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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總承包人(真實)以公司名義與勞務施工人簽訂合同(未經公司同意),利用假公章簽訂合同,收取工程保證金,與勞務施工人也確實發生了勞動關係,但保證金具不退還。請問專案總承包人構成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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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佳和月圓

    專案總承包人已構成了犯罪,第一:偽造公章,第二:專案總承包人是否有簽定該合同的權利?須查他們公司的授權委託書。

  • 2 # 小志

    構成,首先他偽造印章就屬於違法行為,簽訂的合同無效,可以要求他返還保證金,但是我很奇怪,專案為什麼還能真實履行,說明單位認可,認可為什麼還要偽造印章,就為了騙你的保證金?具體情況不明。

  • 3 # 法律新視點

    不構成欺詐,但理論上認為,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

    中國刑法上的欺詐有非法佔有為目的,欺詐行為對被欺詐人產生了實際影響,即,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被欺詐人受到損失。就本設問所列舉的情節看,勞務施工人並沒有受到損失,拒不退還保證金,施工人可能違反了保證事宜,拒不退還保證金是單純的經濟糾紛。

    有人也許說,專案總承包人利用了假印章也是欺詐,欺詐了施工人交納了保證金。作者認為,保證金是施工專案的從合同,專案總承包人提供了施工專案不存在欺詐,蓋有假印章的行為只是收取保證金的引起關係,並不是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如果專案總承擔人沒有提供施工專案,則毫無疑問構成詐騙。

    作者在另一設問中回答過類似問題,分析了欺詐與詐騙的不同,認為欺詐僅發生民事領域,詐騙發生在刑事領域,即,欺詐是為了簽訂、履行合同的便利,並沒有非法佔有為目的。專案總承包人使用假印章可能構成民事上的欺詐。

    有人認為,刑法規定的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是行為犯,即,有依靠行為,且使用的即構成犯罪。

    筆者不同意這樣的觀點,從刑法條文的規定看,偽造公司印章罪確實是行為犯,但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偽造印章罪旨在防止擾亂公共秩序,並且情節嚴重的行為。有人可能要問,公司印章與公共秩序沒有關係,偽造公司印章罪與偽造國家機關印章規定在擾亂公共秩序罪一章中,刑法規制的目的在於保護國家機關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公信力,不涉及到單位的公信力不能認定為本罪。

    我們透過體系解釋,也能夠否認偽造印章罪是行為犯的觀點。治安管理處罰法將刑法中的情節較輕的行為規定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政違法行為,其中,第52條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印章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均為法律,所不同的刑法是基本法律,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可以認為,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對刑法體系解釋的最有力的根據,許多學者解釋刑法時偏離了體系解釋,另闢蹊徑,可能有違立法本意。

  • 4 # 言鳴律師

    構成。欺詐分為目的欺詐和手段欺詐,本案行為人的做法屬於手段欺詐。

    對於該合同的價值定性

    無論其基於什麼目的,其採用私刻印章的方式簽訂假合同,收取保險金的行為就是欺詐。

    至於雙方後來按照合同內容實際履行的行為,不影響其欺詐的成立,因為即使雙方未簽訂該合同,只要施工方已實際履行合同義務,對於該部分權利,施工方同樣可以主張。

    因此,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個假合同存在的價值就是行為人用來收取保證金的依據而已。

    現行為人不願意退換保證金,某種程度上肯定也基於他認為施工方無法以此合同向其主張退換保證金,才會那麼有恃無恐。

    施工方應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此類案件,對於施工方而言,最好的做法就是將錯就錯。完全不理會公章的真假,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總承包人退還保證金。

    如果是對公轉賬給總承包人的,那就以總承包人為被告,可以構成表見代理。即使不構成,也可以以不當得利要求總承包人返還該部分保證金。

    如果是私人轉賬給行為人的,就以總承包公司為被告,行為人為第三人,或者將二者均作為被告。讓他們對簿公堂,庭上若公司不承認公章的真實性,馬上要求對公章進行鑑定,同時要求追究行為人私刻公章的刑事責任。

    這樣一來,基本上行為人都願意給錢了事,不願意走下一步程式,施工方的權利就可以得已實現。

    (如果你覺得不解氣,非要往下走程式,那就得看你的保證金金額大小等因素了,私刻公章是事實,但是否成立犯罪,還要看情節等諸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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