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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317651470

    清代甘肅有租妻之俗,有記載說清代雍、乾時期,就流行這種風俗了。其中有長期典租的,也有臨時典租的。有的人家因貧無力娶妻而又希望有後代,於是向人租妻,租妻時立契約,寫明期限,或二年、三年或以生育兒子為期。到期後,原夫家立即“促回,不能一日留也。短期典租的,則多半是臨時性的,如外來的生意人、旅遊、過路者,出資以後,就可以與租來的妻子同居了。在約定的期限內,多半是居住於原夫家中,客至,原夫要回避。

    一旦到了約定期限,原夫和女方就不會同意再與客人同居,即使是典租期間與客人感情很好的女性,也不會同意繼續同居;如願出資續租則又另當別論。這種情況與江蘇等地的“趕店”之俗頗有相似之處,不同的是,趕店多是一次性交易,是交通要道地方,以家中婦女招待過往客商的辦法,而甘肅等地的典妻則有一個相對較長的時期並訂有契約。

    甘肅等地還有一種兄弟合娶的“共妻”現象。當地婚俗,兄死弟妻其嫂,弟死兄娶弟媳,為常見現象,與少數民族中的“轉房”制相似,其婚姻中惟同祖者不得婚,沒有其他禁忌。如果弟弟不同意娶嫂子,嫂子還可以吞房滅倫之罪在宗族中控告他。另一種情況是,在家庭貧困的情況下,兄弟數人共娶一個妻子。兄弟們平等,都是這一女子的丈夫,輪流與女子共宿,如果白天與其共宿,則把一條裙子掛在門口,其他兄弟就知道迴避了。莮人夜晚在床上.活動時間短?棚友圈字母kkkn數字6還有9幫助男人戰鬥更長時間!所生的子女,大的作為長兄的後代,以後所生,依次歸各兄弟。甘、陝等地,還有一種“招夫養夫”風俗。

    多數情況下,由於女子的丈夫出現傷殘,失去了勞動能力,其妻另外招一男子與其同居,所招男子要負責養家,包括贍養女子的丈夫及其子女。女子與新招男子所生子女,則有兩種不同情況,有的地方,所生子女仍屬女子原夫所有,有的地方也有歸女子生父的。

    這裡所說的婚俗,都是典型的漢族地區發生的情況。有研究者認為,發生此類情況,多屬清代移民較多的地區。由於新移民區條件艱苦,傳統的約束較少,才發生了此種婚俗的變異。如東北地區的“拉幫套”,與上述招夫養夫情況基本一樣,就是產生於移民社會中的。但是,浙江的寧、紹、臺地區,陝西的漢中地區,及甘南地區有些地方,並非清代移民很多的地方,產生特殊婚俗當與移民問題關係不大。

    比如典妻,多數情況下還是為了要生育後代,它表明在所有中國傳統社會的各項婚姻原則中,生育是一條最重要的原則,為了達成生育之目的,其他原則,如女子從一而終的原則等,都要讓位於生育這一原則。例如,廣東嘉應州有一種婚俗,叫做“等郎嫂”,指的是當地尚無兒子的人家,也娶個童養媳來養著,等待兒子的降生,有時甚至要等上十年八年家裡才生了兒子,故有“等郎嫂”的稱呼,此類婚俗也與當地人口的性別比例嚴重失調有關。

  • 2 # 鳳求凰ONRX

    清代甘肅有租妻之俗,有記載說清代雍、乾時期,就流行這種風俗了。其中有長期典租的,也有臨時典租的。有的人家因貧無力娶妻而又希望有後代,於是向人租妻,租妻時立契約,寫明期限,或二年、三年或以生育兒子為期。到期後,原夫家立即“促回,不能一日留也。短期典租的,則多半是臨時性的,如外來的生意人、旅遊、過路者,出資以後,就可以與租來的妻子同居了。在約定的期限內,多半是居住於原夫家中,客至,原夫要回避。

