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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徐劍南京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需要作出實質評價,僅僅是非法佔用可能不構成犯罪。

    “禍害”事實上就是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毀壞的行為中的“毀壞”,毀壞需要作出實質評價。非法佔用農用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是具體的毀壞評價;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是抽象的毀壞評價。由此可見,改變耕地用途,發展林果業可能違反土地管理法,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約定,但並不構成犯罪。但是,開墾草原種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林木的例外。

    此外,還需要“大量”毀壞的行為。根據司法解釋,“大量”是指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10畝以上;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在20畝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佔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3年內又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在10畝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量較大”。

    破壞耕作層,造成農業用地的沙漠化、鹽鹼化需要由相關的中介機構鑑定得出結論。因鑑定費用高昂,你可能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門報案,由土地管理部門委託鑑定後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這裡需要說明行政違法構成犯罪移送的問題,只有逃稅罪才是行政查處前置,其他行政違法構成犯罪,偵查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但是,由於鑑定費用較大,偵查機關的辦公經費承受不起,一般情形下,由相關的職能部門鑑定後移送。

    徐劍隨筆,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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