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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LIOO顯微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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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老大5738
股權眾籌融資法律法規比較與借鑑
股權眾籌這一模式在美國出現較早,相應的法律規範也較為完備。筆者嘗試對其中關於投資者和眾籌平臺的規範進行分析,借鑑並引入適合中國操作模式的法律法規,用於完善股權眾籌融資立法。
適格投資者制度是保護金融投資者的重要手段。中國目前尚未建立起相應制度,眾籌平臺往往只規定了投資下限,並沒有設立准入門檻和投資上限。對比之下,美國的規範更為完備。“工商初創企業推動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 ,以下簡稱“JOBS法案”)主要根據投資者抵禦風險的能力設立准入門檻,要求投資者的年收入應當達到20萬美元以上或者淨資產達到100萬美元以上。不符合要求的投資者也可以在一定限額內進行股權眾籌投資,但是其金額不得超過2000美元,或者是其年收入的5%。這主要是為了避免投資者因投資失敗而對日常生活產生重大影響,甚至難以維繫正常的生活水平。美國對於投資者准入門檻的設定和投資金額的限定有其優越性,中國可適當引入。透過篩選投資者,可以有效預防普通公眾因一時衝動而進行盲目的投資,這看似是對投資自由的限制,根本上是為了實現保護投資者的目標。
對融資平臺而言,為了避免法律風險,應當著力於重點監控資金流向、合理遴選股權眾籌模式。資金流向之監控,為了避免出現資金風險,眾籌平臺不宜直接持有資金,應當透過第三方託管等形式儘量保持中立。目前國內的眾籌平臺也高度重視資金流向問題,借鑑美國的模式,避免直接經手資金。這種模式保持了平臺的中立性,將自身界定為純粹的中介機構,符合國家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能夠有效規避法律風險。
股權眾籌模式之遴選。目前主要存在直接投資和合作投資兩種模式。所謂直接投資,是指由投資者自主決定是否投資於一個融資專案。這種形式完全由投資者自行判斷專案是否具備投資價值。而合作投資模式是指由領投人率先做出投資決策,跟投人依據對領投人的信賴後續跟入投資的形式。領投人一般是經過平臺嚴格認證的專業投資者。跟投人藉助領投人的豐富經驗判斷融資專案是否具有投資價值,在得到投資回報時應當向領投人支付一定比例的收益。對於缺乏投資經驗的普通投資人而言,這一模式能夠提高投資效率,具有相當大的吸引力。
推進現行法規的發展
證券範圍應適度擴張。對證券種類的討論早已有之,學界普遍認為中國《證券法》對證券的界定過於狹隘,不利於金融市場的多層次發展,小微企業難以透過證券形式進行融資。而且,證券與非法集資之間存在密切聯絡,嚴格限定的證券範圍使得非法集資的調整範圍過大。以股權眾籌投資為例,由於得不到《證券法》的認可,其極有可能被認定為從事非法集資活動,面臨刑事處罰。相較於中國《證券法》的保守做法,美國對於證券範圍的界定值得中國借鑑學習。美國1933年《證券法》依據“功能標準”界定證券範圍,只要被用於直接籌措資金,以資本收益的形式回饋投資者的融資方式都應當認定為證券。適度擴張證券範圍,能夠為金融創新營造發展空間,更好響應市場的需求。而且,將金融創新產品納入證券監管並不意味著放棄對投資者的保護,無需將其界定為非法集資。
企業組織形式限制適當弱化。根據目前《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能夠透過眾籌平臺向投資者募集資金。原本為了滿足企業發展需要而設立的組織形式,反倒造成了不公平的競爭環境,成為限制融資的一個瓶頸。應當堅持促進融資者資本形成的理念,減少對企業融資的不合理要求。企業的融資需求是否能夠得到滿足,應當交由投資者決策,只要投資者認可企業的發展前景,就不應當受限於企業的組織形式。中國應當轉變管制要求,放鬆股權眾籌對企業組織形式的要求,由投資者自行判斷企業是否值得投資,為各類企業營造公平的發展環境。
