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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關於國際法的問題很火,如果我們違反了國際法,會受到什麼制裁呢?國際法到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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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創意DIY暖場活動

    國際法一般法律原則是指“各國法律體系共有的一些原則”  國際法基本原則是指被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於國際法一切效力範圍的、構成國際法基礎和核心並具有強行法性質的國際法原則。依這一定義,國際法基本原則具有下列特徵:?  (一)各國公認?  即得到國際社會普遍接受。因為國際法是國家之間的法律,一個國家不能創造國際法,儘管有時一國或少數國家提出的某一原則,具有重大的政治、法律意義,在沒有得到各國公認之前,尚不能成為國際法基本原則。基本原則必須是為各國所公認的。這種公認或者反覆出現在各國締結的條約中,或者作為國際習慣被各國所接受。這一特點使其區別於僅為少數或部分國家承認的原則。  (二)具有普遍意義  即這種原則適用的範圍是國際法律關係的所有領域。國際法基本原則不是個別領域中的具體原則,也不只是關係到國際關係的區域性性原則,而是超出了個別領域而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於國際法一切效力範圍的,關係到國際關係全域性性的原則,它可以貫穿於國際法的各個方面並具有指導作用。例如,國家平等原則,它對國際法的各個領域都起調整和指導作用,具有普遍意義,無論其他任何領域的原則、規則只要違背了平等原則均屬無效。相反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儘管也是一項國際法原則,而且早已為各國公認,但仍不能成為基本原則,因為其只涉及國與國之間引渡罪犯這一方面,不具有普遍適用性,因而不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三)構成國際法的基礎  這一特徵可體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1.國際法基本原則是一般原則產生的基礎。國際法的一般原則和具體規範要麼是從基本原則派生或引申出來的,要麼是在基本原則指導下形成和發展起來的。  2.國際法基本原則是一般原則有效的基礎。國際法一般原則必須符合基本原則的精神,不得與之相牴觸。如同憲法與其他法律的 “平法子法”地位相似,任何一項國際法一般原則、規範,與國際法基本原則牴觸者均屬無效。  3.國際法基本原則是國際法存在的基礎。對國際法基本原則必須遵守,不得違反,倘若破壞了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就動搖了整個國際法的基礎。譬如,假若在國際關係中破壞了主權原則,現代國際法便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基礎。如果僅僅違反了國際法的具體原則,不足以影響國際法的存在。  (四)具有強行法的性質  強行法,又稱絕對法、強制法,指在國際社會中公認的必須絕對執行和嚴格遵守的,不得任意拋棄、違反或更改的國際法規範。  強行法是任意法的對稱。強行法原為國內法的概念,1969年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開始正式在國際法領域使用強行法的概念。該公約第53 條稱國際強行法為“一般國際法強制規範”,並規定:  一般國際法強制規範指國家之國際社會全體接受並公認為不許損抑且僅有以後具有同等性質之一般國際法規範始得更改之規範”。按照這條規定,國際強行法應具備三個條件或特徵:①國際社會全體接受;②公認為不許損抑;③不得隨意更改,僅有以後具有同等性質之原則始得更改。但是,國際強行法具體指哪些規範,條約法公約並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也沒有劃定具體範疇。關於國際強行法的效力,《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3 條規定:“條約在締結時與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牴觸者無效”;第64 條又規定“遇有新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產生時,任何現有條約之有與該項規律牴觸者即成為無效而終止”,足見其在國際法中的權威性。  按照公認的規定和解釋,國際法基本原則完全具備國際強行法的各種條件和特徵,但具有強行法性質的原則不一定均為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 2 # Fern_陳哞哞

    國際法指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國際法又稱國際公法,以區別於國際私法或法律衝突,後者處理的是不同國家的國內法之間的差異。國際法主要是國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調整國家間關係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則、規則、規章制度的總體。國際法是法律的一個特殊體系。因這它具有階級性、規範性和強制性這些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

    對於違反國際法的後果,由所違反的具體條約而定,有各類法庭給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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