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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人類第一次登入月球,美國宇航員在月球上插下自家的旗幟,這代表月球就是他們的嗎?而對於領土的歸屬又是怎麼定義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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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小呆帶你看天下

    謝邀。把領導工作先放一邊,先給你回答了。地球領土劃分規範目前來說,還沒有運用到外太空,也沒有具體的法律條例去約束。美國登上月球僅僅插了一面旗幟,並沒有進行生產開發,所以說月球不可能是美國的。要是這樣成立的話,我們往外太空丟箇中國國旗,整個太空豈不是都是我大中華的。哈哈哈

  • 2 # 章魚博士

    關於月球的歸屬問題,全球曾經討論了很久:有人主張誰先登上月球誰就擁有月球,美國在登月之前就曾經計劃宣佈月球為美國領土,也曾經有過公開拍賣月球土地的鬧劇。後來,各國默認了月球歸全人類所有。前幾年曾經有一些國家和個人主張針對外太空的資源立法,明確外太空的資源(包括月球和火星等星球的土地、外太空礦產等等)歸屬全人類所有,

    從歷史說起1969年7月,當宇航員阿姆斯特朗把美國國旗插上月球表面時,他宣佈:“我是為全人類的和平而來。”這絕不是一句空話。佔領月球已經被1967年簽署的聯合國《外層空間條約》所禁止。該條約規定:  

    第一款:“外層空間,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平等和與國際法一致的基礎上應無區別地為各國自由探測並利用,各國可以自由到達任何區域和天體。各國可以自由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的外層空間進行科學考察活動,各國應推動並鼓勵此類考察的國際合作。”  

    第二款:“外層空間,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不能作為主權國家宣告佔有,或出於利用及其他目的佔有。” 探索未知之地、做出新的發現是人類好奇心的崇高體現。無論是填補地圖上的空白還是填補元素週期表上的空缺,其精神實質是相似的。都是好奇心與發現優先權的較量。於是我們看到地圖上(乃至月球圖上)到處寫滿了發現者(或者是贊助人)的名字,較為靠後的元素符號也用大科學家的姓氏來彰顯學術界公認的功績。早在1959年9月14日,蘇聯發射的“月球”2號探測器任務取得成功,它成為第一個擊中月球的人造物體,除了發回有關月球磁場和輻射帶的資料外,它還把象徵主權的蘇聯國徽留在月球表面。這可以說是對兩年前美國一個設想的迴應:1957年,全世界籠罩在都在核戰爭的恐怖陰雲下,想象力豐富的美華人想出把美國國旗以“火箭飛鏢”的方式插入月球土地的辦法。他們還煞有介事地畫了示意圖發表在公開出版的雜誌上。

    任何國家不得宣佈對它們的所有權,似乎各國還簽署了一個相關的協議(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就人類歷史來看,月球的最終歸屬恐怕還是會誰佔誰得。誰能在月球部署足夠的軍隊,誰就是月球的主人;如果不能向月球派遣軍隊,則月球就能實現全人類共有。目前,可能的月球擁有者只有中國、美國、俄羅斯、歐盟四方。。。。。。。。。。

    不僅是月球,其他天體也曾被人主張過所有權。1997年,三個葉門人在葉門法院狀告美國宇航局,指控美國沒有先通知他們和取得他們的同意,就發射“火星探路者”飛船。他們聲稱在三千年前,其祖先就取得了火星的所有權,他們從祖先那裡繼承了對火星的所有權。對這三個人,大家只是一笑置之。2003年,美華人內米茲向內華達州地區法院起訴,聲稱美國宇航局對小行星愛神星的探測侵犯了他的私有財產權,導致了500萬美元的損失,要求賠償。

    美國法院一審二審均駁回了他的訴訟。法院認為在美國現有的法律裡沒有規定個人可以取得對月球和其他天體的財產權,而且美國簽署的《外空條約》沒有規定對小行星的私有財產權。美國如此,中國也不含糊,倒賣月球土地被取締自不必言,就連月球上的地名,也不是一般人能夠瞎叫的。2010年8月18日,民政部發布第182號公告,公佈了第一批月球地名標準漢字譯名共468條,目的是“規範當前月球地名使用中的混亂現象,實現月球地名標準化,滿足月球探測、科學研究和社會應用的需要”。早在一年前的2009年7月,民政部地名研究所曾就月球地名面向社會徵求意見。根據民政部網站的資訊,該部下屬的區劃地名司主要職能包括:“國際公有領域和天體地理實體的地名命名、更名以及邊境地名的稽核報批。”那些妄圖成為太空地主的人該清醒了,月球和其他天體絕對不是私人可以覬覦的,就連名字也不行。

  • 3 # 防水緣

    從廣義上來說,月球是宇宙的月球,也是屬於全人類的。不過從狹義上來說,是屬於先佔領者、先開發者的。誰先佔領、先開發,恐怕就是誰的了

  • 4 # 科技文化鄭軍

    1967年1月27日,由聯合國制定的《外太空公約》正式生效,規定外太空天體不為任何一個國家所擁有。

    後來有人認為,國家不能擁有這些天體不等於私人不能擁有。所以美華人丹尼斯·霍普開始出售“月球地產”,英國的威廉斯夫婦出售火星和金星上的“地產”,居然都能賣出去。中國也有人成為丹尼斯·霍普的下家,在中國轉售月球地產,被警方叫停。

    這些個人的主張之所以荒唐,在於私有產權不是自己說了算,要由國家法律來背書。如果張三和李四發生產權糾紛,最終國家會給予裁定。如果國家不管這個事,那就只能看他們誰拳頭硬。外太空這些資源就是這種情況,丹尼斯·霍普說那是他的土地,我也可以說是我的,反正也沒有任何國家的法律認可。

    月球或者其它外太空天體到底屬於誰這個問題,可以幫助我們思考產權的真正含義——只有當別人也有能力得到它時,產權才有必要。人類為什麼要在陸地上劃分國界?就是因為穿越國界很方便,所以必須用條約來確定它。

    當年人類發現南極大陸後,也有不少國家打它的主意。德華人甚至想出一招,派飛機飛到南極上空,隔多少公里扔下一面國旗。然並卵,沒人在乎這種鬧劇。因為扔國旗容易,要對南極大陸實施有效控制,哪怕美國也辦不到。即使能勉強駐上幾百人的部隊,與獲得的收益相比也是得不償失。所以在1959年,各國締結《南極條約》,暫時凍結南極的所有權。

    現在只有智利還聲稱南極大陸是他們的,並且透過開展南極旅遊來宣示主權。但是其他人一笑了之,就是那些透過智利渠道進入南極的旅遊者也不當回事。

    地球上還有一片無主資產是深海海底。地球表面50%是深海,其海底法理上不屬於任何國家(但可以劃定開採權)。迄今只有潛水器才能到達那個區域。前些年俄國用潛水器在北極海底插國旗宣示主權,也沒獲得任何人認可。和當年德華人往南極大陸扔國旗的道理一樣,你又不能在深海建一處軍營實際佔領,所以沒必要認真看待這件事。

    外太空的情況就更簡單了,對於根本沒有能力進入外太空的國家,屬於他們和不屬於他們是一回事。至於登陸月球並派常駐人員,恐怕連美國都辦不到。所以誰聲稱擁有它們都無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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