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休閒讀品雜誌社
-
2 # 小太史
謝邀。西周宗法制是按照血統遠近以區別親疏的制度。早在原始氏族時期宗法制就有所萌芽,但作為一種維繫貴族間關係的完整制度的形成和出現,則是周朝的事情。 在宗法制度下,“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隸子弟”(《左傳》桓公二年),形成了系統而完整的制度。宗法制的一個關鍵內容是嚴嫡庶之辨,實行嫡長子繼承製。其目的在於穩固貴族階級的內部秩序。這一制度依靠自然形成的血緣親疏關係以劃定貴族的等級地位,從而防止貴族間對於權位和財產的爭奪。在宗法制度下,從始祖的嫡長子開始傳宗繼統,並且世代均由嫡長子承繼。這個系統稱為大宗,嫡長子稱為宗子,又稱宗主,為族人共尊。宗子有祭祀祖先的權利。若宗子有故而不能致祭,那麼庶子才可代為祭祀。和大宗相對應的是小宗。在一般情況下,周天子以嫡長子繼統,眾庶子封為諸侯,歷代的周天子為大宗,這些諸侯就是小宗。諸侯亦以嫡長子繼位,眾庶子封為大夫,這些大夫為小宗,而諸侯則為其大宗。大夫也以嫡長子繼位,為大宗;眾庶子為士,即小宗。在宗法系統裡,諸侯和大夫實具有大宗與小宗雙重身份。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大宗和小宗的區別與貴族等級裡的層層封建是完全合拍的。如果說分封制從政治結構方面建立了貴族間的等級秩序,那麼,宗法制則以注入了特定內容、貫徹了嶄新原則的宗族傳統觀念使這個等級秩序得到穩固。文獻和彝銘記載中屢有“宗周”的記載,《詩經·公劉》說:“食之飲之,君之宗之。”從宗法系統看,周天子乃是地位最高的宗子。周初,宗法制首先在周天子和諸侯間實施,以後逐漸及於中、小貴族,以至士與庶民之間,具有了普遍性質。
夏、商、周被史學家稱作“三代”。夏、商兩代的國家最高元首稱“帝”。夏朝的帝位由兒子接任,偶爾也有傳給兄弟接任的。商朝的帝位大多傳給弟弟,最後由最年幼的弟弟再傳給長兄的長子,或以行傳給自己的兒子。公元前八世紀,周武王滅商建周,都於鎬京,並改“帝”為“王”。周王朝的王位明確規定只傳長子,而且是“傳嫡不傳庶,傳長不傳賢”。
周王朝的這一制度就是“宗法制”,它的內涵對中國姓氏有著直接的關係。宗法制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制度,其主要精神為“嫡長繼承製”,這是一種以父系血緣關係為準繩的“遺產(包括統治權力、財富、封地)繼承法。”
嫡庶的劃分
宗法制源於父權家長制家庭。隨著社會發展,漫長的原始母系氏族社會逐漸被父系氏族社會取代,並最終確立了父權在家庭中的統治地位,太古先民“知母不知父”的歷史終於畫上了句號。父權家長制家庭普遍實行“一夫多妻制”,並在諸妻中分別嫡庶。據《獨斷》記載,三代的“一夫多妻制”情況是這樣的:“天子娶十二,夏制也,二十七世婦。殷人又增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八十一部御女。周人上法帝嚳正妃,又九九為八十一,增之合百二十人也。天子一娶十二女,象十二月,三天人九嬪。諸侯一娶九女,象九州,一妻八妾。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眾多嬪妃、妻妾所生的一大堆子女如果不劃分個先後次序,不立定個章法規矩,那就會亂套。這個章法就是以母親的身份和子婦出生的先後,把所有的子女(女兒不在其中)劃分為“嫡”和“庶”兩類。嫡,正妻為嫡,正妻所生的兒子謂嫡生、嫡子,即正宗之意。庶,旁支也,妾所生的兒子謂庶子、庶出。嫡為大宗,庶為小宗。
-
