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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孤飛鶴

    扶與不扶分在那,大城市人們素質高懂法儘量少管,扶了說不清!文明城市除外,比如萊蕪,太安。在泰安見過老人倒後很多人觀看幫助,沒人說怕賴的。在農村象我們這,一個字,扶!因為這民風淳厚,鄉里鄉親,有事搭把手,秋天鄰家老太騎電動三輪翻車,孩子不在家,我們幾個給辦完住院手續後他兒子才到。還表示感激不盡。

  • 2 # 湖北武漢九頭鳥

    老人倒地,應該扶啊,可是現在是扶不起的社會,人民太窮,自已跌倒的,說撞倒的,有理說不清,不是你撞倒的你為什麼扶,訛個幾十萬元,沒錢啊。一個字,窮。法律也不完善,對好人沒保護。對壞人處罰太輕。

    君不見新聞都是小學生扶倒地老人嗎?小學生不懂,成人一般不敢扶。

    四川扶老人被訛當事人家庭退回獎金 舉家搬走

    2013年6月15日,70多歲的達州居民蔣婆婆摔倒在地後,稱自己被3個小孩撞倒,並死死抓住了時年9歲的小江的手,要求賠償醫藥費。經過警方調查,老人蔣婆婆及兒子龔某某的行為屬於敲詐勒索,決定對蔣婆婆給予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因其年滿70週歲,依法不予執行),同時龔某某被行政拘留10日。

    老人倒地了,要自證清白,證人,監控影片等,

    小學生好心“扶老人”反被索賠20萬 網友:這個社會水很深的

    2014年2月17日深圳女白領暈倒在地鐵口近50分鐘無人敢扶 最終不幸身亡

    7名路人先後經過倒地的梁婭,全都採取了事不關己的態度,這還是在地鐵監控下,人們都想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總有人管的,輪不到自已管,但是下一個倒地的可能是我,可能是你,也可能是你的親人朋友,我倒地了,我希望有人扶我一把。你倒地了,我遇到了我扶你一把。我為人人,人人為我,這才是正常的社會。

    路人不敢救助遇險者,已經成為一種社會病,而要想治好這種病,可以借鑑美國的做法,透過立法來保障救助者的權益,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

    美國有好人法,如果出於好心,在實施過程當中出現損害,跟你一點關係都沒有,這就免責嘛,鼓勵大家幹了好事以後收穫的是好報,而不是麻煩一堆,甚至還受到法律懲處。

  • 3 # 我說無名

    老人倒地,扶與不扶,一,是一個向善、為善、行善的道德觀念。嚴格說起來,扶與不扶倒地老人,其行為不受法律約束,但它受道德的匡正。二,這種道德觀念沒有政治和意識形態的標籤。換句話說封建社會也好,社會主義社會也好,西方世界也好,東方國家也好,都講向善、為善,從善的道德出發,扶起倒地老人或對老人施以救助,這是一種不爭的行為。三,至所以對這種行為產生歧義和疑慮,是因為道德、世風的日下和沉淪,出現了善行惡報、行善被訛的醜陋現像。四,但是,憑心而論,這種醜陋必竟是少數。所以,把倒地老人扶起來吧,因為老人需要救助,社會需要善良和相互關愛。

  • 4 # 三衝士

    現在社會來說好事變成壞事,煩事多的原因,老人倒地也是不能按自己的好心來隨便幫忙啊,那就看有沒有監控,或是有個證人時扶老人才是,這就是現社會的正確觀念啊!

  • 5 # 沱江人

    要是二十年前,這個問題根本就不存在,可現在卻成了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並且很難解答。

    老人倒地,扶與不扶?問題真刺痛人心!平心而論,遇見老人倒地,攙扶起老人是應該的,也是自己的份內事。

    可社會上偏偏有人扶不得,有些老人不扶便罷,一扶還真的扶出了麻煩,讓人無法接受。

    記得前些年,一老人無故摔倒在路旁,同村一小夥子騎車路過,見老人摔倒了,急忙下車去扶老人,想不到老人摔傷成骨折,需要住院治療。小夥子趕緊通知老人的兩個兒子,這一下麻煩也跟著老人的兩個兒子來了,老人的兩兒子見父親摔傷了骨頭,強行嫁禍給小夥子頭上,任憑小夥子怎麼解釋,也無濟於事。

    而當時,那位摔傷的老人也裝糊塗,說自己也搞不清怎麼摔傷了,反正小夥子扶了他,他就骨折了,害得小夥子平白無辜的承擔了幾千元的醫療費。

    這就是當前出現的某些社會現狀,老人倒地,扶與不扶,還真的值得我們深思。不過,真要是哪天遇到老人倒地,我想絕大多數的人還是會伸出援手,去攙扶起老人的,至於有些人所說的老人行騙,故意倒地訛詐勒索,那也是沒有辦法的事,只能聽天由命。

