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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8月31離職的,屬於正常離職,失業保險已經繳了一年半,可以領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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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執君之手觀日落月升

    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只要代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包含失業保險一年以上,在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就可以正常申請領取失業金,按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確定領取失業金的期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

    據你所敘分析,你是”正常離職”,按理在單位繳納失業保險一年半了,應該沒有問題,那個有求職要求只要勾選就行。估計問題就出在”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上,就是說是單位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並提前一個月通知你才算,不但可以申領失業金,用人單位還需給予你經濟賠償。往往用人單位為了免除賠償經濟損失,一般不會主動辭退員工,這樣連失業金都申領不到。所以,在全國兩會上有代表提出應該降低申領失業金的條件,但在新政未下達之前,失業保險所仍會維持原來的政策。

    估計你的離職是自己提出的離職,雖然用人單位也同意,不要以為單位同意離職就是”正常離職”,用人單位拿到你的離職申請報告,他就有理由免於經濟賠償,也拿不到失業金;反過來,你想讓單位為你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拿到失業金,單位也怕你拿到失業金後又反咬一口,他又不得不依法給你經濟賠償。

    所以說,你的失業金申領未稽核透過,除此之外講不出別的原因,雖然原因中寫到”當前仍在繳納失業保險費”,說明你的勞動合同沒有解除,沒有用人單位的證明,就沒法辦理失業登記,自然沒有條件申領失業金。

  • 2 # 一蓑煙雨103284895

    第一,用人單位和本人共同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以上;

    第二,非職工本人意願解除合同的;

    第三,辦理失業登記,參加就業培訓,有就業願望的;

    從你所提供的資料看,你不符合領取失業金的條件有兩條,

    第一,你是主動離職,屬於自己的原因解除合同,是不能領取的失業金的。

    第二,你提供的資料看,你還在正常繳納失業保險,說明你和單位還沒有真正解除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提供解除合同的證明,停止給你繳納失業保險才行。

    拿到單位的解除合同的證明,才能辦理失業登記,如果你自己解除合同,單位是不開這個證明的,也不給你每年工作年限發給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更拿不到失業金了。

  • 3 # 一貳三四伍上山打老虎

    仔細看你申請不透過的原因,是因為目前仍在繳納失業保險。你8月31日離職,但你的原單位還沒有給你辦理解除勞動關係備案以及社會保險停繳手續。並不是你離開單位了你的勞動關係和保險狀態立刻就改變。等原單位辦理完成上述手續後你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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