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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微媒法務視野

    有證據證明交易習慣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應以有效證據作為裁判的事實依據。法官應慎用自由心證推理對事實的認定與判決。

  • 2 # 徐孝先小卒

    要清晰的回答題主提出的問題,必須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1,什麼是法和什麼是習慣;

    2,法和習慣的相互關係及在司法中的作用;

    3,跳出制定法或把法與習慣對立起來,會產生什麼後果。

    先探討第一個問題。

    中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實行制定法。法的範圍包括:人大制定的法律:國務院頒佈的行政法規:地方制定的法規、規章;自治法規等;中國參加和尊循的國際公約和國際習慣;法院依立法法規定所作出的司法解釋、個案的答覆批覆等。

    習慣的範圍較為廣泛,有民族習俗習慣、地方民俗習慣;國內、國際交易習慣等。這些習慣有一個公同特徵,就是人們在長期的社會生活和經濟交往中形成的、公認確認的、區別是非的統一標準和共同尊守的並行之有效的共識。

    第二個問題較為複雜。既法和習慣之間的關係,既統一,有時是互相對立的。所謂統一,是指謀些習慣是法的源淵。當習慣成為共同尊守的標準時,就透過一定程式把他固定下來而成為法,使法與被吸納的習慣,成為一體化。中國民法的一部分就是基於習慣而上升為法律。

    但是並不是所有的習慣都納入了法律,也不是所有的習慣都能納入法律。不能納入的法律的習慣是違背社會的公序良俗,還沒被納入法律的習慣,是法無法包羅永珍。正因為這些原因,因此中國民法通則規定,有法必須依法,法無規定的依習慣。但習慣不能違背公序良俗。這一規定,就把法與習慣在司法中的作用規定的十分清楚。

    第三個問題是較為費腦筋的。既跳開制定法都有哪些情況需要區分。

    從總體上看,跳過制定法判案,主要有兩種形態:第一,有意識的跳過;第二,無意識的錯過。

    有意識的跳過,是指有意規避法律的枉法裁判,是故意偏離法律的偏袒一方。他的危害是褻瀆法律,破壞法治,是司法腐敗在司法戰線的毒瘤。枉法裁判是犯罪,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無意識的錯過,有這幾種表現:a,案情複雜,辦案人員法律功底薄弱,只知有習慣,沒有查清和全面掌握法律的具體規定,誤認為法無規定而適用習慣。這個司法也有兩種情況,法律與習慣重合,判決結果相同,但違背司法十六字方針,既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屬適用法律不當的錯案,影響評先和晉升。嚴重的可調離審判崗位培訓。另一種是法與習慣牴觸。這是明確錯案,要實行錯案追究,嚴重的下崗。

    b,把習慣與法律對立起來。把受保護的習慣當違法處理。如海上的貨物運輸的無單放貨。法規允許提單沒到時,由收貨方提供保函提貨。但法官只以商法規定必須見單放貨的法律規定,判有保函的無單放貨也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就是把法與習慣對立而產生的錯案。

    c ,錯誤的理解法律而利用習慣。例如,有人把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留置權,分號後規定的“但企業行使留置權的除外”,理解成企業行使的是商業留置權,可不基於同一法律關係,依商業留置權的習慣作法,就背理留置權的特徵而任意把佔有形成的法律關係的留置權給否定了,並完全形成違法錯案。

  • 3 # 坦然面對的智慧

    英美採用的就是判例法,以前判決的案件可以作為以後案件判決的標準,也會作為以後修改法律的依據。當然我相信根據時代的發展,案件的判決也會有所創新,不變的是法的基本精神。

    英美的法律已經過幾百年的沉澱,證明了還是試用他們的國家的,既成法也需要發展和完善,在這一過程中基於法律的精神跳出既成法而用案例來判決應該是司法的進步,是司法系統不固守城規,自我完善的體現。

    法,平之如水。要的是公平,不管適用既成法還是跳過既成法而適用慣例,最重要的是公平。

  • 4 # 不糊塗時塗糊不

    題主所稱的民事習慣應該是法律意義上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公序良俗‘’屬於廣義的行為規範。

    通常來說,法律規範的制定肯定會充分考量公序良俗,不會與公序良俗發生衝突。

    法律也明確規定,在沒有相應法律規範的情況下,針對某些損害他人權利的不法行為,公序良俗也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一個法官在正常辦案中,在具有法律規範適用的情況下,是沒有必要跳過法律規範去適用公序良俗作為定案依據的。

    如果相應的法律規範與相應的公序良俗都可以適用本案,而法律規範與公序良俗呈現相互衝突,這種適用規範衝突就應當遵循“上位法優先適用原則”去適用法律規範作為定案依據,否則,法官的判決行為就因為違反了“上位法優先適用原則”而屬於程式違法。法院判決書的程式違法是提起上訴的法定理由,一經二審認定,一審判決書要麼被髮回重審,要麼二審直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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