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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友律師團

    行人請走人行道,佔用車道系違法。

    中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條明文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機動車在機動車道上通行,腳踏車在腳踏車道上通行,行人在行人道上通行。同機動車佔用人行道亂停亂放要被貼條罰款一樣,行人佔用機動車道亦屬於違法行為,也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任何“道理”在法律面前都是蒼白的。

    “我要健身,所以我想往哪走往哪走”,“我要跳舞,所以就讓廣場周圍所有的小區居民強制一起聽音樂”,“我歲數大了,所以你不給我讓座我就可以抽你、打你、辱罵你。”現在的大爺大媽們有太多的“道理”,太多的“理由”來解釋和論證他們行為的合理。但是他們也應當記住,違法就是違法,任何的說法都不能掩蓋迕逆法律的本質和事實,巧舌如簧的狡辯也不能彌補違法行為對於社會利益所造成的侵害。

    莫讓“從眾心理”使違法變得明目張膽。

    一個人在馬路中間走,人人都知道是違法,一群人在路中間走,同樣不能改變違法的本質。暴走的大爺大媽們對此自然也是心知肚明,但是為什麼這種情況還會發生呢?答案顯而易見:“一個人你罰我,一群人你還敢罰我?!”;“我放音樂你覺得我吵,你敢下樓來跟我們大爺大媽動動手?”從眾心理會淡化人們的法律意識,放縱人們對於自己的法律約束。

    對於依仗人勢、知法犯法者,應當嚴厲制裁。

    不可否認,暴走團的行為系嚴重的違法行為,不僅阻礙了交通,更是嚴重威脅了過往的其他行人、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生命財產安全。對於這種明知違法,還仗著“法不責眾”的心理刻意違法的行為,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嚴厲進行制裁,不能姑息,尤其對於類似活動的組織者和管理者,更應當及時以法律方式進行處罰和訓誡。

  • 2 # 戴河原住民

    1.社會公共設施有待完善和提高。作為人口大國年輕人的業餘生活還是比較豐富的。但體育類設施嚴重缺乏。提高國民身體素質不要只是口號。青少年和老年的可利用活動範圍比較侷限。

    2.對於“暴走團”的行為還是有另一種看法。雖然活動設施、場地範圍比較少。但是影響交通導致事故,這是極不可取的。現在的社會主體和推動社會發展的生力軍大多數是年輕人,生活節奏比較快,而乾淨文明的交通環境是促進社會發展的重要一環,作為“退隱”的民眾應該支援和維護這樣一個平衡。而現在很多人(如暴走團,以老年人為主)將其作為一種“自我發洩”的工具,我行我素,導致了害人害己的結果。這是一個社會問題。並不是某些個人行為。有關部門應該關注起來。和諧社會,我們是創造者,不是破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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