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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徐孝先小卒

    原告的訴訟請求被駁回,上訴改判的機率,離不開被駁回訴訟請求的理由是否合法充足。

    審判實踐中,原告被駁回訴訟請求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原告的訴訟請求無證據支援;

    2,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

    3,原被告之間不存在法律關係;

    4,原告要求被告承擔的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第一情況的無證據支援,訴訟術語稱舉證不能,有三種情況:始終舉證不能。例如實際借款十萬,書證誤記一萬,無證人證明。還款沒要回欠條,無證人證明。這種情況,上訴也不會改判或發回重審。第二種是暫時舉證不能。如唯一證人外出失聯。舉證期滿仍聯絡不上。要求延期法院未允而判決。上訴期間證人出庭,且證言影響判決公正的。這屬一審認定事實不清,二審會作出發回重審裁定。第三種是客觀舉證不能。既民訴法規定的,應由法院查證而沒查就下判的,也屬事實不清,應發回重審。

    第二種的時效過了,當事人訴訟,法院應受理。經庭審確認無時效中止、中斷的,應駁回訴請。這種情況事實清楚,發改機率是零。

    第三種所稱的無法律關係,有兩種情況,一是根本無任何法律關係。如合同約定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未履行或履行不當的,責任依法應由合同相對人承擔,但起訴第三人的。二是當事人間存在一定法律關係,但與所訴的關係不成立。如是工傷糾紛,以侵權訴的。侵權訴請被駁回,但工傷請求仍存在。這種駁回,改判機率也是不可能。

    第四是訴請無法律依據。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是被告依法可免責的。要求承擔責任與法不符。第二種情況是損失不是被告責任造成的,是原損原因。這兩種情況上訴也不會改判。

    第三種情況是審判人員主管認為無法律依據,如合同約定人身傷亡不承擔責任,最高院沒作審理人身傷亡案件適用法律司法解釋時,很難找到依據,但憲法有人身權受法律保護的規定。如果依合同判駁,屬適用法律不當。上訴審可依法改判。

  • 2 # 廣州花都一程可澤律師

    是否出現改判主要還是看案件情況,主要是事實和法律依據兩個方面。

    現實中有些時候會出現一個案件用不同的法律都可以判的情況(這個在法律上叫競合);還有就是幾個法律似乎都可以判,一審法院用其中一個法律的規定判決了,但是如果二審法院認為另一個法律判會更加適合,則就可能改判。

    另外,事實的調查和法律的使用一樣帶有很強的主觀性,如果一審法院認為他已經把事實調查清楚了,而二審法院認為有個很重要的情況沒有查清楚,這時候極有可能會根據新查清的事情改判。

  • 3 # 廣東興功律所

    一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很可能是原告舉證不足,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主張,從法律的角度上看,一般改判的理由是有兩個方面:一是事實未能查清;二是法律適用錯誤,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事實不清,可能會發回重審或者改判;法律適用錯誤則會適用正確的法律,如果影響判決結果則會改判。

    針對事實未查清的問題,通常二審若是沒有提供新證據,這種情況出現的機率是比較小的,因為一審法院法官需要對判決承擔責任,所以在審理案件的過程當中會很慎重查明案件事實。因此,根據提交的證據及當事人及代理人的陳述,通常都會查明相關案件事實,對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若是主張一審事實沒有查清,最好是補充提交新證據,充分證明提出的主張。

    對於法律適用錯誤的問題,從一個尋常角度來看,法官都是接受過法學專業知識教育,並且通過了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作為一個該行業的專業人士,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是他們本身以及法院都不能接受的,因此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是少之又少,當然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由於立法者未能充分考慮到法律規定之間的衝突問題,一些案件可以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而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當然這並非法律適用錯誤。

    除此之外,司法具有公信力,如若二審法院改判律過高,無疑會是司法機關的公信力受到重大挑戰,同時也會給二審法院增加額外的工作負擔,一定程度上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綜上,就大體情況而言,二審改判的機率並不大,但是還是存在可以爭取的空間,這也是二審程式設定的重要意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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