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打聽生活
-
2 # 願你好2018
1、企業突然讓工作多年的員工辭職,重新讓員工簽定勞動合同,企業這種行為是違法的。除非員工主動辭職,否則,企業突然讓工作多年的員工辭職就是違法行為,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按照N+1支援經濟補償金,否則應當給予員工雙倍的補償。
2、公司的行為屬於公司主動辭退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需要按照N+1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每滿一年給予1個月經濟補償金,超過6個月給予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不超過6個月,應給予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未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4、首先建議雙方溝通協商解決。雖然公司的做法你不能接受,但我們應該冷靜下來透過正常渠道,與公司溝通協商解決問題。然後選擇合理的方法去處理,這樣不僅給公司留有餘地,也給自己有個緩和的機會。要知道,任何事情都應該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態度來對待,那麼問題就更容易被妥善處理。假如透過與公司的交涉,溝通協商不成,也沒有其他辦法了,你可以攜帶勞動合同、工作證、工資條(銀行流水)或工作記錄等資料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公司的違法行為,也可以向勞動仲裁院申請勞動仲裁。
-
3 # 東友律師團
如果企業在員工不同意的情況下強制要求員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可能很多勞動者認為勞動合同重新簽訂就重新簽訂只要不開除我就好,然而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意味著員工從企業離職後,又重新入職該企業,以前的工作年限全部作廢,我們都知道不離職、被開除時可以拿到的經濟補償數額與工作年限是直接掛鉤的,現在工作年限清零,就相當於經濟補償清零。
並且對於那些在該單位工作滿10年或是已經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的老員工來說,重新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意味著他們都失去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本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老公,相當於新入職的員工。
所以勞動者在企業提出一些不合理要求時,一定要堅決拒絕,因為一旦在新的勞動合同上簽字就意味著員工同意建立新的勞動關係,後期想要維權爭取到經濟補償也是難上加難了。
回覆列表
您好,我在公司做來十幾年的人力資源管理工作,對於企業突然讓工作多年的員工辭職,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這種情況到期是否違法,我們得看事實情況,不能單純說違法或不違法!畢竟,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仲裁和法院只看證據。
公司這樣做的目的是什麼?顯而易見!因為隨著員工的工作年限越來越高,代表公司裡很多員工的年齡也越來越大,不排除這個時候公司會出現一些不好管的老油條。如果這個時候貿然的去裁員或辭退,公司要承擔的補償金非常大。如果公司就想透過一些方式來清除員工之前的工齡,比如像華為2008年的做法,但華為會支付補償金來買斷工齡,但很多公司根本就不想支付補償金,所以公司就會想出很多的套路。
那麼風險最小的,就是讓員工自己辭職,然後在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員工自己主動辭職了,然後重新入職公司。這樣就代表並非公司辭退員工了,在重新入職後,之前的工齡就自然而然的不算了。
從表面上看,公司的這種做法肯定違法!從操作和結果看,公司的這種做法很難被認定為違法!公司的這種做法,一看就是不合法的,但問題就在於,員工有沒有按照公司的要求去做。
一、如果員工按照公司的要求去做了,主動寫了辭職單,然後重新辦理入職,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在這個時候所有的證據,都對公司有利。在發生勞動仲裁時,員工也很難要回之前工齡的補償金,即便你到時說是公司透過忽悠、欺詐的方式讓給你籤的,但你基本很難拿出有效的證據。而仲裁會認為你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要對自己的簽字負責。這個時候,公司的這種做法就是合法的。
二、如果員工沒有按照員工的要求做,那麼基本上就會和公司鬧翻。這個時候公司要麼想辦法套路你,辭退你等等,這個就看自己和公司之間博弈了。基本上就是拿了補償金走人。所以這是最尷尬的事情,如果想在公司繼續做,那麼就必須要按公司的要求做,這樣損失了自己之前工齡的補償金;如果不按公司的要求的,那麼和公司之間就產生勞動爭議,也就沒辦法繼續做下去了。
總的來說,勞動仲裁只看證據和事實,所以面對公司的這種行為,我們要如何去做,自己一定要評估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