    為此,我想提醒大家,老人倒地,畢竟還是要扶,不扶,對不起這個社會,不扶,更對不住自己的良心。

  • 6 # 我是韋教官

    作為專業從事教育研究和觀察的第三方獨立機構,我們見過太多太多這樣的案例,前段時間我們還專門回答了這個問題和寫了相關的文章批判這種扶老人被訛的事件。

    對於老人倒地要不要扶的問題,我們的回答是,如果你能證明你的清白以及倒地老人身體無礙,那麼你可以扶;如果你無法證明你的清白,或者你不能確認老人身體是否健康,我們的建議是,你不要扶,報警即可。

    不得不說,作為一家專門從事教育研究和觀察的第三方獨立機構,居然只能給出這樣的建議,真是可悲,但也實屬無奈。

    當今,我們的道德水平已經降到了歷史的最低點,而原因之一正是這些扶老人被訛和碰瓷的事情引起,不得不說,犯罪成本太低是導致越來越多碰瓷和扶老人被訛事件發生的原因之一。

    如今很多險惡用心的人,可以為了錢而出賣自己的良心和靈魂,而扶老人被訛和碰瓷的行為就是最令人深惡痛絕的,是最令人髮指的!如果世間有地獄,那麼這種訛人的行為絕對是下地獄的行為。因為它不是訛人那麼簡單,它已經踐踏了社會的良知和道德,它已經吞噬了人的靈魂和身體,沒有靈魂的人怎麼會不下地獄。(原諒我們如此痛恨這種行為,在我們看來這種行為就是社會道德水平下降最直接的罪魁禍首。)

    這真是我們社會的悲哀,我們也很無奈,作為教育觀察和研究的獨立機構,我們碰到這樣的案例太多太多,我們在給學生講課時,只能告訴我們的學生,如果你能證明不是你撞的人,能證明你是清白的,能確定老人的身體無礙,那麼你可以扶。如果你證明不了,那麼你只要打電話報警或者大聲呼叫尋求幫助就好。

    對於成年人而言,因為心智已經成熟,即使被訛,還可以想辦法證明自己或自我調整心態;但對於學生和未成年人而言,一旦被訛,那麼這將會是他們一輩子的陰影,有的孩子甚至想不開而尋短見。所以,對於碰瓷和訛人的行為,我們真的深惡痛絕到了無以復加的程度。

    原諒我們用詞這麼強烈,因為我們在多年研究和觀察教育動態過程中,碰到太多這樣的事件了。

  • 7 # 山中道人

    回答這問題前先插上一幅圖片,看上去讓人心裡很溫暖,因為這社會每一個人無論幼童或青年,隨著斗轉星移時光變遷都有年老行動不便那一天。今天總會被明天替代,即使一切時鐘都以停擺,大自然規律無法抗拒,沒有永遠年輕的人呀!切入主題,老人倒地扶還是不扶?究競應樹立什麼觀念?這社會應該樹立什麼樣正確觀念?下面展開討論下。

    我覺得應該扶,如果這社會老人倒地都熟視無睹那也太冷漠太病態了,大家換位想下,那天我們自己生病到地起不來了叫天不應叫地不靈那是啥滋味呢?雖然媒體不時報道詐人事件,但真正倒地敲詐幫助自己人的人渣還是極少數,它們連獸類都不如,代表不了社會主流並且應發現一起嚴懲一起,讓它們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叫打。中國絕大多數人都知道感恩,自古以來就有:“滴水之恩湧泉相報。"嘛。

    當我們遇到老人或小孩到地該怎麼辦呢?其實也很間單,開啟手機錄音問下情況取個證據,就保護了自己,然後扶他起來打電話報警這就盡了一個公民的責任,行了善積了德,每想起自己做過這種事就很自豪!記得五年.前我發兩個小孩迷路了大哭,我就停下來安慰他倆個,打電話報了警又用手機通知了家人,警察家長來後我才離開。後來那孩孑父母買很多禮品感謝我,今天想起來還很自豪!大家都奉獻一點點愛,社會就會春光明媚豔陽高照,千萬不能讓一隻老鼠壞了大家的飯。

  • 8 # 泰初之士

    藉此問題普及一下“中國版好人法”。《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該條也被一些媒體稱之為“中國版好人法”。這麼一條看似簡單的條款,卻是人類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人與人之間(尤其是陌生人之間)的救助問題,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對這個問題的處理也見仁見智。本回答嘗試對該條涉及的相關知識和概念進行簡單梳理,供讀者參閱思考。