    一旦到了約定期限,原夫和女方就不會同意再與客人同居,即使是典租期間與客人感情很好的女性,也不會同意繼續同居;如願出資續租則又另當別論。這種情況與江蘇等地的“趕店”之俗頗有相似之處,不同的是,趕店多是一次性交易,是交通要道地方,以家中婦女招待過往客商的辦法,而甘肅等地的典妻則有一個相對較長的時期並訂有契約。

    甘肅等地還有一種兄弟合娶的“共妻”現象。當地婚俗,兄死弟妻其嫂,弟死兄娶弟媳,為常見現象,與少數民族中的“轉房”制相似,其婚姻中惟同祖者不得婚,沒有其他禁忌。如果弟弟不同意娶嫂子,嫂子還可以吞房滅倫之罪在宗族中控告他。另一種情況是,在家庭貧困的情況下,兄弟數人共娶一個妻子。兄弟們平等,都是這一女子的丈夫,輪流與女子共宿,如果白天與其共宿,則把一條裙子掛在門口,其他兄弟就知道迴避了。所生的子女,大的作為長兄的後代,以後所生,依次歸各兄弟。甘、陝等地,還有一種“招夫養夫”風俗。

    多數情況下,由於女子的丈夫出現傷殘,失去了勞動能力,其妻另外招一男子與其同居,所招男子要負責養家,包括贍養女子的丈夫及其子女。女子與新招男子所生子女,則有兩種不同情況,有的地方,所生子女仍屬女子原夫所有,有的地方也有歸女子生父的。

    這裡所說的婚俗,都是典型的漢族地區發生的情況。有研究者認為,發生此類情況,多屬清代移民較多的地區。由於新移民區條件艱苦,傳統的約束較少,才發生了此種婚俗的變異。如東北地區的“拉幫套”,與上述招夫養夫情況基本一樣,就是產生於移民社會中的。但是,浙江的寧、紹、臺地區,陝西的漢中地區,及甘南地區有些地方,並非清代移民很多的地方,產生特殊婚俗當與移民問題關係不大。

    比如典妻,多數情況下還是為了要生育後代,它表明在所有中國傳統社會的各項婚姻原則中,生育是一條最重要的原則,為了達成生育之目的,其他原則,如女子從一而終的原則等,都要讓位於生育這一原則。例如,廣東嘉應州有一種婚俗,叫做“等郎嫂”,指的是當地尚無兒子的人家,也娶個童養媳來養著,等待兒子的降生,有時甚至要等上十年八年家裡才生了兒子,故有“等郎嫂”的稱呼,此類婚俗也與當地人口的性別比例嚴重失調有關。

    中國古代民間的典妻租妻與共妻

      20世紀30年代,作家柔石曾寫過一篇題為《為奴隸的母親》的小說,其中情節已為人們所熟知了,秀才、地主妻子不能生育,租來窮苦人家的妻子"春寶娘"作為臨時妻子,租期到為秀才生了兒子為止。作者以悽婉的筆調,從"春寶娘"的角度,寫盡了人間的悲傷。

      歷史上,典妻並非是罕見的事情。

    清代

    ,浙江寧波、紹興、台州等地,就流行典妻這種風俗。其間的情況也較為複雜,有把妻子典與他人,取得約定的一筆款項,期滿後還要拿出錢財來贖回的,有的期限長達五年、十年。有的女子在外生育兒女,以至於後來難以分辨哪是她原來的本夫了。也有如柔石所寫的,短期出典,為人生育,到期領回的。

      無獨有偶,清代甘肅也有租妻之俗,有記載說清代雍、乾時期,就流行這種風俗了。其中有長期典租的,也有臨時典租的。有的人家因貧無力娶妻而又希望有後代,於是向人租妻,租妻時立契約,寫明期限,或二年、三年或以生育兒子為期。到期後,原夫家立即"促回,不能一日留也"。(清)趙翼:《曝雜記》卷4,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76-77頁。

