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徵拆劉可心律師
-
2 # 律界不俏佳人
人身損害賠償專案,根據民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略有不同,下面僅從民事角度進行分析:
直接財產損失、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宿費(外地就醫)、精神撫慰金;
若造成傷殘的,還需要賠償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後續治療費;
若造成死亡的,還需要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
至於具體每個專案多少錢,則要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及個人具體情況進行計算。
害人致傷他人,尚未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一般包括醫藥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侵害人致死亡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支付
喪葬費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託法醫予以鑑定。
受害人先後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治療的,一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
應經醫務部門批准而未獲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受害人重複檢查同一科目而結果相同的,原則上應僅認定首次的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需再行檢查的除外。如檢查結果不一致,確診之前的檢查費用均應認定。
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
受害人確需住院治療或觀察的,其費用應予賠償。但出院通知下達後故意託延,或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而延長住院時間的,其延長期間的住院費不予賠償。
受害人進行與損害有關的必要的補救性治療的費用,應予賠償。
在訴訟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對已經治療的費用賠償外,對尚需繼續治療的費用,經有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一次性給付;也可以依照
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療結束後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