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是一個勞務派遣公司,將幾十名員工派遣到一個教育機構的公司上班,對方公司老闆是外國人,這些員工很多已經十幾年工齡了,現在因為疫情原因,對方公司說沒錢了,員工也很久沒上班了,讓他們請事假或者直接在家待崗,老闆也不回來,想要把員工退回到我們派遣公司,不符合合同約定,又不想支付經濟補償金,上個月工資都沒發,想讓人家自己辭職,或者與我們公司解除合同重新與他們另一個公司簽約,員工肯定不願意啊,畢竟工齡那麼多年了,我方出的方案對方也不聽,外國人思想理解不了,完全不考慮員工,只是光想兩個公司商量好就行了,對方想讓我們墊付這些費用,以後一點一點還,現在我方公司就是怕對方耍賴皮,到時候跑路了也沒辦法解決,而且費用那麼多我方公司也沒那個義務去承擔這個費用,就想問問大佬們,有什麼辦法降低我方風險,怎麼才能合理解決這個事情?自己腦袋瓜有限,只能請教大佬們了,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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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志欣人力資源諮詢
建議查閱國家《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例,可以重點關注以下幾條:
1、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6、此問題涉及到疫情期間和企業勞動用工的問題,國家是有法律規定的,一定要按規定來,不建議私下處理,以免再次引起法律糾紛。更不建議你提到的墊付。
再次建議您諮詢專業的律師,妥善處理,維護員工合法權益、保護勞務派遣公司社會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