適度放寬投資者人數限制。股權眾籌融資是普惠金融的重要體現,集聚大量投資者的小額資金,一方面滿足市場上企業的融資需求,另一方面也能促進社會公眾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針對此問題,中國可以參考美國JOBS法案的規定,降低對投資者人數的管制標準,尊重投資者的自主決策同時助力融資者的發展。在確定具體規則時,可以根據各類企業的組織形式的特點,設定不同的要求。
構建投資者保護制度
完善資訊披露制度。資訊披露制度最為核心的內容在於明確披露範圍以及責任承擔規則,確保資訊披露的質量。首先,需要根據投資專案的不同,區分披露的資訊範圍。對於一般的融資專案,需要向投資者提供專案的基本資訊,包括人員資訊和資金的使用計劃,同時還需要實時跟進披露企業的運營情況。對於融資額較大的專案,因為其利益關係複雜,如果發生虧損等情況將會造成嚴重的後果。因此,對於這部分融資專案,需要對其財務資訊進行更為全面的披露,確保投資者的權益得到保障。其次,需要強調企業的資訊披露責任。對於沒有按要求進行披露,或是披露虛假資訊的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情況的不同,也可以要求企業的經營者直接承擔責任。透過嚴厲的懲罰措施,威懾企業如實進行資訊披露。
限制融資額度。之所以限制企業的融資額度,是出於防範風險的考慮。股權眾籌並不是金融市場上唯一的融資渠道,對於高額的融資需求,其他專業的融資方式更為妥當。客觀而言,股權眾籌融資的風險較大,如果不對融資上限加以要求,一旦專案失敗將會對市場造成巨大的衝擊。在劃定額度時,需要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區分對待,不宜一刀切。具體的考慮因素包括企業的組織形式、企業的行業特徵等,綜合評估融資風險,為企業設立合理的融資上限。
明確股權眾籌平臺義務。在股權眾籌中,眾籌平臺與投資者和融資者的聯絡最為密切,對於投資活動發揮重要作用。需要加強對平臺的監管,要求其稽核融資者和具體的融資專案,向投資者進行風險提示和風險教育,及時向監管機關報送資訊。
與監管機關相比,眾籌平臺更接近融資者和融資專案,由眾籌平臺承擔稽核義務更為妥當。融資者在眾籌平臺釋出融資專案之前,需要經過平臺的初步稽核,合格的融資者和融資專案才能正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平臺在稽核通過後,向監管機關備案相關資訊即可,減輕監管壓力提高融資效率。平臺一旦發現融資者存在欺詐等行為,必須及時停止融資活動,協調資金託管方向投資者返還投資款。如果因平臺的過錯而導致投資者蒙受損失,平臺應承擔賠償投資者的損失的責任,對於情節嚴重的,監管機關應當責令其關閉,不得繼續經營。透過強化其責任的方式,要求平臺不得為了提高交易量而放鬆審查,切實履行稽核義務。平臺還需要負責向投資者進行風險教育,提高投資者的專業素養,從根本上避免投資者因能力不足而遭受損失。此外,眾籌平臺應當加強與監管機關的溝通,及時向監管機關報送資訊。例如前述對融資者的稽核情況,以及融資者的欺詐行為等,方便監管機關掌握市場資訊,提高監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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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決勝高三
本人的一個裝置生產公司,在創立之初就曾經採用過股權眾籌的融資方法,下面結合我的經驗,給你談一談,我認為股權眾籌中存在的法律風險。
股權眾籌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一個好辦法,可以很快的整合眾人的資源,籌集到前期的啟動資金,但是因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所以存在著很多打擦邊球的法律風險。
第一,涉嫌向不特定公開物件籌集資金因為眾籌多數採用網際網路融資的方法,所以有涉嫌向不特定公開物件籌集資金的嫌疑
中國《證券法》第十條規定,“……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物件發行證券;
(二)向累計超過200人的特定物件發行證券;
……
《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也明確規定,融資者不得公開或採用變相公開方式發行證券,不得向不特定物件發行證券。
