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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戶是指為佛寺服役的民戶,他們為什麼要去寺廟服役呢?他們和普通百姓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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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生猛歷史

    關於敦煌古佛寺中的寺戶研究,姜伯勤先生的專著《唐五代敦煌寺戶制度》應該是權威指南了。姜伯勤先生關於寺戶有幾個重要結論,先列如下:1. 寺戶是有少量家資農具和一定勞動興趣的半自由人。2. 寺戶 , 是生長在中國土地上的農奴式人口。寺戶對寺院封建主保持有人身依附、土地依附和法律依附關係。3. 寺戶制度是從印度傳來的內律中的“淨人”制度與中國晉唐間田客蔭戶部曲制度相結合的產物。或者說這是一種中國化了的 , 採取了內地田客蔭戶部曲制度內容的中國式的 “淨人”制度。

    簡單來說,寺戶是古代寺院經濟的重要內容之一。作為寺院屬民的其中一種,與普通百姓完全不同,寺戶地位僅比寺院奴婢稍高。

    寺戶不屬於政府編戶,而是隸屬於吐蕃教團統治機構。教團的頂端為“都僧統司”即“都司” ,也就是管理所有寺院的頭部機構,擁有教團內的司法權、財產權,並可以調撥寺與寺之間的寺戶。寺戶則成為寺院地產的勞動力,其最基層的編制是“團” 。寺戶一邊在自己的份地上耕作,維持一家人的正常生活,一邊要為都司自營地、各寺自營地及各級其他勞務部門無償勞動(上役)。寺戶的身份是世代沿襲的,並且被明文禁止與普通百姓通婚,也就是被堵住了以婚嫁來改變身份的通道。那麼,除了不幸投胎到寺戶人家的孩子之外,還有哪些人會淪為可憐的寺戶呢?從源頭上講,寺戶制度發端於北魏時期設定佛圖戶——政府把罪犯和官奴發配給佛寺充當奴役。到了吐蕃統治後期,歸義軍首領張議潮曾放免一部分寺戶,歸為普通百姓;仍然存在的寺戶則改稱為“常住百姓”,寺戶制度逐漸衰亡。

  • 2 # 螺旋真理

    2.唐代,敦煌寺院中有一群人,他們耕種寺院所有的土地,寺院替這些人繳納應繳的稅,這群人被稱為“家人”,他們和在寺院中從事雜役的“奴婢”一起成為寺院的依附人口。吐蕃佔據敦煌之後,將戰俘配屬給寺院,世族也將自己的附屬人口奉獻給寺院,這兩部分人被稱為“寺戶”。但是在具體管理中,“寺戶”不專屬於某一寺院,而是編成“團”之後,受僧團”都司“管理。在具體生產中,寺戶耕種自己的分種地,向寺院繳納地租;同時還要向政府納稅,替寺院完成政府指派的勞役;寺戶可以擁有一定自己的私產。在政治上,寺戶身份是世襲的,管理寺戶使用的是僧團的內律而不是社會通行的法律。

    3.寺戶具體的管理模式為,一般10名寺戶編制為一“團”,設定有“團頭”,其餘人叫“頭下人戶”。團頭是生產組織的最基層管理者,要率領寺戶勞動 , 負責申請全團每年的種子和糧食配給,負責全團的對外貸借和償還 , 同時對於頭下戶的違法行為負有某種連帶法律責任 。在經濟上“團頭”把全團每年的種子和糧食配給申請給“都司”,由“都司”來批准;在社會關係上,整個僧團呈現出一個複雜的結構如下圖

    4.綜上可以結論,“寺戶”是吐蕃佔據敦煌時期,一種在政治上受僧團管理、在經濟上綜合受僧團、寺院、政府三者剝削的農奴。隨著吐蕃統治的消散而逐漸終結。

  • 3 # 朱言文史history

    朱言論史,只做有料又趣的通俗歷史閱讀!

    唐代河西敦煌地區的寺戶制度始於安史之亂之後吐蕃佔領時期。安史之亂衝擊了唐朝的國防體系,西域和河隴地區的駐軍被調往內地平叛,河西地區出現了嚴重的力量空虛狀態。

    對河西地區覬覦已久的吐蕃趁機大舉侵犯,河隴西域地區接連淪陷於吐蕃之手。河西敦煌地區也就進入了長達數十年的吐蕃統治時期,佛教在這一時期也獲得了大發展,故而河隴寺院中出現了十分興盛的寺戶制度。

    這是一種極富有吐蕃特色的戶籍制度,從吐蕃佔領期一直延續到歸義軍(張氏、曹氏時代,朱言會另文探討歸義軍)時代,歷時一、二百年才逐漸衰落,是這一時期該地區寺院經濟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對河隴地區政治、經濟、宗教的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敦煌地區的寺戶制度淵源於北魏時代僧人統曇矅所創的僧祇戶制度,這種制度又與天竺佛教內律中的“淨人”制度頗有關係,且與中國南北朝佃客蔭戶部曲制度相似,是一種對於寺院的人身依附關係。敦煌寺戶制度是歷時幾百年已日趨沒落的中土佛寺使人、淨人制度在蕃佔時期的復興。

    吐蕃佔領敦煌時期,佛教寺院勢力極度膨脹,僧尼數量和寺院數量不斷增加。為了供養寺院,吐蕃佔領當局將戰俘囚徒配為寺戶,世家大族迫於軍事壓力將依附人口“家客”佈施給寺院充當寺戶。

    在敦煌地區,吐蕃當局設定“都司”統領沙州諸寺,佔有地產,但不完全佔有寺戶。寺戶有少量家資,被編制為“團”,設有“團頭”,並接受寺卿管理。身份世襲而受內律統治的寺戶,在“分種地”上實行個體經營,向寺院交納租稅,同時又在“都司”自營地、各寺自營地及各級其他勞務部門上役。

    簡言之,寺戶就是敦煌寺廟和吐蕃軍事當局的雙重農奴!

