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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及其家屬人為是扶人者撞人,為什麼不是由他們拿出證據來,反而需要扶人者來證明自己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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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股權情報局

    並沒有反過來。老人需要舉證證明是扶他的人撞了他。但是往往老人所拿出的證據就是這麼一句話“因為他扶了我,所以是他撞的。如果他沒有撞我,就不會扶我”。這是老人的陳述。但是,這並不充分,遠遠沒有達到可以定案的標準,還需要用其他的證據證明老人說的是事實。比如在場的證人證言,比如撞人的影片等等,然後才能作出認定。

    而有些人認為,老人只需要證明是這個人扶的,就等於證明是這個人撞的,因為,助人為樂、見義勇為,這些大機率會發生的事情,在這些心中是不存在的。所以,這些人就認定老人已經完成了舉證,已經充分證明了扶人者就是撞人者。

    因為他們的世界裡全是黑暗,所以,他們就認為這世界上不存在光明。因為他們自己的思想齷齪,所以,他們就認為別人都和他一樣。這不是基於“誰主張、誰舉證”作出的判斷,而是這些人基於自己主觀心態,把自己的卑劣的思想強加在法律之上。這是對於舉證規則的侮辱,是對於法律的肆意踐踏,更是對人性光輝的否定。

  • 2 # 工作的敵人

    這正是體現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被扶老人已舉了證,那就是傷情和被告在現場。

    所以,扶人者則要舉出不是你撞傷的證據,去駁斥推翻對方的證據。

    這在庭審中叫辯論,又叫舉證質證,也就是雄辯與反雄辯!

  • 3 # 劍走邊鋒

    為什麼老人摔倒了,熱心助人者向前施救還需要證明我扶老並不是是我撞到我才扶,而是我見義勇為,還可以這麼講,而是我見了就過去扶,這並不是我道德有多高尚,我見義勇為,我熱心助人,而是我見了就過去扶,做好事得需要旁證,得準備應對官司,得在沒有辦法證明不是自己撞的情況下準備一大筆錢以應對家屬為了不承擔大額醫療費和獲得一大筆錢,這就是做好事的代價!我前不久碰上了,連被扶起並送到醫院的老人家的心都比烏鴉黑,我是證人,我不僅親眼所見,而且還拍了現場影片(我總覺得,人家在拯救傷者,我則像拍電影,好像有點殘忍,但這個社會是個證據社會,不得不這樣)老人到了醫院,抓住小夥不放,小夥子說你把家人的聯絡告訴我,你家人來了我才走,他家人來了,就有那句不是你撞的你怎麼會送來的?老人的兒子問父親,道底怎麼回事,老人指了指小夥子,問他,我記不得了,病房裡開始吵起來了,任憑小夥子怎麼講他們都不依不饒,有人添油加醋地說,你那山地腳踏車摔在地上,的確小夥子見到老人倒了就急忙停車,沒有支好就跑來扶老人,大概距離有十米左右,有人就說你講不是你撞,那有人證嗎?他媽的,做好事和做壞事一個樣需要旁證,前者要有證據才能定罪,後者要有旁證才能無責,做好事沒有旁證便是有罪了,話說回來,那小夥有口難辨,哭了起來,我見不得了我就說話了,你們說是小夥子撞,那你們要拿出證據來,你們要是拿出能證明是他撞,那他負全責,如果你們拿不出證據怎麼辦?該當何罪,有個人就說老人說是他撞,那老人說的也要旁證,法院沒有旁證,沒有證據判決你偷牛盜馬你同意嗎?,有個老人說是你偷,他見了嗎,怎麼偷什麼時候偷偷哪家,你難道就這樣甘願被判刑嗎?說得那位埡口無言,哪個講做好事需要旁證,需要錄影,早知如此這位青年就不應該救這位老人家!我一看床上那貨,原來是我認識,他這時候根本不敢看我,我說,你認定是他撞你嗎?他不回答,我說給你機會了,我敢肯定他沒有撞到你,他出於熱心,救了你,你怎麼想賴他要錢呢?那貨終於說不是小夥子撞的,這時候我才把我拍到的影片放給大家看。

    我告誡大家,做好事要有旁證,否則就是做壞事,法律怎麼處理呢?

  • 4 # 阿里阿里66086107

    謝謝你的邀請。你提出這個問題,就牽涉到中國已經爭論很久的“性本善”與“性本惡”了,在扶老人這件事上反過來,就是認定“性本惡”,不承認社會上有好人,主觀臆斷,要求好人必須自證清白,給施救者增加了額外的負擔和責任,這種觀點是違反現代法治的,我們要學習法律知識,避免受害。

  • 5 # 大海的盡頭0920

    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這是起碼的法律準則,彭宇案被法官以高度蓋然性強制定罪賠償,違背了法律準則,所以這個王浩永遠是中國道德滑坡的罪人!

