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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比安徒生能編

    鹽是古代華人人必需的食品,除東南沿海一帶的人之外,都必須透過交換才能獲得食鹽。加之當時的地域隔絕、交通不便,“鹽荒”極易爆發,因而成為動盪社會,威脅朝廷政權的“震源”。明朝制定法律、商規,控制食鹽,施行統一專賣,也就這不足為奇了。然而,民間的一些商人卻見利忘義,鋌而走險,私販黒鹽,以獲暴利,自然成為明朝打擊的物件了。更多的原因參考沈萬三之死

  • 2 # 西風悍馬

    鹽,作為現在的一種生活必需來說,幾乎家家戶戶都有,但是在古代去不一樣,鹽這種“尋常佐料”甚至成了普通百姓的一種奢侈品。古時候的人們採購食鹽有著非常嚴格的限制,因為古代的食鹽採集技術不高,產量極低,而且買賣都由官方控制,所以普通百姓吃一口鹽是非常困難的事情,而明朝時期的鹽政相比於其他朝代來說更顯得嚴苛而繁雜。明代食鹽買賣雙方的權責分化並不明確,尤其是在明朝初期實行的一系列鹽引外賣措施,更是加重了百姓買到鹽的困難。那麼明朝的鹽政究竟是什麼樣?明朝的百姓之所以買鹽困難,真的只是因為這些行而廢的鹽政嗎?

    明朝百姓吃鹽難的現狀及起因

    為什麼明朝的百姓相對於其他朝代來說更難吃到鹽呢?在鹽這類生活用品被管制的古代時期,想要真正的能夠得到自己應需的食鹽數量十分困難。而明朝因為政策多變以及權責混亂的原因,相比於其他朝代來說,明朝的百姓顯然更加缺少鹽。一般來說,普通百姓之所以買不到食鹽,主要是因為兩個原因。

    一個是因為食鹽的價格是由官方制定,而因為官府制定的鹽價過高而導致百姓根本買不起,另外一個原因就是食鹽的來源和渠道都是控制非常嚴格的,所以很多時候因為運輸或是其他比較複雜的原因,許多地方的百姓會出現明明自己手裡有錢卻買不到食鹽的窘狀,只能從一個渠道買鹽的限定已經被寫在了《大明律》之中。《大明律》規定:“凡犯私鹽者,杖一百,徒三年。”當然不止賣私鹽人會受到懲罰,就連買私鹽的人也會受到很重的懲罰,這樣兩方面的處罰在最大程度上杜絕了除了官方之外的其他食鹽買賣渠道。《大明律》中是這樣明確規定的:“沮壞鹽法者,買主賣主,各杖八十,牙保減一等,鹽貨價錢併入官。”

    根據鄢懋卿描述,《運鹽法則》是這樣規定的:“宜按地裡遠近,戶口多寡,分上中下三則,某府幾何,某縣幾何,派定成數,令各商運鹽分投其地,有司責土商轉賣。”也就是說在明朝想要吃到一口鹽,必須要等到朝廷派發到這個地區才可以,在這其中因為很多人為原因或是不可預測的原因而產生的諸多阻礙都是無法避免的,這樣連續不斷的情況導致的現象就是明朝的百姓想要吃到一口鹽比較困難,正常情況下,他們不可以隨心所欲地使用食鹽,鹽成為了一種更為珍貴的家庭日常用品。

    明朝鹽引的轉讓

    在明朝初期的時候,為了解決財政困難的問題,當時的朱元璋想出了一個比較好的方法。他把朝廷所控制的食鹽的銷售權轉讓給了一些非常富有的商人,並以此得到了能夠配備軍隊的一些軍備資金。在商人付出了一定的代價之後,他們就可以拿到一張經營食鹽的許可證,這個東西就被叫做鹽引,他們憑藉這張紙條就可以在一些地區售賣食鹽,並以此謀得暴利。要知道在古代那種時延被朝廷強制看管的時代裡,能夠拿到一張鹽引就意味著掌握了一張價值千金的生財良方。但是這樣的一個政策卻被當時的權貴利用了,他們開始透過用一部分錢財換取這張鹽引的方式來私下裡買賣食鹽。