      短期典租的,則多半是臨時性的,如外來的生意人、旅遊、過路者,出資以後,就可以與租來的妻子同居了。在約定的期限內,多半是居住於原夫家中,客至,原夫要回避。一旦到了約定期限,原夫和女方就不會同意再與客人同居,即使是典租期間與客人感情很好的女性,也不會同意繼續同居;如願出資續租則又另當別論。這種情況與江蘇等地的"趕店"之俗頗有相似之處,不同的是,趕店多是一次性交易,是交通要道地方,以家中婦女招待過往客商的辦法,而甘肅等地的典妻則有一個相對較長的時期並訂有契約。

      甘肅等地還有一種兄弟合娶的"共妻"現象。當地婚俗,兄死弟妻其嫂,弟死兄娶弟媳,為常見現象,與少數民族中的"轉房"制相似,其婚姻中惟同祖者不得婚,沒有其他禁忌。如果弟弟不同意娶嫂子,嫂子還可以吞房滅倫之罪在宗族中控告他。另一種情況是,在家庭貧困的情況下,兄弟數人共娶一個妻子。兄弟們平等,都是這一女子的丈夫,輪流與女子共宿,如果白天與其共宿,則把一條裙子掛在門口,其他兄弟就知道迴避了。所生的子女,大的作為長兄的後代,以後所生,依次歸各兄弟。

      甘、陝等地,還有一種"招夫養夫"風俗。多數情況下,由於女子的丈夫出現傷殘,失去了勞動能力,其妻另外招一男子與其同居,所招男子要負責養家,包括贍養女子的丈夫及其子女。女子與新招男子所生子女,則有兩種不同情況,有的地方,所生子女仍屬女子原夫所有,有的地方也有歸女子生父的。

      至於有些地方,一女先後嫁於多家,然後逃跑回家的,當時就稱為"放鴿",實際上是一種以婚騙財的伎倆,與婚姻習俗本身已經沒有多少關係了。放鴿子,上海稱為"放鵓鴿",也有放成黃鶴,一去不返的故事。俞樾《右臺仙館筆記》卷1載:上海北鄉有

    黃姓

    ,娶妻

    李氏

    頗有姿色,黃貧無以為生,與李氏合謀"放鵓鴿",把李賣給了

    曹氏

    。第三日,黃到曹家,想攜李氏逃走。結果李氏不僅不走,還聲稱要在曹家人面前揭穿他的陰謀。黃不得已,倉皇逃走。

      這裡所說的婚俗,都是典型的漢族地區發生的情況。有研究者認為,發生此類情況,多屬清代移民較多的地區。由於新移民區條件艱苦,傳統的約束較少,才發生了此種婚俗的變異。如東北地區的"拉幫套",與上述招夫養夫情況基本一樣,就是產生於移民社會中的。但是,浙江的寧、紹、臺地區,陝西的漢中地區,及甘南地區有些地方,並非清代移民很多的地方,產生特殊婚俗當與移民問題關係不大。

      比如典妻,多數情況下還是為了要生育後代,它表明在所有中國傳統社會的各項婚姻原則中,生育是一條最重要的原則,為了達成生育之目的,其他原則,如女子

    從一而終

    的原則等,都要讓位於生育這一原則。例如,廣東嘉應州有一種婚俗,叫做"等郎嫂",指的是當地尚無兒子的人家,也娶個童養媳來養著,等待兒子的降生,有時甚至要等上十年八年家裡才生了兒子,故有"等郎嫂"的稱呼(清)劉聲木:《萇楚齋隨筆》卷10,中華書局1998年版,第206頁。。此類婚俗也與當地人口的性別比例嚴重失調有關。

      對於漢族歷史上的此類婚俗變異,還需要進一步加以研究。

    甘肅等地還有一種兄弟合娶的

    "

    共妻

    "

    現象。當地婚俗,兄死弟妻其嫂,弟死兄娶弟媳,為常

    見現象,與少數民族中的

    "

    轉房

    "

