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規年檢標誌領取地點:
(一)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在檢驗該機動車的檢測場申請辦理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
(二)註冊登記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麵包車、7坐及7坐以上車輛除外)到市縣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分所及(部分)區、縣交通支大隊車管站、執法站)申請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部分郵局和銀行也開展了代辦服務。
申請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流程和注意事項
一、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按照下列期限申請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
(—)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達到和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達到和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達到和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四)專用校車應當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每6個月檢驗一次;
(五)非專用校車應當自取得校車標牌後每6個月檢驗一次;
(六)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七)註冊登記達到和超過6年的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檢驗1次;達到和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申請條件
(一)機動車已達到檢驗有效期;
(二)提供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證明憑證;
(三)處理完畢機動車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
三、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
(一)機動車號牌號碼、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上記載內容不一致的;
(二)機動車存在未處理完畢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的;
(三)機動車非本市登記且沒有機動車登記地公安機關委託檢驗的委託書。
四、辦理地點
(二)註冊登記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麵包車、7坐及7坐以上車輛除外)到市縣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分所及(部分)區、縣交通支大隊車管站、執法站)申請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
五、辦理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六、收費
不收費。
七、提交的資料:
(一)《機動車牌證申請表》;
(二)機動車行駛證;
(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出具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免檢車除外);
(五)機動車查驗記錄表(免檢車除外);
(六)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
八、申請核發檢驗合格標誌時,行駛證副證簽註已滿的,可以在檢驗機動車的檢測場辦理換證。
九、機動車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
十、辦理程式:
受理、稽核、確認機動車,符合規定的,收存相關資料並錄入資訊—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
新交規年檢標誌領取地點:
(一)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在檢驗該機動車的檢測場申請辦理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
(二)註冊登記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麵包車、7坐及7坐以上車輛除外)到市縣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分所及(部分)區、縣交通支大隊車管站、執法站)申請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部分郵局和銀行也開展了代辦服務。
申請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流程和注意事項
一、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按照下列期限申請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
(—)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達到和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達到和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達到和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四)專用校車應當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每6個月檢驗一次;
(五)非專用校車應當自取得校車標牌後每6個月檢驗一次;
(六)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七)註冊登記達到和超過6年的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檢驗1次;達到和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申請條件
(一)機動車已達到檢驗有效期;
(二)提供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證明憑證;
(三)處理完畢機動車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
三、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
(一)機動車號牌號碼、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上記載內容不一致的;
(二)機動車存在未處理完畢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的;
(三)機動車非本市登記且沒有機動車登記地公安機關委託檢驗的委託書。
四、辦理地點
(一)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在檢驗該機動車的檢測場申請辦理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
(二)註冊登記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麵包車、7坐及7坐以上車輛除外)到市縣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分所及(部分)區、縣交通支大隊車管站、執法站)申請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
五、辦理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六、收費
不收費。
七、提交的資料:
(一)《機動車牌證申請表》;
(二)機動車行駛證;
(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出具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免檢車除外);
(五)機動車查驗記錄表(免檢車除外);
(六)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
八、申請核發檢驗合格標誌時,行駛證副證簽註已滿的,可以在檢驗機動車的檢測場辦理換證。
九、機動車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
十、辦理程式:
受理、稽核、確認機動車,符合規定的,收存相關資料並錄入資訊—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