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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錦榮嶽戎律師

    訴訟是為了尋求公平,為了司法救濟。我們應當清醒地看到,司法只能依據形式的真實做出相對客觀的評判。這就存在兩個方面,一,形式的真實有其侷限性,這種與客觀真實的偏差是基礎性的(證據)的偏差,影響到裁判者對“理"的評判。二,裁決技術水平的偏差,此點不贅述。以上註定並非所有判決都能夠做到絕對的客觀公正。

    現實中一部分尋求司法救濟的群體,對客觀公正的期望值過於理想化,一旦訴判結果與訴求有偏差,就尋求上訴、申訴,甚至上訪,過程中苦苦思索,思想過於集中,漫漫陷於極端。

    古話:"人為一口氣,佛為一柱香"的思想沒錯,但"一口氣”畢竟不是人的全部。我們不能一葉障目,讓一著、退一步,當下心安。我們可以放棄前賺,汲取教訓,從頭再來,向陽花本草逢春,處處有路透長安。相信,重站起來是一種勇氣。相信,汲取教訓是別人無法比擬的財富。

  • 2 # 李明傑194142378

    天地存公平,人心有桿秤。只為心底的不服,便把官司打到底。這心中的不服或有對、或有錯,只因各自立場不同,利益訴求也不同,但能堅持把官司打到底的,一定是心中感到了莫大委屈和冤枉。這時候法律條款,能給出判決結果卻不能讓人心服;同時大多心中不服者都是弱式群體,他們也只能求助官司來獲得公平。所以對待他們,應該在理性的律法條款外,加以情感法碼予以補充。充分體現我們的法院也是有人情味的,而不是一味的拿判決來決定行為,滿場冰冷,更遑論這判定還不一定就是正確?總之讓人心服,減少乖戾,社會和諧才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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