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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產權即房屋所有權,是永久的。所說70年是目前土地使用權的最高時限,土地使用權到期後能否延期,怎樣辦理延期等,目前國家尚未出臺法律、法規等,但國家一定會出臺法律、法規的。
產權的內容:
1.產權首先是指特定的客體,即任何產權都是以特定客體為前提和基礎,產權中“產”即為客體,沒有特定客體的存在,產權便不再存在;同樣任何產權都是以依賴於特定客體的產權,也只能某一特定客體的產權。在現實生活中這樣了客體有多種表現形式,如財產、資產、資本、商品等。
2.產權其次是指主體對客體的權利,即主體與特定客體的關係。這種關係在現實生活中常表現為以財產權等。主要包括包括對財產的所有權、佔有權、使用權、支配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等,可以說產權是主體對客體一系列權利束的總稱。
3.產權還應該包括,不同主體基於對特定客體的權利,相互之間發生的各種各樣的經濟關係。如常見的領導與被領導,監督與被監督,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等之間的相互關係。表現在現代公司制企業中,經常是公司的所有者與公司的管理者以及公司各利益相關者的關係等,構成現代公司法理理論的重要內容。
4.從權利本身的內容來講,產權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特定主體對特定客體和其它主體的權能,即特定主體對特定客體或主體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或採取什麼行為的權力,二是該主體透過對該特定客體和主體採取這種行為能夠獲得什麼樣的收益。所以產權又稱權益。傳統經濟學側重於研究收益的配置機制,而現代經濟學側重於研究權力的配置機制。
2、居住權,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佔有、使用的權利。
居住權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徵:
第一、居住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據而佔有房屋的公民。
第二、居住權的客體只限於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第三、居住權屬於一種用益物權。居住權人對房屋的使用應限於居住的目的。
第四、居住權的取得應有法定的依據或有關合同的約定。
第五、居住權的取得應辦理登記手續,並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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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Vicent飛鳥
居住權:就是你對指定房產擁有居住在裡面的權利。但是無權買賣該房產。
產權:就是你擁有指定房屋的買賣權利,同時也具有居住權。
公租房和廉租房就是住戶僅有房屋的使用權,同等租房,但是具體租房成本有本質區別。
經濟適用房,商品房基本購買下來的業主都是擁有產權,經濟適用房業主的產權根據購買時業主支付的房款佔比與政府均分,有四六分和五五分。必須在交房後滿五年,業主支付剩餘部分房款獲得全部產權後才能進行買賣。
商品房業主透過商業貸款,公積金貸款或者全款購買到房屋的產權,貸款購買的房產業主在繳納所有貸款後可進行交易出售過戶。全款商品房業主可以直接交易出售過戶名下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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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房價飛漲,二手房市場中小產權房也是多不勝數,很多人動心於小產權住房優惠的價格,可是不知道小產權房是怎麼回事兒。對產權和居住權、大產權和小產權的認識尚存在疑惑。下面我們就一起看看什麼是產權房,大產權和小產權到底是怎麼回事兒,有什麼區別。
什麼是產權房?
產權房是指產權人對房屋(指建築物)擁有所有權,對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擁有使用權,產權人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排他的,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干涉和影響,產權人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典當等方式合法處置自己的房地產權利。
產權房與居住權的區別
產權房是指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的房屋。業主對房屋享有佔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權利,並且,業主還可以將該房屋進行抵押貸款。在房地產登記機關,業主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人。業主的房屋可以自行出租、出售,也可以繼承、贈與。
使用權(居住權)的房屋是指公房的承租人使用的房屋,使用權人就是承租人。承租人不得擅自轉讓承租權,也不得拖欠租金,也不得出租、出售房屋。但是,國家為了保護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房屋拆遷,則業主應當合理安置承租人,給予承租人安置同樣面積的房屋承租。當然,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給予相應的貨幣補償。
一種是單位的福利房,這樣的房屋的產權是單位的,個人只有居住權,單位可以隨時收回,還有就是小產權房,多數是由舊村改造或還建的,大產權是村子裡的,個人手上只有使用權和居住權。
小產權和大產權的區別
1、大產權的定義
2、小產權的定義
根據國務院《關於繼續積極穩妥地進行城鎮住宅制度改革的通知》,職工購買公有住宅,在國家規定的住房面積內,可以按標準價出售。職工購房後另外擁有部分產權,可以繼承和出售,但出售要在購買5年以後才能進行,原售房的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售房的收入在扣除相關稅費後,按個人與單位或政府各自所佔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從這裡可以看出部分產權和全部產權的一些區別。部分產權與全部產權的不同之處在於,部分產權是強調永久使用權和繼承權,而對收益權和處分權的行使則限定在一定範圍之內。
3、大產權與小產權的區別
所謂的“大產權”和“小產權”只是一種較為通俗的說法,是房地產業內從業人員約定俗成的一種稱呼。但目前關於大產權與小產權的說法並不一樣,大致有三種解釋: 第一,是把開發商取得的房屋所有權稱為“大產權”,把買房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權稱之為“小產權”,或者說“大產權”是指整棟樓的產權,而“小產權”是指大產權分割後過戶到業主手中的產權,在實際的權利行使上,兩者是沒有質的區別。 第二,是把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國家不發產權證的,由鄉鎮政府發證書的叫小產權。購房人要注意的是鄉鎮政府發證書的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 第三,買房後如想再轉讓時,不用再交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在轉讓時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對這個區別購房人可從合同第一條“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形式”中加以確認。房地產商提供的土地證明如果是透過“劃撥”得來,就是這裡說的“小產權”;如果是透過“出讓”或“轉讓”得來,就是這裡所說的“大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