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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二亂彈

    是否違法,具體要看解除合同的形式來具體判斷。

    首先,檔案規定"可″解除合同,並不是一定要解除,只是作為企業解除合同的一個條件。

    其次,如果雙方協商解除合同,並不適法。

    另外,公司以競爭上崗單方解除合同,是違法的。

    《2015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60.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透過“末位淘汰”或“ 競爭上崗 ”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的,應予支援;但勞動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後,如果競聘失敗經過培訓或者調崗仍然不能勝任的,企業提前30通知可以解除合同,也不違法。

    當然,如果雙方合同有約定,也可解除合同。

  • 2 # 暮歸

    不符合!依照勞動法,一次應聘就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了,因為,足以認定你的能力不足以承擔當前工作崗位的工作任務。

    勞動法不是隻保護勞動者的權利,也依法保護用人企業的權利。

    國企改制,屬於特定時期的特定政策,事實上是給國企員工更多的機會和選擇。

    所以你這個問題問反了,他確實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他給你三次機會了!當然,也不能說他違法,畢竟這屬於企業和勞動者雙方可以自由約定的事。

    你也可以指出這個檔案的問題,看看能不能減少到一次應聘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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