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月代彩_Reimu在微博稱,「國家寶藏2017-4,剛才20點29分12秒開始,在虎符的結束解說中,使用了我的音樂 あの小さな星空。多謝告訴我的朋友orz……可以的,我也成了被央視使用過音樂的人了!orz 」
後來他又補充道「因為這些曲子的最初發行是在日本,而且是同人發行(所以不歸任何商業出版組織)。同時我自己也保留所有版權」
節目組這種行為是否構成了侵權?作者有什麼渠道可以維權嗎?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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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廖彩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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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悲劇的小鬍子
據我所知,近幾年成立了一個簡稱為音著協的組織,所謂的統一管理歌曲音樂的著作權,各節目向音著協交費,然後就可以使用相關音樂,但是如果你的音樂是改編的同人音樂,那麼自然也就不在音著協的音樂庫。不過你可以向節目組提出這個問題,目前智慧財產權的意識都越來越強,各大電視臺也不像以前那麼強勢了,只要核實自己有著作權的,都會給你支付費用。非專業人士,只是聽說過音著協這回事,也確實有節目用過同人音樂,作者說沒有收到版權費,最後電視臺支付了版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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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寧澄說事
這算是商用了,所以按道理來說節目組需要取得該首歌曲的使用權。
而節目組若不管不顧繼續使用,作為中央臺節目,這種帶頭並非什麼好事……
若一定要解決,要不然該網友有授權並同意,要不然找原曲要授權,在此基礎上可自行二次創作或者再同網友商榷,使之用於商用。
再不然,節目組可停止使用該音樂換成已有曲~
作者也可聯絡節目組說明情況,要求對方停止使用。
看起來是很容易,其實實際上非常的困難。尤其本案例中是同人音樂
首先從第一次點來說,證明自己是作者,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第二點還好,如果這個音樂夠出名,已經被網路上很多人熟悉,那麼比較容易證明,對方是可以接觸到自己作品的,但是如果傳播範圍不夠廣,這一點也會很麻煩
第三點就是證明雷同,如果是直接的完整抄襲還好,不然由於音樂的構思和創造的複雜性,裡面的風格、結構佈局,節奏和聲,都需要做專業的認定,這是一個非常複雜的過程。
目前一般法院都會委託音樂界專業人士做鑑定,然後出具鑑定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