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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阿基米麵

    一般上不會寫。我們看一下一般公司的離職證明的格式。

    大多數公司的離職證明都是標準格式的,就和上面的圖片一樣。

    主要內容就是寫明一個人在公司的入職以及離職的時間。然後因為個人的原因離開公司,作一個證明用的。

    總體來說,無論你因為什麼樣的原因離開公司,公司都不會給你寫上一些對你不利的資訊。

    畢竟大家好合好散。

    但是不排除一些極端的情況,這種極端情況主要是指你給公司造成了重大的損失。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才會有可能給你寫上你因為某某原因造成重大損失,被公司解僱。

    當然這種情況對你是很不利的。比如下圖的情況:

    總之,我們如果在公司表現都是正常的,公司不會無緣無故的寫上一些對你不利的資訊。如果真的寫了,你可以以公司毀壞你名譽權的理由去起訴公司。當然,公司也不會冒著打官司的風險去寫這些資訊。畢竟打官司也要付出時間成本的。

  • 2 # 北京李斌律師

      根據實踐中法院的判決,離職中存在的客觀事實是可以寫在離職證明上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法律法規並沒有就用人單位開具勞動關係解除證明的內容進行禁止性規定。

      用人單位在離職證明上記載的內容必須是客觀事實,不能是無理無據的內容。如果用人單位出據的離職證明上記載的事項是虛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提起仲裁申請。

  • 3 # 胡律師法律諮詢

    可以的,一般來講,離職證明怎麼寫是企業的自主權,但是企業在離職證明上也不可以胡編亂造,必須是真實有據才行。

  • 4 # 南城晴天

    可以寫的,離職是客觀事實,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填寫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的內容

    離職證明的內容包括:員工入職時間、離職時間、勞動合同期限、離職原因、職位等資訊。有些求職者,為了方便找下一份工作,往往要求現單位在開具離職證明的時候進行修改,比如延長工作期限、離職原因避重就輕,以個人原因為主,職位調高等。這些小動作看似沒有問題,但在後期,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風險。

    尤其是員工的離職原因,不單單是一個不合作的原因,還有可能會牽扯到勞動爭議。所以離職證明最好要根據客觀事實寫,不要有虛假成分。

    不利內容需有理有據

    在離職證明內容中,最重要的就是離職原因,有些員工的確會因為不勝任工作、嚴重違紀或者刑事責任等被用人單位辭退,在離職證明上離職原因就會寫被用人單位辭退;這一點是不利於勞動者求職的,但是企業必須要寫清楚,並說明原因而且用人單位應當保管員工違紀的事實或者員工不勝任工作的依據。如果只寫被用人單位辭退,而且又拿不出辭退的合理證據,那麼勞動者可以以此仲裁,要求企業賠償經濟補償金以及申領失業金。所以如果要寫,一定要做好萬全之策,保護好企業的合法權益。

    企業講人性應當控制度

    有一部分勞動者,在離職的時候希望企業能網開一面,不影響自己後期找工作,企業出於人性考慮,也會手下留情,但是也要把握一個度,比如一個員工,在公司是因為偷盜被辭退的,這個人本身品行有問題,企業的遮掩不會讓他意識到這種錯誤,後期他在工作中可能還會犯,這樣的行為企業就沒必要人性化了。

    所以,企業對待離職員工的離職證明應當客觀、有原則,既要維護良好的員工關係,也要表明企業的態度和立場。

  • 5 # Ta在叢中笑

    不建議寫。因為離職證明是你職場的“徵信報告”。

    具體從如下兩點來分析:

    1.離職證明需要原單位蓋章

    一份生效的離職證明是需要原單位蓋章的。如果你寫了對公司不利的內容,我不認為人事行政部會很順利給你蓋章,甚至會拒絕幫你蓋章。

    2.新單位會稽核你的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最終是交給即將入職單位的新單位。

    如果新單位發現你的離職證明上有異常內容,你的印象在新單位勢必會打折扣。新單位會懷疑你和前單位有什麼糾紛沒有處理好,從而影響你在新單位轉正。

    特別是一些大公司,甚至還會聯絡上家單位做調研,瞭解你過去的工作情況和個人品性。畢竟你還處於試用期,還是嚴謹比較好。

    那如何處理原單位對自己不利的那些行為呢?

    其實每家單位都不可能事事順心,既然你離職,那多少發生了些不愉快的事情。

    1.如果只是一些雞毛蒜皮小時,那請試著放下和釋懷。 既然已經離職,那就應該把精力放在新工作上。

    2.如果有什麼輕微糾紛,可以在離職前私下協商處理,而不是黑紙白字寫在離職證明上。

    3.如果嚴重糾紛,無法私下協商處理的,可以瞭解《勞動法》並請求勞動仲裁部門的幫助。

    總之,鬧不是解決問題的上上策,儘量還是透過合適正規的途去解決。

  • 6 # 職場天下

    首先,離職證明是員工在公司曾經上班的書面證明,不可以帶有個人色彩的主觀判定。如果寫了有不利於離職員工的內容,勞動者完全可以要求企業重新開具。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就明文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從中就可以看出,離職證明只是陳述一個事實,並不能帶有個人意見。

    當然在現實中,很多企業往往有霸權思想作崇,想怎麼開就怎麼開,很多上面寫了勞動者的負面內容,如果碰到這種情況,勞動者如何應對呢?個人建議如下:

    1,先肯定是跟公司行政部門協商,把相關規定說清楚,說明勞動法實施條例明文規定,這是不合法的,並且,如果公司堅持這麼開具離職證明的話,那勞動者會投訴到相當勞動督查部門,用行政的手斷,要求公司重新開具;

    2,如果企業不吃這一套,開具不利於勞動者的內容,勞動者先不要急,繼續找工作,如果被其它公司錄取了,且需要離職證明的話,你可以把相關情況說清楚,新公司如果因為離職證明不錄用你的話,你可以讓新公司給你發一份拒絕錄用說明,然後你就可以把原公司起訴到法院,進行經濟賠償。當然,這種事情操作起來很麻煩,所以一般來講,從時間和財力方面考慮,建議就算了,現實很無奈,學會適應面對,社會從來都不是公平的,我們要學會讓自己更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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