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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嘉陵墨客

    新老勞動法經濟補償金區別?

    新勞動法一般指《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舊勞動法指的是《勞動法》。關於經濟補償金,《勞動法》沒有規定,但勞動部1994年頒佈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好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則規定:勞動合同法實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以己本條例的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法》及其配套規定計算,2008年1月1日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計算。關於經濟補償金的基數,《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則規定了:“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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