    相比於普通的商人來說,這些權貴階層更明白鹽引的意義,甚至於這些權貴的膽子更大,他們更敢去私下裡買賣更多的食鹽來擴大自己的利益。當然這樣私下裡買賣食鹽並且被發現的朝廷官員下場非常悽慘,明朝時期就曾經發現過幾個這樣的典型例子。《明實錄》就曾經記載過這樣一個真實的例子:“而詰曰兩家鹽店乃民店非官店也潞府當年價賃乃私借非奏借也潞府後來歸還乃明給非暗給也潞府奏討八店招商囤鹽未嘗奏禁民間不許囤鹽也今天下鹽商不止數萬家天下鹽店不止數萬處若兩家招住鹽商為有罪則天下鹽店皆有罪乎且兩家所收八年店租在潞府既還之後皇店未立之前未見把持何人阻撓何事此事當從實從公具招擬罪豈宜畏罪誣民以欺 天聽亦不報”

    在這個真實的事例之中,舉報官員的一句話道明瞭當時的真實情況,明朝自從開始了鹽引的轉讓之後,就出現了許許多多的問題。其中最突出的一個問題就是官方發放的那些可以自由售賣食鹽的憑證是有一定數量的,但是在民間真實存在的憑證卻在以幾何倍的速度增長著,一些人公然偽造售賣食鹽的憑證來以此為自己謀取暴利,這些人不乏一些朝廷官員以及世家貴子弟,對於他們來說,利益的驅使已經讓他們忘掉了本身行為所存在的危險。不過在意識到這一個政策的疏漏之後,明朝的統治者很快的就廢除了這項政策,這個曾經被眾人所熟知的鹽引也就失去了自己本來的作用,民間銷售食鹽的渠道也重新變成了唯一的一個。

    明朝百姓吃鹽難的幾大鹽政原因

    明朝的百姓為什麼很難吃到鹽的其中兩個原因已經在上述內容之中做過表述,除了這兩個最為明顯的原因之外,另外一個關於朝廷徵收的水閥問題也是百姓難以吃的食鹽的主要原因之一。當時的明朝進行了一個比較令人難以接受的政策,那就是向天下所有的百姓徵收食鹽稅,只要百姓想購買食鹽就需要交收一定的稅款,這樣的稅收方法是由於當時明朝寶鈔執行問題所導致產生的,在《明史》之中是這樣記載的:“比歲鈔法不通,皆緣朝廷出鈔太多,收斂無法,以致物重鈔輕。莫若暫行戶口食鹽法。天下人民不下萬戶,官軍不下二百萬家,誠令計口納鈔食鹽,可收五千萬錠。”按照《明史》之中的相關記載,我們可以看出徵收時延稅,這個方法是非常有效的,雖然這個政策對於百姓來說可能苦不堪言,但對於朝堂上的官員已經皇帝來說,這是一個增加政府財富的好方法,事實證明這一項法律在實施之後也確實給當時的朝廷造就了不小的稅收收穫。

    鹽稅的產生進一步的加重了百姓的負擔,本來想要買到鹽就已經相對比較困難了,但還有一定的機會能夠實現。再加上稅收之後,對於大部分的百姓來說,鹽這種日常生活用品已經成為了相對比較奢侈的存在,而且很多時候這些食鹽的價格都是根據本地的社會環境以及糧食的價格進行波動,正常來說,因為食鹽是官方調控的一個生活調味品,所以它的價格是由政府來決定的。只是因為鹽引的發放以及經濟水平的高低和糧食價格的波動影響了不同地區的食鹽價格,導致很多地區以及同一地區的不同時間段裡食鹽的價格是各不相同的,甚至有不少波動極大的情況存在。

