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這有個情況,女方十五歲未成年自願發生關係懷孕,男方成年,女方懷孕期間多次要求打掉,不在聯絡,男方威脅女方不叫打掉,男方父母也不叫打掉,女方不敢告訴父母,孩子生下來了,女方父母才知道,女方要告男方,男方負什麼刑事責任?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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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洪祖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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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嵐山楓葉138140819
女方未滿14週歲,不管女方是否願意,男方都定強姦。女方滿14週歲,要看是否違背女方意願來定,如果女方願意,不能定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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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者7960766530771
看準了,與14週歲一下的女子發生性關係的,才負法律責任。就是隻要女子不滿14週歲,不管女子願意不願意,只要與她發生了性關係,一律按強姦罪處罰。大於14週歲了,只要不是暴力威脅等手段的,不負法律責任。可能要負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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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韓雨峰A
女方未成年指十八週歲以下,十四周歲以上到十八週歲以下,懷孕了負法律責任但不受法律懲罰,十四周歲以下就觸犯法律了,你述說的是女方自願的。不自願的懷孕,就算女方九十歲,你也是犯罪當然負法律責任,而被刑法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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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涵子麻麻快樂簡單
一.女方是在自願的情況下和男方發生的關係,所以告強姦的話我覺得有可能不成立。
二.但是女方才15週歲,這個對未成年人進行性關係,可以說是男方誘導,當然這個如果你雙方非得鬧僵不打算結婚,不打算考慮孩子你們就可以這麼處理。
三.男方和男方家人確實有協迫女方,這個事情是存在的。
最後當然還是要看男女雙方是要在一起,還是別原因,或者是為各種禮錢的問題。所以很多事情我們旁觀者也不太清楚當事人的問題。具體問題還是要看你們自己。
男方成年人,與未成年女孩發生性關係,不管女孩是否願意,男方都要按強姦罪論處。強姦罪依法應處以3至10年有期徒刑,強姦不滿14週歲未成年女孩的還要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