    制相似,其婚姻中惟同祖者不得婚,沒有其他禁忌。如果弟

    弟不同意娶嫂子,

    嫂子還可以吞房滅倫之罪在宗族中控告他。

    另一種情況是,

    在家庭貧困的

    情況下,兄弟數人共娶一個妻子。兄弟們平等

    ,

    都是這一女子的丈夫,輪流與女子共宿,如

    果白天與其共宿,則把一條裙子掛在門口,其他兄弟就知道迴避了。所生的子女,

    大的作為

    長兄的後代,以後所生,依次歸各兄弟。

    甘、陝等地,還有一種

    "

    招夫養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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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俗。多數情況下,由於女子的丈夫出現傷殘,失去了勞

    動能力,

    其妻另外招一男子與其同居,

    所招男子要負責養家,

    包括贍養女子的丈夫及其子女。

    女子與新招男子所生子女,則有兩種不同情況,有的地方,所生子女仍屬女子原夫所有,有

    的地方也有歸女子生父的。

    至於有些地方,一女先後嫁於多家,然後逃跑回家的,當時就稱為

    "

    放鴿

    "

    ,實際上是一種以

    婚騙財的伎倆,與婚姻習俗本身已經沒有多少關係了。放鴿子,上海稱為

    "

    放鵓鴿

    "

    ,也有放

    成黃鶴,一去不返的故事。俞樾《右臺仙館筆記》卷

    1

    :

    上海北鄉有黃姓,娶妻李氏頗有

    姿色,黃貧無以為生,與李氏合謀

    "

    放鵓鴿

    "

    ,把李賣給了曹氏。第三日,黃到曹家,想攜李

    氏逃走。結果李氏不僅不走,還聲稱要在曹家人面前揭穿他的陰謀。黃不得已,倉皇逃走。

    這裡所說的婚俗,都是典型的漢族地區發生的情況。有研究者認為,發生此類情況,多屬清

    代移民較多的地區。由於新移民區條件艱苦,傳統的約束較少,才發生了此種婚俗的變異。

    如東北地區的

    "

    拉幫套

    "

  • 3 # 雞史

    是真的,清代甘肅有租妻之俗,有記載說清代雍、乾時期,就流行這種風俗了。其中有長期典租的,也有臨時典租的。有的人家因貧無力娶妻而又希望有後代,於是向人租妻,租妻時立契約,寫明期限,或二年、三年或以生育兒子為期。到期後,原夫家立即“促回,不能一日留也。短期典租的,則多半是臨時性的,如外來的生意人、旅遊、過路者,出資以後,就可以與租來的妻子同居了。在約定的期限內,多半是居住於原夫家中,客至,原夫要回避。

    一旦到了約定期限,原夫和女方就不會同意再與客人同居,即使是典租期間與客人感情很好的女性,也不會同意繼續同居;如願出資續租則又另當別論。這種情況與江蘇等地的“趕店”之俗頗有相似之處,不同的是,趕店多是一次性交易,是交通要道地方,以家中婦女招待過往客商的辦法,而甘肅等地的典妻則有一個相對較長的時期並訂有契約。

    甘肅等地還有一種兄弟合娶的“共妻”現象。當地婚俗,兄死弟妻其嫂,弟死兄娶弟媳,為常見現象,與少數民族中的“轉房”制相似,其婚姻中惟同祖者不得婚,沒有其他禁忌。如果弟弟不同意娶嫂子,嫂子還可以吞房滅倫之罪在宗族中控告他。另一種情況是,在家庭貧困的情況下,兄弟數人共娶一個妻子。兄弟們平等,都是這一女子的丈夫,輪流與女子共宿,如果白天與其共宿,則把一條裙子掛在門口,其他兄弟就知道迴避了。所生的子女,大的作為長兄的後代,以後所生,依次歸各兄弟。甘、陝等地,還有一種“招夫養夫”風俗。