第二,涉嫌非法融資中國《公司法》有明確規定,有限公司不得超過50個股東,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超過200個股東。在融資過程中,一旦突破地域限定,非常有可能超過50個自然人股東的數量,這就有可能違反公司法的規定。
第三,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最高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具備……,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
一般的情況,我們很難獲得有關部門批准進行眾籌,所以,也就是說非常容易踩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這條紅線。
一般可以透過創始人股東或者股權代持平臺來進行眾籌,降低風險。總之,在進行股權眾籌時,要有足夠的法律意識,要有可靠的律師團隊,不至陷進自己所挖的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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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夢蜻蜓109039676
股權眾籌就是非法融資,觸及公開發行證券的非法集資紅線風險。股權眾籌實際就是公司與投資者私下籤定的投資合同。但是、領投人在沒有法律責任的管制下,很容易發生道德風險問題存在。如果融資方得到大量資金後捲款潛逃,那受害的投資人就很容易嘗苦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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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無迪FM
股權眾籌最大的法律風險就是違反公司法股權眾籌中大部分會出現超過200人的,如果是有限公司的話,它的股東應該不超過200人,但是眾籌的話大部分都已經超過200人,同時就會出現股權代持以及隱性隱形股東,這種都是會觸犯到公司法的風險。同時會影響到股權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作為股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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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滇城
風險主要有兩個方面,法律風險與經營風險。
根據中國現有法律規定,股權眾籌不僅存在行政違法違規的合規性問題,並且還存在可能觸及刑事犯罪的法律風險。同時,除卻這些法律上的風險之外,股權眾籌自身發展過程中也會集聚一些不可不防的潛在風險。
透明度與資訊披露水平待提升;
退出機制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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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金融歷史
一、股權可以眾籌嗎
可以眾籌。
華律網
二、股權眾籌的定義
股權眾籌是指公司出讓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資者。投資者通過出資入股公司,獲得未來收益。這種基於網際網路渠道而進行融資的模式被稱作股權眾籌。
三、股權眾籌分類
股權眾籌從是否擔保來看,可分為兩類:無擔保股權眾籌和有擔保股權眾籌。
無擔保股權眾籌
無擔保股權眾籌是指投資人在進行眾籌投資的過程中沒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關權益問題的擔保責任。目前國內基本上都是無擔保股權眾籌。
有擔保股權眾籌
有擔保股權眾籌是指股權眾籌專案在進行眾籌的同時,這種擔保是固定期限的擔保責任。但這種模式國內到目前為止只有貸幫的眾籌專案提供擔保服務,尚未被多數平臺接受。
四、股權眾籌的法律風險
1、觸及公開發行證券或“非法集資”紅線的風險
股權眾籌的發展衝擊了傳統的“公募”與“私募”界限的劃分,使得傳統的線下籌資活動轉換為線上,單純的線下私募也會轉變為“網路私募”,從而涉足傳統“公募”的領域。在網際網路金融發展的時代背景下,“公募”與“私募”的界限逐漸模糊化,使得股權眾籌的發展也開始觸及法律的紅線。
