主的同意與授權,制定管理制度與服務細則並在全體業主中間實際施行;全體業主與物業共同確立的物業條款,應該自覺接受其約束,共同遵守,這些畢竟都是有利於所有業主的規定。
能明白並做到以上幾點,業主與物業的關係基本上也就能理順了,和諧共存自然也就不是問題。但這需要全體業主與物業公司的共同努力與相互理解才能實現。大家覺得呢?
(文中圖片來自系統推薦,請勿隨意引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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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物業和業主的矛盾,現在是聚訟紛紜。然而矛盾點不在於現在,而是在商品房歷史的起點。錯在當初內地學香港有取有舍,結果重要的制度被拒之門外,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開發商對小區控制權明確的終止制度。也就是說,小區物業和業主的矛盾點是歷史性的,而非現在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