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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閒雲野鶴240937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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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佘掌櫃珠寶首飾
法律依據:
1、《刑法》第四十一條 【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刑法》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刑法》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羈押時間超過被判刑期,對於超過所判刑期的羈押時間是否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羈押超刑期在一般情況下不會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刑事案件的拘留、審查、起訴、審理只要是依法在期限內完成的,即使羈押時間超過刑期均不應賠償。
基層法院在審理量刑幅度在單處罰金、拘役或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的輕刑案件中,經常會面對被告人被超期羈押的問題。
為了做到以罪量刑,正確實施“罪行相適應”原則,筆者建議目前在公檢法內部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及時溝通。公安機關建立捕後偵查期限及刑事拘留報備制度,對事實清楚、無遺漏罪行和犯罪嫌疑人的輕刑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應在批捕後一個月內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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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盛開在高牆
大部分的刑期是從判決之日算起的,有些則是判決的送達回證到的那天開始算。具體的情況有些複雜,各地的刑法執行標準也不一定一致。
一、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雖然是從判決之日開始算,但羈押時間可抵扣,例如羈押日是2018年1月1日,羈押了30天,2018年1月31日判決有期徒刑一年,那麼刑期起止就是“2018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
不過有些法院會打成“2018年1月31日到2018年12月31日,羈押30天已扣除”,這種寫法不多見,直觀上也不好理解。
二、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由於涉及“服刑滿兩年,達到條件可減為有期徒刑”的規定,對於“服刑滿兩年”有些地方是從終審判決送達回證簽字的那天(也就是判決開始執行的那天)開始算,有些是從進入監獄那天開始算。
所以對於一審無期徒刑,還想上訴的就要考慮清楚了,如果沒有十足的把握就不要上訴了,因為這段時間對於刑法執行來說沒有多大意義。筆者就經歷一個犯人,一審無期,不斷上訴,過了三年才等來終審,結果還是無期,進入監獄服刑後才知道,無期的時間是從終審判決送達回證簽字那天開始算,白白的多坐三年牢。
無期減到有期徒刑後,有期徒刑的刑期起止是從判決之日開始算,例如2018年1月1日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刑期起止就是2018年1月1日到2040年12月31日。
三、死緩
死緩二年比無期還多了個兩年,首先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只要滿兩年就行了,這兩年也是從終審判決的送達回證簽字那天開始算,滿兩年就能減為無期徒刑。之後的就和無期徒刑的情況一樣了。
其他的情況由於筆者工作經歷有些,也不甚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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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冠領民商事法律顧問
刑期都是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但涉及羈押折抵情況不同。
羈押折抵規定:羈押1日折抵可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1日,可折抵管制刑期2日。
拘留折抵規定: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受行政拘留,後來又被追訴,如果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和受行政拘留處分的行為是同一行為,被拘留的期間,應予折抵;如果被判處的是另一犯罪行為,被拘留的期間不能折抵。
回覆列表
刑期自判決之日計算。判決之前羈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折抵管制刑期兩日。但判處緩刑的,緩刑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計算,如果因某種原因被撤銷緩刑重新收監執行原判刑期的,羈押期限仍應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