2、存在投資合同欺詐的風險
股權眾籌實際上就是投資者與融資者之間簽訂的投資合同,眾籌平臺作為第三人更多的是起居間作用。中國的股權眾籌多采用“領投+跟投”的投資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資經驗的專業投資人作為領投人,普通投資人針對領投人所選中的專案跟進投資。但是,如果領投人與融資人之間存在某種利益關係,便很容易產生道德風險問題,領投人帶領眾多跟投人向融資人提供融資,若融資人獲取大量融資款後便存在極大的逃匿可能或以投資失敗等藉口讓跟投人嘗下“苦果”。
3、股權眾籌平臺權利義務模糊
從股權眾籌平臺與投融資雙方的服務協議可以看出,股權眾籌平臺除了居間功能之外還附有管理監督交易的職能,並且股權眾籌平臺要求投融資雙方訂立的格式合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也存在不對等。因此,股權眾籌平臺與使用者之間的關係需進一步理清,並在雙方之間設定符合《公司法》的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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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三俗大叔
1、觸及公開發行證券或“非法集資”紅線的風險
股權眾籌的發展衝擊了傳統的“公募”與“私募”界限的劃分,使得傳統的線下籌資活動轉換為線上,單純的線下私募也會轉變為“網路私募”,從而涉足傳統“公募”的領域。在網際網路金融發展的時代背景下,“公募”與“私募”的界限逐漸模糊化,使得股權眾籌的發展也開始觸及法律的紅線。
2、存在投資合同欺詐的風險
股權眾籌實際上就是投資者與融資者之間簽訂的投資合同,眾籌平臺作為第三人更多的是起居間作用。中國的股權眾籌多采用“領投+跟投”的投資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資經驗的專業投資人作為領投人,普通投資人針對領投人所選中的專案跟進投資。但是,如果領投人與融資人之間存在某種利益關係,便很容易產生道德風險問題,領投人帶領眾多跟投人向融資人提供融資,若融資人獲取大量融資款後便存在極大的逃匿可能或以投資失敗等藉口讓跟投人嘗下“苦果”。
3、股權眾籌平臺權利義務模糊
從股權眾籌平臺與投融資雙方的服務協議可以看出,股權眾籌平臺除了居間功能之外還附有管理監督交易的職能,並且股權眾籌平臺要求投融資雙方訂立的格式合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也存在不對等。因此,股權眾籌平臺與使用者之間的關係需進一步理清,並在雙方之間設定符合《公司法》的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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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公法考
1、觸及公開發行證券或“非法集資”紅線的風險
股權眾籌的發展衝擊了傳統的“公募”與“私募”界限的劃分,使得傳統的線下籌資活動轉換為線上,單純的線下私募也會轉變為“網路私募”,從而涉足傳統“公募”的領域。在網際網路金融發展的時代背景下,“公募”與“私募”的界限逐漸模糊化,使得股權眾籌的發展也開始觸及法律的紅線。
2、存在投資合同欺詐的風險
股權眾籌實際上就是投資者與融資者之間簽訂的投資合同,眾籌平臺作為第三人更多的是起居間作用。中國的股權眾籌多采用“領投+跟投”的投資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資經驗的專業投資人作為領投人,普通投資人針對領投人所選中的專案跟進投資。但是,如果領投人與融資人之間存在某種利益關係,便很容易產生道德風險問題,領投人帶領眾多跟投人向融資人提供融資,若融資人獲取大量融資款後便存在極大的逃匿可能或以投資失敗等藉口讓跟投人嘗下苦果。
3、股權眾籌平臺權利義務模糊