    1.好撒瑪利亞人

    “好撒瑪利亞人”的典故來自《聖經》中一則著名的寓言:一個猶太人路遇強盜,被打成重傷,躺在路邊。有猶太人祭司和利未人路過,但不聞不問。惟有一個撒瑪利亞人路過,不顧隔閡,動了慈心照應他,在需要離開時自己出錢把猶太人送進旅店。由於這個典故,“好撒馬利亞人”被用來指代在他人危難之時實施救助行為的見義勇為者。

    2.好撒瑪利亞人法

    在西方,好人法又被稱為“好撒瑪利亞人法”( Good Samaritan law),也叫“行善人(保護)法”。《元照英美法詞典》釋義為:“該種制定法的目的在於,使那些對處於危險之中的他人自願施以救助,但又在施救過程中由於過錯而導致他人傷害的人免除責任。例如已經下班的醫生對於處於緊急狀態的的他人施救,則其不對該救助行為承擔任何民事責任。某些州的法律規定,當某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併為人所見時,其他有救助能力並且不會因此而對自身造成危險的人應當提供幫助。”

    3.“吉諾維斯案”與“旁觀者效應”

    1964年3月,美國紐約一名叫吉諾維斯的年輕女子在自己的住所附近被一名歹徒襲擊,暴行持續約40分鐘後悲慘死去。事後警方證實,在她被害過程中,約有38位附近的鄰居聽到或目睹,但無一人出手相助或報警。“吉諾維斯案”曾在美國引發廣泛關注和討論。有兩名心理學家為此提出了“旁觀者效應”:危機現場中人數愈多,導致責任越發擴散,救助行為出現的可能性反而越小。

    4.“亞歷山德拉訴麗莎案”與“好心人免責條款”

    2004年10月,美國加州一位名叫亞歷山德拉的年輕女子發生車禍,被卡在車裡動彈不得。另外一位名叫麗莎的女子將其救出,但由於其沒有專業的施救技能,導致亞歷山德拉車禍後癱瘓。2008年,亞歷山德拉把麗莎告上法庭,稱麗莎不該像對待一個“布娃娃”那樣將她拽出來,因而導致傷情加重,所以麗莎要為她的癱瘓負責。

    這一事件引起廣泛關注, 民眾紛紛呼籲:不能懲罰做好事的人,即使好心人在幫助他人時出了錯。2009年,加州議會通過了對相關法案的修改。新透過的法案規定,在緊急狀態下,施救者因其無償的救助行為,給被救助者造成民事損害的責任應予免除——而且適用範圍不再限於專業人士。該條款也被稱為“好心人免責條款”。

    5.見危不救的法律干預

    古今中外,對見危不救者課以法律責任的法律規定並不鮮見。《唐律》有載:“鄰里有強盜或殺人案發生,見呼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聞而不救者,杖九十。”《德國刑法典》第330c條規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險或困境發生時需要急救,根據行為人當時的情況急救有可能,尤其對自己無重大危險且又不違背其他重大義務而不進行急救的,處一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法國、義大利、西班牙等國家相關法律也有類似規定。

    6.法律干預道德的現實困境

    美國法學家龐德在《法律與道德》一書中有述:“以一起損害賠償訴訟為例,該案中損害明顯可歸因於他人任性的、道德上不可寬恕的不作為。假設除了當事雙方都是自然人以外,兩人間不存在任何關係。如果一方處於溺水狀態,另一方手上拿著一根繩子卻無動於衷,雖然後者在那時可以不冒任何風險而施行救助,但他卻坐在河岸上吸菸。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仍拒絕對後者科處責任。一如埃姆斯(Ames)所言:‘後者並沒有從身處危險境地的人那兒得到利益,他只是沒有對一個陌生人施加恩惠……法律並不強制人們在相互之間積極行善。是否做一個善良的撒瑪利亞人,由個人的良心自主決定。’在此,使法律躊躇不前的困難是什麼?在某種程度上,是因為難以證明案件的實情。因此在善良的撒瑪利亞人那個事例中,如果祭司和利未人耽擱在路上,並且在太陽落山前還沒有住進店,那麼他們就有充足的理由擔心自己遇到強盜。同樣,有時候很難認定誰負有成為善良的撒瑪利亞人的法律義務。”

    美國法學家波斯納在《道德和法律理論的疑問》一書中也論述道:“在我們大多數人看來,拒絕救助者的行為說明了法律與道德之間並不完全重疊。不懲罰他有各種實際原因:這種案件很罕見。非專業救助者常常會把事情弄得更糟。懲罰不救助者會使人們躲避本來他有可能救助的場景。很難辨識什麼情況下救助才不會給救助者本人帶來危險。把救人定為法律責任會不利於利他主義的救助,因為它時救助者更難被人們承認是利他主義者(人們會認為他救人是為了避免法律責任)……無論好壞,這些不把不救人視為犯罪的理由都不觸及行為是否道德的問題。”