3 # 談史論新1、所謂宗法制度是一種以血緣關係為紐帶,家族組織與國家制度相結合,以保證血緣貴族世襲統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從氏族社會父系家長制發展起來,經夏商兩代至西周時期達到完備的程度。2、西周初年,周武王在建國以後,為保證周族家天下的穩固,將天下的土地和人民分封給自己的兄弟,親族及功臣,當時稱為“封邦建國”,即我們常說的“裂土封王”,逐漸形成了以周天子為中心的宗法體制。周天子把土地、人民分封給各級諸侯,稱為“封國”;各級諸侯又把自己的“封國”分封給自己的兄弟、親族、功臣,即“卿大夫”;卿大夫再把自己的領地“采邑”分封給自己的兄弟、親族等,即“士”,士的領地稱為“祿田”。這樣層層分封,形成了周天子、諸侯、卿大夫、士等層層相依的等級結構。3、西周的宗法制有三個基本原則;其一,從周天子到卿大夫、士,都實行嫡長子繼承製,其二,小宗服從大宗,諸弟服從長兄。周天子相對於其他一切封國領地來說是大宗,其他諸侯相對而言皆為小宗。同樣,在諸侯國中,諸侯為大宗,其他卿大夫皆為小宗。在各個相對關係中,小宗應服從大宗,有義務納貢、幫助出兵征伐;大宗有義務保護小宗,調解小宗之間的糾紛。其三,各級諸侯、卿大夫、士即是一種家族組織,又各自構成一級國家政權,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負責。這種宗法統治的特徵在於家族統治。周王即周天子,既是國王,又是家族中的家長。在這種雙重統治之下,官吏與各級行政機構的選擇採用“任人唯親”的原則,完全依照血緣關係的親疏遠近而定。因此,宗法制度的實質在於保證奪得政權的家族對全社會實行家長制的專制統治。4、宗法制度構成了西周時期的基本政治結構。在宗法統治之下,家族組織與國家制度合二為一,家族觀念、家族道德互為表裡,由此而形成了西周法律制度的一些基本特徵。商朝前期實行父死子繼與兄終弟繼二者並存的繼承製度。到商朝晚期,嫡長子繼承製度已牢牢確立。西周確立宗法制度,嚴格確定了嫡長子的繼承權,從天子、諸侯、卿大夫到士,各級領主的領地和身份只能由正妻(或稱嫡妻)所生長子繼承。嫡長子為大宗,其他兄弟相對於嫡長子是小宗。在財產方面,其餘庶子也只能由嫡長子分給,而無所謂“權”。至於女子,自然也說不上繼承“權”,只不過,為了貴族的體面和
聯絡感情
,大多給予女子可觀的嫁妝,但這同樣只是出於父兄的賜與,而不是女子的法定權利。 -
4 # 三問隨筆
西周時期的宗法制是一種血緣制度,依據與自己血緣關係的遠近而劃分特權,因而形成了與血緣制度互為表裡的分封制度。
以周天子為例,周天子的嫡長子(正妻所生的第一位兒子)繼承天子位,其他子弟分封為諸侯。相比於其他兄弟而言,嫡長子就擁有特權。以此類推,相對擁有特權的總是嫡長子,其他兄弟在各級分封中分別被封為諸侯、卿大夫、士、平民。這種分封制度被稱為封邦建國制度,又稱為封建制。
而每一個階級內總有嫡長子會繼承統治,所以統治地位總是掌握在一家之內,如天子之位始終是上一任天子的嫡長子;諸侯之位始終是上一任諸侯的嫡長子;卿大夫之位始終是上一任卿大夫的嫡長子。這種繼承關係只看血緣,不看能力與品德,又被成為士卿士祿制度。而秦朝的封建制度廢除了血緣關係計程車卿士祿制度與分封制,建立了郡縣制。由上級任命官員,血緣關係被隱去,能力成為做官的因素。
-
5 # 八千里雲
周代的宗法制度,分為大宗和小宗。周王稱天子,為大宗。天子的長子以外的其他兒子被封為諸侯。諸侯對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國內卻是大宗。諸侯的其它兒子被分封為卿大夫。卿大夫對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內卻是大宗。從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貴族的嫡長子總是不同等級的大宗(宗子)。大宗享有對宗族成員的統治權,在政治上亨有特權。透過血緣的親疏,確立起一整套土地、財產和政治地位的分配與繼承製度,保障各級貴族能夠享受“世卿世祿”的特權;宗法關係有利於凝聚宗族,防止內部紛爭,強化王權,