從股權眾籌平臺與投融資雙方的服務協議可以看出,股權眾籌平臺除了居間功能之外還附有管理監督交易的職能,並且股權眾籌平臺要求投融資雙方訂立的格式合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也存在不對等。因此,股權眾籌平臺與使用者之間的關係需進一步理清,並在雙方之間設定符合《公司法》的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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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張握律師
股權眾籌是指公司出讓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資者。投資者通過出資入股公司,獲得未來收益。這種基於網際網路渠道而進行融資的模式被稱作股權眾籌。另一種解釋就是“股權眾籌是私募股權網際網路化”,即在網際網路金融領域,股權眾籌主要特指透過網路的較早期的私募股權投資,是VC的一個補充。
運作模式表現為:
一是直接股權投資。指籌資人在眾籌平臺上建立專案,發起融資需求,投資者根據自己的商業判斷、興趣愛好等因素,認可籌資人的專案理念後,透過眾籌平臺投入相應資金,與其他共同投資者就該專案成立一個新商事主體,從而每個投資者都成為原始股東的眾籌方式。
這種方式雖然不屬於公開發行股票,但仍受限於中國《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不能超過200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的規定,且股東分散、人數眾多的情況下還需面臨決策效率不高等問題。
二是藉助合夥企業作為投資主體進行股權眾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規避《公司法》對股東人數的限制,有效擴大投資者範圍,對籌資人和投資者來說選擇性更大。
三是線上+線下兩段式投資。
對於已經成成立並運營的企業來說,由於《證券法》明確規定,向“不特定物件發行證券”以及“向特定物件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行為屬於公開發行證券,必須透過證監會核准,由證券公司承銷。這些規定限定了中小企業股權眾籌的投資者數量,而中小投資者能提供的的資金量都不是很大,專案所能募集到的資金就會非常有限,這將使很多專案無法進行下去。為了突破股東人數的限制,籌得足夠的專案資金,而不觸及《公司法》和《證券法》的紅線,目前國內股權眾籌平臺普遍採用的手段是“線上+線下”兩段式操作。即在線上展示專案資訊,與潛在投資人達成意向後,操作轉入線下。
另外,很多零散資金則以股權代持的方式匯聚在潛在投資人名下,股份的轉讓以增資擴股的方式,由企業和潛在投資人直接協調。代持人因為有記名股權憑證,其權益可以得到保障,可是對於被代持人而言,由於是隱名股東,沒有記名股權憑證,一旦出現風險,往往會受到損失。
有鑑於此,股權眾籌的法律風險可歸結為三大塊:
第一塊,刑事法律風險。
1、非法集資、詐騙犯罪行為。若眾籌平臺在無明確投資專案的情況下,事先歸集投資者資金,形成資金池,然後公開宣傳、吸引專案上線,再對專案進行投資,則存在非法集資的嫌疑;若平臺在投資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資金池中的資金轉移或挪作它用,更有導致集資詐騙罪的可能。
2、專案發起者在募整合功後不兌現承諾甚至把資金挪作他用,眾籌平臺後期的監督缺乏,導致眾籌人的違約,或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
3、擅自發行股票犯罪行為。一是向非特定物件發行股份。公開以勸誘、廣告方式向不特定的物件(通俗地講,就是漫無目標的不確定的物件)募集股份。若採取此方式招募股份,則與人數無關,即便有一位不特定的人透過此方式入股,也可能涉嫌擅自公開發行股份。二是向超過200個特定物件發行股份。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採取一對一等私募方式向特定物件招募股份(通俗地講,是採取點對點、一對一方式向熟悉的確定的物件招募股份),若超過200人則涉嫌擅自公開發行股份。
第二塊,行政法律風險。行政處罰的物件在股權眾籌時,從事了不規範經營,如:大額融資、資金池、混業經營等。第一、股權眾籌平臺融資端主要的專案不是集中做種子期或天使輪的專案,而是融資額較大的專案,就可能產生的風險。第二、股權眾籌平臺設立或變相設立股權投資資金池。設立資金池屬於非法集資,既有行政風險,也存在較大的刑事法律風險。第三、混業經營。根據證券業協會發布的私募版股權眾籌管理辦法,不允許股權眾籌平臺從事P2P網貸,因此,股權眾籌平臺應慎重進行混業經營。