  • 6 # 啊呀呀呀嗚

    要想解決扶老人的問題,國家必須做三件事。第一,彭宇案法官槍斃(因為他的判決詞讓中國文明倒退了幾百年)並且公告全國。第二,一定要堅持誰提告誰舉證。第三最重要,一定要有反坐罪。提告而不能舉證,當初提告這要多少錢,他就必須拿出同樣數量的錢賠被告。有了這三條,再也不會有好心扶人被告的事情了。

  • 7 # 董福臣2

    說明了公檢法系統到了必須改革的時候了,為什麼這麼說?因為這個系統從建國到現在,雖然功不可沒,但隨著時間特別是經濟的發展,問題也是越來越多,越來越不適應當前和今後的發展,個人觀點這個系統必須脫離地方政府的管理,值勤的警察(交警)可能實行軍隊化,技術警察(公檢法)可能實行專業化,人員配置區域化(即現在交通便利,沒必要那個城市都設公檢法系統),這樣辦好處是隔斷地方各種勢力對該系統的影響,保證法律的公平、公正、公開,保證人民的根本利益。

  • 8 # 我型我絝

    法律上講誰主張誰舉證是沒錯的,問題在於法律執行中被其他因素左右,其中最典型、也是最無可奈何的就是所謂:保護弱勢群體。

    老人摔到,扶人者被訛,按法律原則應該是摔到的老人舉證,證明自己是被人撞到了,但是法院往往會以保護弱勢群體為由,反過來要求被訛者舉證證明自己不是肇事者,否則將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這跟誰說理去?由此帶來老人摔到沒人敢扶的現象。還有,行人不走斑馬線或者人行通道、闖紅燈等行為,橫穿馬路造成事故的,駕駛員正常行馳或採取了必要措施,交警也認定車輛駕駛員無責,但法院往往會以保護弱勢群體為由判駕駛員承擔一定賠償責任,駕駛員滿肚子委屈跟誰說理去?

    所以,法律應該是公正的、嚴肅的,有過錯一方就應該承擔責任,無過錯一方就不應該擔責,不能以法律的名義轉嫁責任。弱勢群體需要幫助,應該橋歸橋路歸路,走社會、民政、慈善等渠道幫扶救濟,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9 # 偉心透明20轉好

    一件很正常明瞭的事,被人一但攪渾,就渾水了,反過來也有問題。假如我撞倒了老人,下車扶了他,比逃跑要好。就當著老人面,死不承認是自己撞的,反之沒有其它證明人。所以說事情被疑心了,就沒有辦法了。為什麼說今天社會的複雜性就在這兒,一個純粹簡單的事兒,就被人攪得如此之渾。做人真費勁兒。象真正見義勇為做善事的人,到底是他撞的,還是自己摔的,著為一個有為的法官,就有相對的技術職能,去問話,去判斷,從中做取正確的處理。那有這樣一個無能的法官:"你不撞他,你為什麼扶他"的鬼話了。

  • 10 # 馬俊哲律師

    被“撞”的人說是扶的人撞的,他會找很多其他證據,比如自己卻是被撞了,受傷了,花了多少錢治療。然後一口咬定就是扶的人撞的。

    被告要抗辯的話肯定就要舉出更有力的證據,所以只得去街上找證人。不然法官最後會因為雙方都沒有足夠的證據,而老人確實又被撞了,同情性質的判雙方承擔同等責任,即使你沒撞也得付一半的醫藥費。白花冤枉錢。所以就成這樣了。

    不是慣例也不是也沒有明文規定。其實這是彭宇案的後遺症,你可以看一下彭宇案一審是怎麼判的。後面還有幾個案子也一樣,都是證明不了撞沒撞,最後還是照樣判決賠償。我無法知道法官是怎麼想的,當時庭審是怎麼進行的,但如果我作為一個“扶人”的人,又被人反告的話,為了洗刷冤情當然會去找目擊證人快點查明真相了事咯。

  • 11 # ad阿鄧先生

    因為法律就是“武器”!媒體不是一再號召“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依靠法律給自己討回公道”嗎?

    “我”被撞傷了,“我”就是弱者;弱者受傷了就是“有理”的一方,法律難道不該保護“有理”的一方嗎?

