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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上講,基於病理的高度複雜性,醫院的誤診是正常現象,孫宏濤主任講到如果凡是誤診造成人身損害或精神損害,就讓醫院無條件承擔賠償責任,即醫療風險完全讓醫院承擔,顯然是不合理的。愛康法務麗莉也提到誤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這個問題?我們法務不能簡單作出是或否的回答,應當按照是否具備侵權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判定。
愛康法務麗莉說道:誤診是否存在過錯(過失)是醫院承擔法律責任的必要前提。 我們的法務麗莉特意摘錄【醫療事故處理條件49 條規定】,不屬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然而,不屬醫療事故不一定不存在醫療過錯,麗莉告訴我們【民法通則106 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孫宏濤主任說據民法通則的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因過錯(過失)所導致的誤診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職業律師提到: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到但未預見到,或者雖然預見到而輕信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結果的叫過失。衡量行為人是否有過失,應以行為是否“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為依據,來判斷診斷行為是否規範,診斷醫生是否盡責孫宏濤講到。因為醫學是個很複雜的學問,不但個體差異大,而且疾病發展也複雜,難免出現意外,關鍵是看醫生能否盡職盡責,即醫療過錯主要體現在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防範沒有防範,這是一個基本衡量原則。
愛康法務麗莉告訴我們審判中,衡量醫院是否存在過錯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
1 是否具備準確診斷的條件,如病人是否能清楚、完整地陳述病情,診斷所依據的其他客觀性資料是否完備,孫宏濤主任說:特別是注意各種檢查報告是否及時產生,病情是否穩定等。
2 麗莉說還要考察具體的診斷、治療過程。考察醫療機構在診斷前問診是否全面,有無進行必要的輔助檢查;在初步診斷後對病情變化是否密切觀察,有無根據病情的發展、症狀的表現和變化來修正自己的診斷;是不是存在過分自信的情況,對疑難、不典型的病狀,不經會診、討論就盲目下結論。孫宏濤歸納總體而言,就是以客觀標準考察醫生診斷時的心理狀態,考察其有無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
3 孫主任強調是醫院的等級及所處的地域間發展不平衡,醫療水平和條件差參不齊。對於診斷的輔助手段也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孫宏濤還說道因此對疑難雜症的診斷難度增加,往往級別越高的醫院因其整體的設施及技術力量等因素,醫療水平就越高,因而診斷能力就越強。
總言之,判斷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孫宏濤主任說關鍵就是審查醫患雙方就醫院履行義務“當”與“不當”。如果醫院履行義務“不當”,即有過錯,就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這是。
1、損害事實;2、行為違反法律;3、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有因果關係;4 、行為人有過錯。同時具備以上4 個條件,行為人才承擔此侵權的民事責任,所以我們的法務麗莉說,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因果關係有無,是責令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如果沒有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損害結果的發生和醫療機構的誤診沒有因果關係,則不承擔法律責任孫宏濤主任表示到。
醫療機構有過錯的誤診導致誤治,增加和延長了病人的痛若和經濟負擔,造成了患者暫時性機體結構破壞或延誤醫療時機造成功能障礙、殘疾、死亡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孫主任這樣說到。由於疾病的共性、藥性作用的複雜性,一些雖有過錯的誤診沒有導致誤治,患者沒有損害後果,就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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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切,你我他,還有醫生都有可能被誤切,這是要升級到法律約束,要不生病的人沒有保障,是人都要生病,不能隨便被誤切人體器官,真誤切了那就要付法律責任。這是對人權的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