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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ANNA的隨拍

    知道一個案例,看看是否有幫助

    關鍵詞:試用期

    畢業生小馬與某教育培訓機構簽訂了兩年期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半年。

    在小馬入職四個月時,公司以小馬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要求延長試用期三個月,雙方由此產生糾紛。

    法官釋疑實踐中,有不少企業出於試用期工資相對較低、員工為爭取留用而工作更為積極等心態,惡意利用試用期制度,意圖使用“廉價勞動力”,這是畢業生初入職場時最容易遭受到的用工“陷阱”之一,小馬就可能遭遇了此種情形。勞動合同法明確了以下試用期規範,畢業生在求職時可明確拒絕用人單位違反試用期規定的行為:

    首先,試用期有期限的上限限制。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此處的同一用人單位包括了關聯企業,以防用人單位為規避此項規定而由關聯企業續簽試用期的情形。

    此外,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其次,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能任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才可解除勞動合同。除此之外,試用期員工合法解除合同的條件與正式員工無異,用人單位無權因自身原因隨意開除試用期內的員工,否則將可能承擔違法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

    最後,試用期工資有法定最低要求。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同時,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 2 #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歡迎關注北京京益律師事務所,您身邊的事業合夥人。法律諮詢:可以私信我們或者留下您的電話,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回覆您。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了試用期的上限,即勞動合同期限是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達不到用人單位的要求,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不得在試用期屆滿後再決定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的,屬於違法約定試用期,需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京益律師事務所在勞動法領域提供的法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

    •起草、稽核勞動合同和聘用合同;

    •從合規性、合理性和執行性等方面審查員工手冊、勞動規章制度、員工行為守則、工資和福利支付、休假假期、獎懲措施、員工績效考評、保密、工作場所安全以及員工培訓相關檔案;

    •為企業改制重組、併購過程中的員工安置提供法律服務;

    •為企業裁員提供法律服務;

    •處理企業破產中的人員安置預案和經濟補償事宜提供法律服務;

    •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的組建;

    •參加企業和工會的集體談判和集體合同的制定;

    •進行勞動合同法的培訓;

    •代理企業參加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活動。

  • 3 # 鄂東南小白

    可否延長適用期完全取決於我自己的努力其次工作單位的規定,我自己也有同感!剛剛參加工作那會兒,剛從中專學校畢業。因為學的是計算機專業。學的理論知識較多。實際經驗很少。在當地找了一家電腦設計公司工作。說好試用期為三個月。我很珍惜這份工作,希望馬上能過試用期成為正式員工。拿個穩定的薪水。所以我每天第一個來工司,工作時不管分配我什麼事我都幹。甚至為了和其他員工搞好關係。 讓他們教教我,幫忙也打雜其他員工的事。三個月終於熬過去了。經過一次考核測試。我清楚的記得我考了全公司最後一名。不過三個月全勤我是第一名,最終還是讓我留了下來,所以我認為最主要的還是自己積極性和努力,既然我們不如別人聰明才智,那我們就勤能補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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