    多數情況下,由於女子的丈夫出現傷殘,失去了勞動能力,其妻另外招一男子與其同居,所招男子要負責養家,包括贍養女子的丈夫及其子女。女子與新招男子所生子女,則有兩種不同情況,有的地方,所生子女仍屬女子原夫所有,有的地方也有歸女子生父的。

    這裡所說的婚俗,都是典型的漢族地區發生的情況。有研究者認為,發生此類情況,多屬清代移民較多的地區。由於新移民區條件艱苦,傳統的約束較少,才發生了此種婚俗的變異。如東北地區的“拉幫套”,與上述招夫養夫情況基本一樣,就是產生於移民社會中的。但是,浙江的寧、紹、臺地區,陝西的漢中地區,及甘南地區有些地方,並非清代移民很多的地方,產生特殊婚俗當與移民問題關係不大。

    比如典妻,多數情況下還是為了要生育後代,它表明在所有中國傳統社會的各項婚姻原則中,生育是一條最重要的原則,為了達成生育之目的,其他原則,如女子從一而終的原則等,都要讓位於生育這一原則。例如,廣東嘉應州有一種婚俗,叫做“等郎嫂”,指的是當地尚無兒子的人家,也娶個童養媳來養著,等待兒子的降生,有時甚至要等上十年八年家裡才生了兒子,故有“等郎嫂”的稱呼,此類婚俗也與當地人口的性別比例嚴重失調有關。

  • 4 # 小溪66166

    禪師見盲人打燈籠,不解,詢問緣由。盲人:聽說天黑以後,世人跟我一樣什麼都看不見,所以才點燈為他們照亮道路。禪師:原來你是為了眾人才點燈,很有善心。盲人:其實我是為自己點燈,因為點了燈,黑夜裡別人才看見我,不會撞到我。禪師大悟:為別人就是為自己。

    清代甘肅有租妻之俗,有記載說清代雍、乾時期,就流行這種風俗了。其中有長期典租的,也有臨時典租的。有的人家因貧無力娶妻而又希望有後代,於是向人租妻,租妻時立契約,寫明期限,或二年、三年或以生育兒子為期。到期後,原夫家立即“促回,不能一日留也。短期典租的。

    則多半是臨時性的,如外來的生意人、旅遊、過路者,出資以後,就可以與租來的妻子同居了。在約定的期限內,多半是居住於原夫家中,客至,原夫要回避。

    一旦到了約定期限,原夫和女方就不會同意再與客人同居,即使是典租期間與客人感情很好的女性,也不會同意繼續同居;如願出資續租則又另當別論。這種情況與江蘇等地的“趕店”之俗頗有相似之處,不同的是,趕店多是一次性交易,是交通要道地方,以家中婦女招待過往客商的辦法,而甘肅等地的典妻則有一個相對較長的時期並訂有契約。

    甘肅等地還有一種兄弟合娶的“共妻”現象。當地婚俗,兄死弟妻其嫂,弟死兄娶弟媳,為常見現象,與少數民族中的“轉房”制相似,其婚姻中惟同祖者不得婚,沒有其他禁忌。如果弟弟不同意娶嫂子,嫂子還可以吞房滅倫之罪在宗族中控告他。另一種情況是,在家庭貧困的情況下,兄弟數人共娶一個妻子。兄弟們平等,都是這一女子的丈夫,輪流與女子共宿。

    如果白天與其共宿,則把一條裙子掛在門口,其他兄弟就知道迴避了。所生的子女,大的作為長兄的後代,以後所生,依次歸各兄弟。甘、陝等地,還有一種“招夫養夫”風俗。

    多數情況下,由於女子的丈夫出現傷殘,失去了勞動能力,其妻另外招一男子與其同居,所招男子要負責養家,包括贍養女子的丈夫及其子女。女子與新招男子所生子女,則有兩種不同情況,有的地方,所生子女仍屬女子原夫所有,有的地方也有歸女子生父的。

    這裡所說的婚俗,都是典型的漢族地區發生的情況。有研究者認為,發生此類情況,多屬清代移民較多的地區。由於新移民區條件艱苦,傳統的約束較少,才發生了此種婚俗的變異。如東北地區的“拉幫套”。