    明朝後期雖然因為種種原因的限制廢除了鹽引制度,但是民間走私鹽的人數依舊不算少,這會使朝庭這邊售出的官方食鹽數量就開始相對減少。相比於朝廷出售的食鹽來說,明天走私的食鹽數量以及質量還有價格都是比較令普通百姓難以接受的定位,所以儘管明朝時期走私食鹽的人很多,但百姓依舊很難吃到食鹽。明朝對食鹽的把控力度非常強,明朝的食鹽銷售是劃分地區進行管理,同時設立了巡鹽御史這個職位來專門監察除中央以外的各個地方的鹽政情況,因為食鹽是最容易中飽私囊的一個途徑,面對食鹽的天價暴利帶來的誘惑,一般人並沒有抵抗力。

    根據描述:“鹽務,行政分於地方。另設巡鹽御史,或由巡河御史、按察史兼中央特派員監督地方鹽務。產鹽地區設都轉運鹽使司或鹽課提舉司,並下設分司,主管鹽務。鹽場則設鹽課司主食鹽的監製收買支賣事宜。”明朝劃分地區進行食鹽的售賣和管理會導致一些不好的情況發生,那就是在一些產鹽量比較大的省份裡,官員依舊可以透過瞞報謊報產量的行為來謀取自己的利益。因為地區管制的原因,百姓無法去其他地方購買到自己日常所需的食鹽數量,所以明朝的百姓想要滿足自己在食鹽方面的需求太難了!

    結論

    明朝的百姓在吃鹽方面確實是比較困難,但其實在食鹽把控嚴苛的古代社會里,任何朝代的百姓在吃鹽方面都有一定的問題,這是官方調控所產生的必然結果。只是相對而言,明朝對食鹽的把控以及劃分地區進行管理、售賣的方式更加嚴格,這就導致了生活在明朝的百姓難吃到食鹽情況更為嚴重,呈現的情況就是不斷惡化的社會矛盾。劃分區域進行食鹽的管理是優缺點並存的一個策略,在古代封建社會的大環境下,這樣的政策可算商人的良政,不過百姓受苦罷了。

  • 3 # 天晴愛睡覺

    明朝取消鹽鐵專營採用鹽引制度,主要目的是為了讓商人負責損耗,相當於朝廷不再跟小民打交道,開始搞承包制了,找了幾個大的經銷商,然後坐等收錢,再也不用像過去那樣操心了。

  • 4 # 曉曉曉

    明朝鹽法,初承元制,其後略有變動。中央戶部只頒給鹽引,稽核解部課銀,稽核奏銷,辦理考績。鹽務,行政分於地方。另設巡鹽御史,或由巡河御史、按察史兼中央特派員監督地方鹽務。產鹽地區設都轉運鹽使司或鹽課提舉司,並下設分司,主管鹽務。鹽場則設鹽課司主食鹽的監製收買支賣事宜。其鹽法除在某些地方按戶收取糧、鈔的戶口配鹽法及官吏以鹽折俸法外,主要行民制官收商運商銷的“開中法”和民制商收商賣的“綱法”。

    開中法,又稱開中,即召商納糧、納馬、納鐵、納帛、納銀等官需之物,而以納糧為主,易之與鹽。凡邊地缺糧,由戶部出榜召商,赴邊納糧。仍先編制二底簿,分立字號,一發各布政司及都司衛所等收糧機構,一發各鹽運司及提舉司等鹽務機關。俟商人納糧,即由收糧機關填寫納糧數、應給引數、鹽數,並填給倉鈔,由商人持其至鹽務機關經檢驗相符,則按數給引,派場依次支鹽,按區行銷售賣。其檢放、截角、繳引及途程等手續均與元朝相同。開中法實行初期,商人並就邊地召民墾種,謂之商屯。寓屯於鹽,收轉運省、邊儲充和殖邊開邊之效。

  • 5 # 宋都御史

    這個問題我來回答吧

    明朝的鹽政沒有取消專賣權。

    初期只是在食鹽官賣制度的基礎上拿出一部分來施行了“開中法”,即通商制,所以並沒有完全取消食鹽專賣。那麼明朝為什麼要施行食鹽通商制呢?那要從明朝初期的邊政說起:

