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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一、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死亡,其近親屬同時符合領取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卹金待遇條件的,由其近親屬選擇領取工傷保險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一種。

    《關於工傷退休職工死亡後遺屬撫卹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12.29

    各市勞動保障局、各行業統籌單位:根據《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9號)的有關規定,現對《安徽省勞動保障廳關於工傷退休職工死亡後遺屬撫卹有關問題的覆函》(勞社秘[2006]305號)有關工傷退休職工死亡後遺屬撫卹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在當地實施工傷保險制度前,因工負傷經鑑定為1-4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已辦理退休手續關從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工傷待遇的,其死亡後,直系親屬按工傷保險規定享受各項撫卹待遇。

    二、喪葬補助費標準為工傷保險統籌地區6個月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一次性困難補助費標準為8個月本人生前月基本養老金。供養直系親屬撫卹標準為本人生前月基本養老金的40%(配偶)或30%*(其他親屬)。

    三、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為:1、喪葬補助費2000元;2、一次性困難補助撫卹費8個月本人生前月基本養老金。

    四、供養直系親屬撫卹金以及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喪葬補助費低於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標準部分,退休人員原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保的由原單位支付。原單位已破產或不存在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安徽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alsjs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1-4級老工傷人員有關待遇的處理意見》豫人社工傷[2015]12號

    六、一至四級老工傷人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其喪葬費、一次性撫卹金等死亡待遇按企業養老保險相關政策規定的標準由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對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而由工傷保險基金全額補差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參照企業養老保險政策核定支付。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我省以往政策與此不一致的,按此檔案規定執行。2015年9月15日

    《濟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解決1-4級工傷職工退休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濟勞社字[2009]127號

    三、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1-4級工傷退休人員死亡的,一次性撫卹金按照養老保險規定的標準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供養直系親屬撫卹金以及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喪葬補助費低於按因工死亡支付標準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核定供養親屬撫卹金時的基數,按照月基本養老金標準確定。如月基本養老金標準低於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

    四、凡本通知規定應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的待遇差額,按照“分賬管理,統一發放”的辦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單獨記賬,工傷保險基金定期劃撥,確保做到不擠佔養老保險基金。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已納入養老保險統籌的企業1—4級因工傷殘離退休人員死亡後有關待遇問題的通知》冀勞社辦【2004】48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原行業統籌企業、中央直屬軍工企業:冀勞【1998】65號檔案於1998年9月底實施以前,企業發生的1—4級傷殘人員中,部分已按離退休處理並納入了養老保險統籌範圍。這類離退休人員死亡後的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按月發放的供養親屬撫卹金,都是按照當時工傷保險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的。從2004年1月1日起,國務院釋出的《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後,對企業1-4級傷殘人員死亡後的有關待遇作了調整。為使我省1998年9月底以前已經納入養老保險統籌的1-4級傷殘離退休人員與參加工傷保險的1-4級傷殘人員死亡後有關待遇在執行政策上保持一致,現就已納入統籌的企業1-4級傷殘人員死亡後的有關待遇問題通知如下:

    一、1998年9月底以前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1-4級因工傷殘退休人員,2004年1月1日後死亡的,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上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按月發放的供養親屬撫卹金計發基數改按本人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1992年底以前因工傷殘的,計發基數按本人遭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檔案標準工資的平均數確定;計發標準為:配偶每月按計發基數的40%、其他親屬每月按計發基數的30%鰥寡老人或孤兒在此基礎上再增加10%的標準發給。

    二、 2003年底以前已經死亡的1-4級因工傷殘離退休人員,其有關待遇已

    按原規定處理的不再改變,其中其供養親屬已按原規定按月計發的撫卹金,從2004年起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及我省對工傷同類人員的撫卹金標準調整辦法執行。

    三、1998年9月底以前已經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企業1-4級因工傷殘人員中,屬於離休幹部和符合勞人險【1983】3號檔案規定條件退休的建國前老工人,2004年1月1日後死亡的,供養親屬有關待遇專案和標準以及資金渠道。按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冀勞社【2004】5號檔案規定辦理。具體標準為:喪葬補助金400元;一次性供養親屬撫卹金為死者生前10個月的基本離休金;按月發放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金按冀人發【2003】5號檔案規定的標準發給。(保定市: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為156元。)

    對於下列人員在以上基礎上再增加20%: 1、 遺屬中的孤老、孤小人員;2、 經組織確認因工犧牲、死亡遺屬;3、 符合離休條件的老幹部以及副省級及其以上幹部的遺屬。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als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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