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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律師說
江西省南昌市一位八旬老人在城區站前西路一公交站臺附近,突然遭遇天外飛物,被樓上扔下的一個八寶粥易拉罐砸中頭部,血流不止,被送往醫院縫了六針。
據現場群眾反映,這個易拉罐是公交車站一側居民樓上的住戶扔下來的。由於無法找到確定的高空拋物者,傅老先生一時索賠無門。
高空墜物砸傷,究竟應該誰擔責?
《侵權責任法》第85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不是通常的“誰主張,誰舉證”,而是要由可能的加害人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如果不能舉證,即使不是加害人也可能要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可能造成“一人被砸傷,整棟樓居民被集體起訴”的情況。
對於防範高空拋物,需要居民共同提高自身素質加強安全意識。充分認識到高空拋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要承擔的法律責任,養成文明的生活習慣,杜絕高空拋物,並言傳身教,用規範的行為教育自己的孩子從小做文明之人,行文明之舉。
文 四川九益律師事務所 付璟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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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問題所述,那麼這個問題很簡單。
依《侵權責任法》 整棟樓的住戶是共同侵權,過錯推定責任。屬於共同危險行為。連帶賠償責任!!這一點需要注意,有人說是按份承擔,錯了。記住,第一按份承擔屬於分別侵權行為。第二,因果關係具體不明,實際上怎麼按份來劃分呢? 所以,不要把分攤費用跟按份承擔責任混為一談。
所以一般來講,住戶呢平攤費用。但有一個免責事由,有人能證明與自身無因果關係。比如,那棟樓的某一層都沒有住人,沒有裝修,都是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