    明朝建國初期,雖然蒙古殘餘勢力已敗退北歸,但邊境依然不得穩固,時而戰火突起,所以邊關從東到西綿延數萬裡的九邊重鎮駐紮著數十萬的軍隊。

    邊關駐紮這麼多軍隊,打仗勝負先不說,每天柴米糧餉的消耗可是巨大的。為了糧餉能跟的上,時朱元璋曾下令守邊將士自行屯田耕種,自力更生,自給自足。但邊關土地多是荒地,適宜耕種的土地太少,產糧不足以彌補糧餉的巨大消耗。所以,當時的大臣楊憲向朱元璋提議,讓一些有條件的商人向邊關輸送糧草,朝廷給予鹽引,商人拿鹽引去鹽場兌換鹽,再到指定的地方販賣。這種把鹽政和邊政結合起來的方法即食鹽的“開中法”。“開中法”得到了朱元璋的同意並廣泛實施,確實解決了邊鎮糧草供應問題。當然這種“開中法”許多商人也是踴躍的參加進來,因為獲利頗豐。

    據資料顯示:永樂年間有的軍鎮,“鹽一引輸邊粟二斗五升,是故富商大賈悉於三邊,自出財力自招遊民,自墾邊地自藝菽粟,自築墩臺自立堡伍,歲時屢豐菽粟屢盈。”商人為了參與開中法,居然自掏腰包招民懇邊,築臺立堡,可見其中有豐厚的利益存在。

    不過明中期以後,由於“開中法”巨大的利益驅使,一些權貴政要和其它富商強人等對“開中法”進行壟斷,致使這種制度已無法進行下去了。

    綜上所述,明朝並沒有全面取消食鹽專賣,而是結合邊政實施了通商制。

    以上是我的觀點,不妥之處還請斧正。

  • 6 # 臣服於溫柔521

    明朝取消鹽鐵專營採用鹽引制度,主要目的是為了讓商人負責損耗,相當於朝廷不再跟小民打交道,開始搞承包制了,找了幾個大的經銷商,然後坐等收錢,再也不用像過去那樣操心了。

  • 7 # 長安歸故里geo

    食鹽專賣制下的明朝社會,產鹽、吃鹽,都被朝廷管起來了,其中,吃鹽不僅限定專門供應渠道,還要定點定價銷售。老百姓常常不是有錢無處買鹽,就是因為鹽太貴而買不起。

    1,鹽被管著:從產鹽,到賣鹽、買鹽,朝廷都管控起來,跨界買賣食鹽是非法。

    2,吃鹽不易:起先是透過官府按配額分發,不存在自由購買食鹽的渠道,明代中後期才開始出現鹽店供銷。

    ,3,鹽價很貴:萬曆年間,江西的一斤豬肉價(14文錢),只夠買2斤廣東鹽、1斤兩淮鹽。

  • 8 # 土豪變保安

    在明代社會經濟中,商屯是一種比較獨特的經濟形式。它是由鹽商經營的,以明代的開源製作中,所謂桑屯指的是由商人出資僱傭農民耕種地屯田。其實。只是商人與物質。向國家喚起鹽的專賣前尚存的產生與當時的開宗。自有著密切關係。志明出開始明朝長期實行。招商數量而已言的開綜治在開綜治下。商人需要交納定量的糧食來換取眼影,而且商人還是要講這些糧食運輸到相應的邊防衛所。這就給鹽商製造了不小的負擔,為了方便糧食採購和運輸,商言大多在邊防地區,故名開墾田地商城已應運而生。洪武年間商屯便開始出現在永樂時期呈現繁榮景象。在當時桑屯溪具備幾項條件及為了方便喚起眼影,必須保證開中附近地區有土地可跟,並且能夠正常的進行生產及二三層的人。紅利來源於僱傭的農民。嬰兒吸保證當地有空閒的勞動力可招募其三生存的地點要固定。一遍鹽商能夠按時印量和就地獲得眼影。不過應注意的是,明代的桑屯雖然具有糧食貿易的形式,但是其目的是為了保證按時向國家繳納定額的糧食。而不是出以商品交換。另外原生出資僱傭農民進行開墾,因而身兼鹽商、地主雙重身份。商屯直接生產者沒有多少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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