    我說是你撞的,我受的傷就是依據,法官就是依據這一事實來判定的,你不承認是你撞的,你得拿出證據出來啊,拿不出來就判你負百分之五十的責任,這還是客氣的……

  • 12 # 在路上280874814

    是我們的道德觀念發生了錯判!該扶嗎?從小的教育我該扶!但是現實卻給我一巴掌,不是你撞的你幹嘛扶!這樣的話出來作為窮人的我來講,我還真不敢扶?這樣的判決只能讓美德慢慢消失!為什麼不追究碰瓷的責任?

  • 13 # 東東90298

    看了這麼多的評論後覺得有一種情況大家可能沒注意到,老人摔倒有各種各樣情況,有的確實被人撞倒了,但他也被撞蒙了,這時扶他的人也被他誤認為是撞他的人,在這裡我也認為應該是誰主張誰舉證,但也不能讓真的撞他又扶他的逃避責任,應該是有確實的證據證明是他撞的就處罰加倍或上證信不良記錄等等。

  • 14 # 臨風聽雨

    這個問題歸根結底還是法律的滯後性造成的。救助他人者事後反被誣陷和訛詐,和碰瓷性質都一樣,都是以敲詐他人錢財為目的,一旦訛詐成功,賠償的數額一般都會萬元以上,而這種訛人行為屬於典型的敲詐勒索,而且敲詐數額達到了追訴標準,但卻遲遲不定性列入懲罰範圍,雖然民間呼聲很高,無論從弘揚正義、正氣,還是提倡鼓勵誠實守信上都該對此嚴厲打擊。

  • 15 # 黃老邪的快樂旅行

    法律應該無弱者,王民同罪。所謂弱者應為社會層面,磁善層面,而不應是法律層面。執法如山法律無情這是社會文明的表現

  • 16 # 老畢就是我了

    訛人的成本為零,扶人的成本沒有百萬也不少於十萬,你敢扶嗎?說實話如果我摔倒了(五十多歲)誰他媽的扶我,我一定訛他。如果訛人成功了哈哈哈哈百萬進賬,就是失敗了啥事都沒有,成本太低了,不訛人才他媽的蠢!如果法律規定誰訛人誰舉證,訛人多少錢無證據的話按誣告賠人多少錢,我就不信了還有人敢訛人。

  • 17 # 心心相印x

    講法律法規就不要在講保護弱勢群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例外,大部分時候保護弱勢群體,就是對法律耍流氓。

  • 18 # 疼愛

    為什麼要做好人好事?吃多了閒得蛋疼的人才去做好人好事。

    “不是你撞的,為什麼要扶”,“不是你撞的,為什麼要報警”,“不是你撞的,為什麼要打120”。

    做好人好事,還需要自證清白,有的人做好人好事反被訛詐,最後為了自證清白不得不跳樓自殺,那麼多血淋淋的教訓還不夠嗎。

    在中國,寧願做壞人,也別做爛好人好事,做好人沒有好下場。

    另外,別扯談他嗎的什麼愛國,愛國情懷能當飯吃嗎?呵呵。

    照顧好自己,照顧好家人,不給家人惹麻煩,不給家人新增負擔,才是對家人對自己的負責。

    對得起自己,對得起家人,不要把道德綁架在自己身上,你才是一個好人。

    我這輩子永遠不會做爛好人爛好事,我也不會教兒女做好人好事。因為我不去害別人,所以我本身就是好人。

    至於所謂的好人好事,呵呵!除非說但凡訛人的人都必須判刑,我才會再三考慮要不要去做好人好事。

  • 19 # 半履緇衣

    在訴訟中,證明的責任在主張事實存在的一方,這就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後來出現了行政訴訟(民告官),為了保障公民權利,提出了"弱勢群體"概念,是指在行政訴訟中,相對於公權力(如警察…),公民個人屬弱勢群體,應舉證責任倒置;

    再後來,技術發展,產品技術性越來越高,所以,法院在產品質量訴訟中,引入了"弱勢群體”概念,指消費者相對於擁有大量技術人員的製造商是弱勢群體,證明產品合格的責任應由製造商承擔;

    同樣是個人,不存在誰是訴訟(證明)意義上的“弱勢群體”,如果說誰窮誰是“弱勢群體",那開庭前先要對雙方當事人資產評估,家產50萬的相對於50.0001萬的就是"弱勢群體”,就不必承擔舉證責任了,這真的公正嗎?

    或者說年長的是"弱勢群體",那5歲與50歲的,誰是弱勢群體?

    所以,做出那個“弱勢群體"判決的人,一定會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的

  • 20 # 五稜鏡先生

    不是沒有愛心,是真的不敢扶啊,萬一碰上了就完了,就算最後弄清楚了,所耗費的精力也承擔不起,而且被幫助者訛不到錢最多也就是個道歉,他們的成本太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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