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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我一下,單位辭退,只要求籤離職申請書和寄回樣品,本人拒絕簽字,要求先辦理財務核算以及協議支付時間後(主要是工資核算和差旅費清算事宜),開具離職證明,並要求開具辭退通知書,單位故意拖延辦理,導致無法到下家企業入職,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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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二亂彈

    這是公司套路,用你辭職來代替公司辭退,意圖逃避支付補償金或賠償金的責任。

    首先,建議你必須要求公司開具辭退通知書,否則繼續上班。

    你在《離職申請書》上決絕簽字是正確的,但既然是單位辭退就應該由公司通知,但如果是口頭通知你就離職,由於舉證困難你的一些權利就很有可能受到影響。需要注意的,在未得到單位辭退通知,你就離職離開工作崗位可能公司會以曠工為由辭退你,所以建議你繼續上班。

    其次,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是公司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不開具證明,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檢舉、控告。

    最後,工資應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併清算。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因此,你可以依法一併向勞動監察部門檢舉、控告。

    另外,需要提出的是,你有向公司提出支付補償金或賠償金的權利。

    你在提問中僅僅指出為“單位辭退”,未能說明辭退原因,但單位如果是單位提出協商解除、提前通知或經濟性裁員等情形下,需要按規定支付給你經濟補償金及代通知金,違法解除的要支付賠償金,按2倍經濟補償金計算。

    具體情況你可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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