-
6 # 大臉法語TalentFrance
什麼是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是西周的周武王確立的。
他首先確定了同姓的諸侯和周天子為宗法關係,是周天子的叔伯兄弟;異姓諸侯和周天子為姻親關係,是周天子的甥舅表親。又確立了嫡長子世襲繼承製,以“立嫡不立賢,立長不立幼”為基本原則,按血統的親疏來確定權利的分配。所分封三諸侯,以及其下的卿大夫、士也均實行以嫡長子繼承為本支的大宗,庶子為小宗,實行再分封。這樣,權力始終掌握在嫡長子手中,而嫡長子只有一個,使得繼承有了唯一合法性,避免了眾子相互爭奪的局面。此外,周武王又將“以德配天”、“天命無常”作為維護周朝統治的基本思想,用宗法制度將政權、族權和神權三者統一起來,使周王朝的統治佔據不可侵犯的神聖地位。這種以血緣關係為基礎的宗法制度和以封邦建國為基礎的國家機構,使得周王朝政令暢通。從而,也使周王朝成為了一個嚴格的等級禮治國家。
哪些階層擁有特權?西周社會以血緣親疏關係區分尊卑等級。西周時,周王以下的諸侯、卿大夫、士是享有各種特權的貴族。
回覆列表
西周的宗法制度
所謂宗法制度是一種以血緣關係為紐帶,家族組織與國家制度相結合,以保證血緣貴族世襲統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從氏族社會父系家長制發展起來,經夏商兩代至西周時期達到完備的程度。
西周初年,周武王在建國以後,為保證周族家天下的穩固,將天下的土地和人民分封給自己的兄弟,親族及功臣,當時稱為“封邦建國”,即我們常說的“裂土封王”,逐漸形成了以周天子為中心的宗法體制。周天子把土地、人民分封給各級諸侯,稱為“封國”;各級諸侯又把自己的“封國”分封給自己的兄弟、親族、功臣,即“卿大夫”;卿大夫再把自己的領地“采邑”分封給自己的兄弟、親族等,即“士”,士的領地稱為“祿田”。這樣層層分封,形成了周天子、諸侯、卿大夫、士等層層相依的等級結構。
西周的宗法制有三個基本原則:
其一,從周天子到卿大夫、士,都實行嫡長子繼承製,
其二,小宗服從大宗,諸弟服從長兄。周天子相對於其他一切封國領地來說是大宗,其他諸侯相對而言皆為小宗。同樣,在諸侯國中,諸侯為大宗,其他卿大夫皆為小宗。在各個相對關係中,小宗應服從大宗,有義務納貢、幫助出兵征伐;大宗有義務保護小宗,調解小宗之間的糾紛。
其三,各級諸侯、卿大夫、士即是一種家族組織,又各自構成一級國家政權,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負責。這種宗法統治的特徵在於家族統治。周王即周天子,既是國王,又是家族中的家長。在這種雙重統治之下,官吏與各級行政機構的選擇採用“任人唯親”的原則,完全依照血緣關係的親疏遠近而定。因此,宗法制度的實質在於保證奪得政權的家族對全社會實行家長制的專制統治。
宗法制度構成了西周時期的基本政治結構。
在宗法統治之下,家族組織與國家制度合二為一,家族觀念、家族道德互為表裡,由此而形成了西周法律制度的一些基本特徵。
(二)宗法制度下的繼承
商朝前期實行父死子繼與兄終弟繼二者並存的繼承製度。到商朝晚期,嫡長子繼承製度已牢牢確立。
西周確立宗法制度,嚴格確定了嫡長子的繼承權,從天子、諸侯、卿大夫到士,各級領主的領地和身份只能由正妻(或稱嫡妻)所生長子繼承。嫡長子為大宗,其他兄弟相對於嫡長子是小宗。在財產方面,其餘庶子也只能由嫡長子分給,而無所謂“權”。至於女子,自然也說不上繼承“權”,只不過,為了貴族的體面和聯絡感情,大多給予女子可觀的嫁妝,但這同樣只是出於父兄的賜與,而不是女子的法定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