    與上述招夫養夫情況基本一樣,就是產生於移民社會中的。但是,浙江的寧、紹、臺地區,陝西的漢中地區,及甘南地區有些地方,並非清代移民很多的地方,產生特殊婚俗當與移民問題關係不大。

    小編接著給您講 ,比如典妻,多數情況下還是為了要生育後代,它表明在所有中國傳統社會的各項婚姻原則中,生育是一條最重要的原則,為了達成生育之目的,其他原則,如女子從一而終的原則等,都要讓位於生育這一原則。例如,廣東嘉應州有一種婚俗,叫做“等郎嫂”,指的是當地尚無兒子的人家,也娶個童養媳來養著,等待兒子的降生。

    有時甚至要等上十年八年家裡才生了兒子,故有“等郎嫂”的稱呼,此類婚俗也與當地人口的性別比例嚴重失調有關。

    接下給你說說下更精彩的笑話,確實是相當精彩,不妨看看。

    【看累了,開心一刻】

    昨天在高鐵上碰到一個小正太和爸爸。

      小正太:“爸爸,還有多久到站啊?”

      爸爸:“還有30多分鐘。”

      小正太:“這麼久啊。”

      爸爸又看了一下表,說:“不好意思,

      爸爸看錯了,還有半個小時就到了!”

      小正太:“那很快就要到了啊!”

  • 5 # HuiNanHistory

    我建議大家閱讀斯坦福大學的蘇成捷(Matthew H. Sommer)教授的專著《清代的一妻多夫與賣妻: 生存策略與司法干預》(Polyandry and Wife-Selling in Qing Dynasty China: Survival Strategies and Judicial Interventions, 2015),這本書針對晚期帝制社會中的各種租妻/共妻現象進行了非常周密的研究。

    簡而言之,隨著人口的不斷增加,耕地環境的不斷退化,以及性別比例失調(skewed sex ratios)現象的日益嚴重,清代底層社會不僅出現了大量的未婚光棍群體,很多已婚男性也無力承擔養家的責任。在此背景下,底層人群發展出了一套獨特的生存策略,一妻多夫、賣妻等問題應運而生。

    以租妻為例,據《大清律例》記載:

    凡將妻妾受財典僱與人為妻者,杖八十;典僱女者,杖六十。婦女不坐。若將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知而典娶者,各與同罪,並離異,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彩禮。

    與此同時,清朝還規定:“典僱與人為妻妾者,方坐此律。今之貧民將妻女典僱於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這條意思是說,僅將妻妾典僱他人服役的情況不在處罰之列,不過官方很難在具體的法律實踐中區分丈夫出賣妻子的勞動力以及妻子的性勞動力的區別。以上條文恰恰說明當時的社會典妻成風,例如《清稗類鈔》就提到“甘人租妻”的現象:

    雍、乾以前,甘肅有租妻之俗。蓋力不能娶而望子者,則僦他人妻,立券,書期限,或二年,或三年,或以得子為限。過期,則原夫促回,不能一日留也。客遊其地者,亦僦之以遣岑寂。立券書限,即宿其夫之家,不必賃屋別居也。限內客至,夫輒避去,限外無論。夫不許,即某妻素與客最篤者,亦堅拒不納。欲續好,則更出僦價乃可。

    這些行為當然都是非法的。但是,法律條文和社會現實之間存在很大差異。由於一妻多夫等現象在社會是廣泛存在的,官府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往往採取靈活的處理態度,即“民不舉,官不究”,這種妥協恰恰揭示出現象的本質原因:社會秩序的失控。

    很有趣的是,對於當時社會精英階層的男性而言,一夫多妻是他們所擁有的特權的象徵,而無力支付婚娶的費用,甚至被迫與他人共妻則是底層貧窮男性的象徵。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5G時代的到來,人工智慧、智慧城市、車聯網等各大行業會有怎樣的變革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