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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農地圈

    債務人死亡,繼承人是否承擔清楚責任

    一、清償被繼承人債務需要注意什麼

    對債務的清償雖然保障了債權人收回欠款,但是根據《繼承法》第34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時,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服償還責任。”同時該法第34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根據以上規定,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應當引起以下注意:

    (一)限定繼承。限定繼承就是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只以所繼承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對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不負清償責任。繼承人自願清償的除外。

    如今社會上對“父債子還”的觀念還很強,債權人常會要求債務人的子女償還所有債務,而繼承人對此也不清楚,因此在法律規定範圍外,繼承人對債務進行清償。而限定繼承就是對這種“父債子還”的否定。

    (二)保留必留份。必留份是保障繼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必不可少的財產份額,如對於未成年人而言,應當包括撫養費和教育費,對於殘疾人和老人而言,應當包括生活費和醫療費等,必留份的具體數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而定。

    (三)清償債務先於執行遺囑。對債務的清償是在分配遺產之前進行,只有在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之後還有剩餘財產的,遺贈才能得到執行,若遺產不足清償債務,就不能執行遺贈。因為如果先執行遺贈,就有可能不能保障債權人的債權,而實現債權後不能實現遺贈的話,受遺贈人只是失去對贈送財產的受益,並無利益損失。

    (四)繼承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根據《繼承人》規定,繼承人應按照各自繼承的份額進行債務的清償,但是對債權人任何一個繼承人都有償付全部債務的義務,清償全部債務後可以向其他繼承人追償。

    二、繼承人償還債務方式

    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同時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對繼承人償還債務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法定繼承人與遺囑繼承人和遺贈繼承人同時存在的情況下,先由法定繼承人先行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不足清償的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遺贈繼承人償還。

    (二)只有遺囑繼承人和遺贈繼承人的情況下,遺囑繼承人和遺贈繼承人共同償還被繼承人債權。

  • 2 # 不糊塗時塗糊不

    這個問題要分兩步走。債務人死亡後才成為被繼承人。在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前,債權人只能是與債務人的繼承人協商解決債務問題。在繼承人繼承了債務人的遺產後,債權人才因為繼承人繼承了債務人的遺產而與繼承人之間依法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此時才能稱之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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