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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TianE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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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二丕
業主委員會的權利,來自於業主大會,需要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的要求,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雙過半”才能解除物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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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春曉guo
市場化的物業公司,應該嚴格執行市場經濟的標準。才能在市場中生存下去。要牢牢記住,得民心得天下,得市場,得生存的道理。被嬌貫的孩子是無法生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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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王龍律師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因此,選聘和解聘物業企業是業主大會的議決事項,業主委員會無權解聘物業企業。但是,如果業主大會決議選聘或解聘物業,業主委員會可以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企業簽訂選聘或解聘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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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範春源律師1
業主委員會經全體業主授權是有權解聘物業服務公司的,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卻難以實施。
第一、可以解除的法律規定;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及第十五第二項規定:條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後,業主委員會是沒有權利直接與物業公司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但是經過全體業主授權是可以代替業主行使與物業服務公司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
第二、難以實施的原因;
1、業主委員會成立難。
根據關於印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通知第八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成立業主委員會需要居委會、街道辦、建設單位的配合,需要全體業主的參與。現有的物業管理中,物業服務公司絕大部分為建設單位的關聯企業。成立業主委員會其難度可想而知。
2、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更換物業需要全體業主同意。在中國現有的小區中任何建設單位並不是完全將房產,車庫等產業完全出售。這種情況下建設單位也是全體業主中的一員,讓建設單位去更換自始至終維護其利益的物業服務公司,可想是不可能實現的。
三、解決物業服務及收費問題的個人建議;
1、實施後收費且增加物業公司的舉證責任。
既然物業屬於服務公司,且小區的各項設施、齊備全部掌握在物業公司手中。那麼對於物業公司而言其可以輕而易舉的,舉證證明其為全體業主提供了包含綠化、衛生、公共設施維護等在內的那些物業服務。如果物業公司無法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提供的物業服務,或者其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已經達到相應物業服務標準的,則業主有權拒絕繳納全部物業費用。
2、增加業主黑名單制度。
如果該業主多次無辜拒不繳納物業費,經物業服務公司多次訴訟,該多次可以進行一個設定如三次五次等。也就是說該業主因拒絕繳納物業費,經物業公司三次或者五次訴訟並舉證,全部得到法院支援後,針對該業主任何物業服務公司在為其提供物業服務後,在其不繳納物業費的情況下,可以直接申請列入證信黑明單。
綜上,雖然法律規定了,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行使業主的權利,但是在實際中卻難以實施。
以上觀點僅代表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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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青山戀蘭天
1.業主大會的成立以及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均屬於小區業主對小區事務的一種自我管理、自我約束機制。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及其成員的產生等事項均屬於小區業主行使管理權的內容。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此處需要注意,不是經過有關部門的批准、認可。行使管理權的主體為小區業主,除行政主管機關基於行政管理的需要外,其他組織和個人無權對業主委員會成立及其產生進行干預,本案中某物業公司並非小區業主,無權對業主委員會成立的相關事宜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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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通俗易懂的是,物業應該的小區業主請來管理小區各項事務的。而現在都是開發商安排的物業,這是不合法的。所以現在已搞亂了人們的思維,物業比業主還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