    在龐德和波斯納看來,就算大多數人承認拒絕救助是不道德的,但法律畢竟不是道德,對民眾課以法律義務除了需要正當理由,還應當考慮其在現實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7.邊沁關於“倫理”與“慈善”的論述

    英國法學家邊沁在其名著《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一書中指出,倫理就其作為一個人對待其鄰人的幸福的義務的意義上而言:“其鄰人的幸福,可以用兩種方式來對待:(1)消極方式,即避不減損之;(2)積極方式,即試圖增長之。因而,一個人對其鄰人的義務,部分是消極的,部分是積極的。履行其消極部分,是謂正直;履行其積極部分,是謂慈善。”

    他在論述“立法在多大範圍內為厲行慈善律令所必需”時,進一步指出:“至於慈善準則,在涉及細節問題的限度內,必然非得在很大程度上讓給私人倫理來管不可。”他認為,“慈善”的性質,依賴於行動者作出善舉的動機是出於本心,出於同情、希望和睦或喜愛名望,而非屬於政治或法律約束力。一句話,善舉之所以是善舉,是因為自由的和自願的。儘管如此,他也不反對法律之手可以再向道德範疇伸展一些:“特別是在有人處於危險的境況下,為什麼不應當使得既避不招禍害人、又救人免受災殃(如果能做到這一點而不殃及自身的話)成為每個人的義務呢?”

    8.救還是不救,這是一個問題

    基於維護社會基本道德的立法價值之一,法律從來只是提倡,但並不強制人們之間互相積極行善。面對身處危難之中的人,旁觀者救或是不救,原本只是一個道德問題,救人者可能出於惻隱之心,不救者也頂多被予以“冷血動物”的道德譴責。但在法律出面干涉之後,救或是不救,則在惻隱之心之外還要考慮是否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

    倘若法律對見危不救者課以法律責任,且不免除救人者施救過程中的過錯責任,則每一個潛在的救助者都將面臨這樣的情景:出手救援但救援不當,擔責;不救,擔責。區別只在於,救比不救承擔的責任更小一些,因為不救者往往被課以刑法上的責任,而救人者只在存在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相應責任。儘管這樣的法律規定邏輯上似乎行得通,但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旁觀者唯一的選擇似乎只有避之不及。因為誰也不能保證救助的結果一定利好於被救助者。

    9.謹慎適用《民法總則》第184條

    中國法律並未規定見危不救者需承擔法律責任。實踐中,因無人救助而引發的悲劇性事件也屢見不鮮。救人者“引火燒身”,“英雄流血又流淚”的事件也頻繁見諸報端。法律本就應當在人類出現“道德危機”時挺身而出。在這樣的道德環境中,《民法總則》第184條的出臺算是一個不小的進步,它為潛在的救人者免去了後顧之憂,無疑有助於改善現有的道德風尚。

    法律鼓勵的是積極行善,而且儘量達到既讓潛在救助者敢於挺身而出,伸出援手,讓救助人免卻因此而擔責的後顧之憂,又讓受助人獲得理想的救助結果。因此,並不是說,有了第184條擔保,救人者便可以“肆無忌憚”,一般情況下,受助人的合理利益同樣會受到法律保護。所以在適用該條時,則應當慎之又慎。該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僅從條文來看,適用該條有以下關鍵情節:

    (1)自願。自願應當是一種善舉,行善是該條的核心要義,在具體案例中,應當重點考察救人者的主觀狀態。必須考慮的一種情形是,當救人者在實施救助過程中因主觀狀態發生變化,使受助人陷於更加危險的境地時,不能適用此條。比如在救助之前約定報酬或者在救助一半時又棄之不顧,其主觀上難稱“自願”,也難稱“善舉”,因此不能免責。

    (2)緊急。緊急區別於一般的愛心施捨和捐助。比如一般情形下,好心司機路遇搭便車者,載他人一程,結果由於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他人傷亡,則不能適用此條免責。

    (3)特殊主體除外。救助者必須與受助者的危險境地無關,沒有先行義務。先置他人於危險境地,又自願出手相助者,也不得適用此條免責。

    亞里士多德有言:“凡訂有良法而有志於實行善政的城邦就得操心全邦人民生活中的一切善德和惡行。所以,要不是徒有虛名,而真正無愧一‘城邦’者,必須以促進善德為目的。”但願世間一切法律都能夠保護良善者免受處罰,也不使惡人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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