    吐蕃人在沙州(敦煌)地區實行的寺戶制度,其實與吐蕃本土實行的三戶養僧制和七戶養僧制頗有相同之處。吐蕃本土實行的三戶養僧制和七戶養僧制,是指三戶或七戶農家供養一個僧人。敦煌地區的寺戶也要承擔這樣供養僧人的負擔,他們既要向寺院交納供養賦稅,也要向吐蕃世俗當局交納賦稅。另外吐蕃政權還派給寺院一定數量的差役,這些差役一般由寺戶承擔。

    吐蕃佔據敦煌時期寺戶既依附於寺院,又處於吐蕃當局的直接控制之下,寺戶在戶口編制與管理方面不屬於僧尼部落,而分屬於其它部落,並與其他部落民一樣向政府交納地租賦稅。至於寺戶如何供養寺院,有很多學者基於對敦煌文書的研究,得出了結論:吐蕃政權從寺戶交納的賦稅中撥出,然後統一記帳,和其他部落民戶向寺院交納的供養僧人的糧食一道劃歸寺院。

    寺戶說白了是農奴,既是世俗政權的農奴,也是佛教寺院的農奴,他們的社會經濟地位自然低於一般的民戶。在吐蕃佔領時期,吐蕃當局甚至規定寺戶不準與一般民戶通婚,將賤民的身份固化了。到了張議潮起兵反抗吐蕃統治,建立歸義軍政權之後,寺戶制度才漸漸消失。順便說一句,這種制度對後來西藏的農奴制度很有影響。

    參考文獻:

    1.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戶制度》,華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

    2.楊銘:《吐蕃統治敦煌研究》,新文豐出版公司1997年版。

  • 4 # 亦文亦物
    1、啥叫“寺戶”?

    寺戶,就是依附於寺廟的人口,這概念本身並無特殊之處,非常容易理解。它開始於北魏時期,大約距今1500年前,是北朝寺院莊園民戶的簡稱。在當時,有好幾個類似的概念,最初是僧祇戶,這是指由國家撥給寺院的民戶;後來是佛圖戶(即寺戶),是由官府撥給寺院的犯罪百姓和官奴,兩者都不用承擔國家租稅和徭役,但要為寺院終身服務。

    換句話說:僧祇戶是正常人出身,比寺戶這種以奴隸、犯罪人口為主體的群體稍微高階點。僧祇戶為僧團所共有,不屬於哪一個具體的寺廟,是僧人集團共同佃客,身份比一般的州郡均田戶又要低一碼,畢竟人家那是自由田地,他們是打工者;寺戶就要再比僧祇戶更低,他們的出身通常都不太好。

    2、為什麼會有“寺戶”產生?

    寺戶,多數來自於犯罪人員,也允許有自己的私產,但必須要為寺院服役,稱佛圖(浮屠)戶。寺戶制度自北魏出現後,原本在唐中期是衰落趨勢。但是,恰好此時吐蕃勢力興起。佔領了敦煌地區,吐蕃管理制度落後,又特別崇信佛教,便又興盛起來,歷時近200年,一直到五代歸義軍時期才告結束。

    僧祇戶,來源於北魏僧祇戶制度,創自文帝時的沙門統(類似北魏佛教協會會長)曇曜法師,他們不屬於某個寺廟,祇戶每年需要繳納一定的糧食,稱“僧祇粟”,這批糧食數量驚人,由各州州曹管理,為各地僧團共有財產,相當於每個地區僧人的地方銀行機構,或者叫小金庫。

    佛家認為,灑掃庭除難免傷害螻蟻,鋤地難免殺掉蟲鼠,由此耕作等事便成了“不淨”事,這類粗俗的活計均由役戶來代勞,叫做“為僧作淨”,這批人也就成為“淨人”,地位低下,多來自於罪人、俘虜等賤民,現而今敦煌文獻中大量出現的“家人”“使人”“園民”“守僧伽藍人”,都指的是這些賤民,可不是什麼親暱的稱呼。

    3、“寺戶”靠誰來管?

    吐蕃佔領敦煌時期,佛法大興,寺戶制度重振。政權統治者打仗虜獲了大量戰俘、奴隸,就配送給寺廟作寺戶;世家望族身邊有大量的依附家客,也會佈施給寺院充當寺戶。他們的管理單位是“團”,管理者稱“團頭”,身份世襲,不允許通婚,既要為官營地勞作服役,自己也有一小塊個體經營的田土,接受各地“都司”管轄,算是一種依附於佛寺的半奴隸制度。說來也是落後生產力的代表。

    當然,從這裡也反映出中國古代戶籍管理制度的複雜,可見這歷代就是一個大問題,隨著經濟發展而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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