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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陳晟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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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92403046
我們這裡有一個條文,不知是否對,在分完承包地之後,多餘的五邊地實行小組內經投,價錢誰高誰得,這些地村內允許建房,每年交錢直到責任田期滿重分時扣出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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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清江柑農
我沒有這方面接觸,個人理解為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或其他人,別人可以透過和所有人達成協儀後在上面建房居住。如現在國家給貧困戶建房,該戶只有居住權而沒有宅基地的所有權。另外如果有投資商在某地建廠也會產生這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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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愚人多語
宅基地租賃地這一名詞,在農村土地、宅基地相關法律中沒有找到,也就是說,這一說法不正確,筆者分析,這可能是某地區,為非法出租、轉讓土地,自己創造的新名詞。
筆者從幾個方面,分柝一下“宅基地租賃地”一詞出處的幾種可能,以下簡稱“租賃地”
一、租賃地有可能是由“建設用地”轉換而來,屬集體所有性質的予留劃拔土地,即在村屯規劃時,把這部分土地便劃分出來,做為無宅基地村民以後建房使用,問題中提到租賃一詞,應該是把規劃內的建設用地,對外進行了出租或轉讓。
二、有可能是村集體組織的機動地,這部分土地原來是為,本村後增加人口予留的土地,由於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時,農民土地承包權不再變動,使村集體的機動地,成了村委會的創收地,被美其名曰“租賃地”。
三、未利用土地,即原來的荒地,後來進行了開發利用,這部分土地可轉化為“建設用地”,也可轉化為“農用地”。
租賃行為,是一種臨時使用的行為,是有使用、經營期限的,沒有所有權,宅基地的性質是由村集體,劃拔給村民建房的土地,村民也沒有對宅基地對外出租或轉讓的權力。
如果是村集體組織內的建設用地或宅基地專用土地,在本村村民不需要的情況,可以對本村內成員出賃,或經2/3以上村民同意對外租賃,前提是必須是臨時使用,不得影響本村村民以後申請宅基地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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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大劉哥
謝邀請;這個詞可能是說宅基地出租吧!宅基地是不能單獨出租的,但是可以和宅基地上的建房同時出租。對此中國法律和政策並無明確規定,宅基地使用權能否用於出租。鑑於《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許農民出租住宅的。基於宅基地使用權是供農民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之用。根據“地隨房走”原則,農民將住宅出租給他人,出租期間農村房屋所佔用的宅基地使用權實際是一併出租的。
宅基地不允許單獨轉讓,那麼當然也不能單獨出租宅基地使用權。房屋宅基地出租不會導致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的變更,從而並不違反“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在不違反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的宅基地使用權用途的情況下,可以認為宅基地使用權農民能出租,只是出租後不得再申請宅基地。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出租人因無住房要求解除租賃關係的,是會准許解除的。
法律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出租是不是有所限制呢?
中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私自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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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食在安然
其所說的宅基地租賃地,確實我也沒讀過這個詞,應該是宅基地可以出租吧。
土地管理法規定並沒有說村民的住房不能出租。村民可以將自己的宅基地住房進行出租,但一旦出租之後,他是不能再重新申請宅基地。因為你用的是村裡分配的宅基地進行賺錢,那麼村裡面就沒有義務再給你補償新的宅基地。
法律規定宅基地確實不能擅自轉讓買賣,但是出租仍然是自己的房屋所有權,因為雖然宅基地是歸村集體所有人員所有,而村民個體只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這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子是用自己的資產進行建設的,所以對住房擁有所有權,對住房進行出租是合法的。
國家並沒有限制宅基地房屋的出租,但是農村村民只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而使用權是不能單獨轉讓的,因此,如果我們以宅基地房屋出租方式進行那麼單獨出租的宅基地使用權是無效的。
通常我們出租的物件始終是村裡面的同一集體的成員,而不能是從外面的成員。我們將宅基地租給外地人進行農業,副業生產的話,如果村裡要強制徵收的話,造成的損失可能要由我們原村民要付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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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老向農人
也不排除在集市上有宅基地的人,但只建好了地基,由於資金不足還空閒在那裡的,有想做商業用途的可以租賃此宅基地,雙方簽訂租賃合同,到期歸還。至於宅基地租賃地這一說還真沒聽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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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聽說過!宅基地是指農村集體中以戶為單位而無償分配使用的用於建設住房的土地,既然是無償使用的就不用租賃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