第三塊,民事法律風險,一般是因約定不明而發生爭議。
首先,未設定明確、合理股權眾籌規則。作為股權眾籌平臺,應當設立好股權眾籌規則,參與者必須遵守股權眾籌規則,符合設定的規則,則眾籌成功,反之則視為失敗。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設立一個明確的合理的眾籌規則關於眾籌的成敗。
其次,未把交易流程契約化。對於交易架構中涉及的任何一個利益相關者所參與的任何一個交易流程都要契約化,具體指將交易架構中相關交易主體之間涉及的交易形成合同關係,用合同條款固定各方的權利與義務關係,使得各方法律關係清晰明確。能夠線上簽署的合同儘量全部線上簽署,不能夠線上簽署的合同,應當在專案發起股權眾籌之前,線上下完成線下有關合同的簽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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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歐陽老師聊股權
什麼是股權眾籌和消費眾籌?股權眾籌指公司拿出一定比例的股份,分成若干等份,比如公司拿出百分之20的股份,分成20個等份,每等份百分之一,找20個人來投資。消費眾籌又叫產品眾籌,一般針對你的客戶操作,採用產品預售加送分紅的模式,比如客戶購買5萬的產品,送價值2萬的產品和服務,再送2年百分一的分紅
回覆列表
一、股權架構風險
眾籌的魅力在於,集眾人之力,眾人之財,共同完成某件事情。不可避免的是,股東人數會比較多。但中國法律法規對股東人數有明文規定,有限合夥公司股東人數不可超過50人,非上市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不得超過200人。如何在不觸犯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如何處理投資者股權問題成為了風險之一。因此,進行股權眾籌融資時,需要進行細緻的股權架構設計,既要保證投資人的投資行為合法化,又要保證未來企業上市時股東數量適當。在防範股權架構風險上,認為企業主體公司儘可能不採用眾籌的方式,在子公司或者門店上可以採用眾籌方式,將眾多的投資人鎖定在股權架構的底端,並承諾未來企業上市時進行股權回購。
二、投資人非理性風險
股權眾籌本身就是為了吸收社會閒散資金,降低融資成本,所以降低投資門檻,允許普通老百姓參與眾籌。而不少普通投資者沒有投資的判斷力,更多的是憑藉著眾籌發起人的商業計劃書和自己的直觀感覺進行投資。然而,這樣的人群又普遍具有藝高人膽大的意識,沒有領略資本市場的殘酷,往往選擇那些高風險高收益的風險投資專案,投資行為欠缺理性。一旦專案失敗,對於普通投資人來說很有可能就是傾家蕩產。
三、資金監管風險
目前,股權眾籌平臺處於野蠻式生長的階段,所有的平臺都在摸索中成長,所有的平臺都處於同一起跑線上。對於資金的監管問題,因儘可能透過第三方銀行託管和監管的。而第三方銀行託管和監管,能夠對眾籌平臺使用投資資金具有較大的約束力,對賬戶的現金流向具有較好的監控作用,投資者也容易追回投資失敗的款項。
四、公司管理風險
在很多失敗的眾籌案例中,絕大多數案例是因為公司治理問題最終導致專案失敗。眾多投資者均是自然人持股,所有股東對公司治理都具有發言權,貌似保障了各個股東的權利,卻導致公司發展戰略難以統一。此外,很多小股東無法親自參加股東會,不能參與股東會表決和投票,使公司重大事項決策難以進行,降低了公司決策效率,這一點對於初創公司的發展可能是致命的。
眾籌股東雖然交出了直接的表決權和投票權,至少要保證自己對專案公司的經營狀況有知情權,專案公司應當有非常完善的資訊披露、法律和審計等第三方監督的機制,這些都需要透過領投方來實現,要求領投方在利益上與普通眾籌股東高度一致。
五、股權退出風險
許多投資者對專案分紅並不看重,更看重的是未來企業上市後企業股權的高溢價。那麼代持股和有限合夥公司持股又是如何實現退出,享受公司上市帶來的股權增值呢?代持股要進一步完善代持協議,保持眾籌投資人與代持人的一致性;而有限合夥公司必須在合夥協議中明確內部轉讓機制,股權轉讓時利益的分配機制,以及上市後股權轉讓和退出機制。這樣才能避免某個投資人自由出售股權時股權退出時機不合適所導致的股權糾紛。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