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範馨怡小朋友

    摘 要:5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6作為國際貿易法律統一化的里程碑,在國際商事活動中有著極為重要的地位。其中第25條對根本違約制度的規定,相較於以前的法條有了很大的發展。然而,該規定考慮到實踐等因素,對很多可能產生爭議的的關鍵點都採用了彈性的詞語。鑑於根本違約在商事活動中不可或缺的作用,結合根本違約制度發展的歷程以及學者學說、判例等資料提出了對第25條規定的較為合理可行的解釋。並指出瞭如何在中國的5合同法6中借鑑5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6中根本違約的規定,使中國在貿易全球化的今天在法律上也真正同世界接軌。

    關鍵詞:根本違約;可預見性;實際損害;合同法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3198(2010)0520268202

    1 5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6(CISG)中對根

    本違約制度的規定

    1.1 CISG中對根本違約的定義

    1.1.1 定義

    5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6(以下簡稱CISG)第

    25條對根本違約做出了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

    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於實際上剝奪了他根

    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

    非違反合同一方並不預見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

    人處於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見會發生這種結果。0由此

    可見,CISG同樣是採用的結果主義的立場。

    1.1.2 構成要件

    鑑於根本違約在國際貨物買賣中的重要地位,英美國

    家的判例和學者學說已經對它的構成要件有諸多評述。一

    般認為構成根本違約的要件有:違反合同義務的事實;損害

    的存在;實質上的剝奪;可預見性。下文會針對構成要件的

    1.1.3 舉證責任

    CISG在提出根本違約概念的同時,也引發了舉證責任

    的問題。究竟誰有義務證明存在/實際上的0/可預見的0損

    害?中國在民事糾紛上原則上採用/誰主張,誰舉證0的原

    則,英美法系中也有/theburdenofprovewouldbeonthe

    innocentparty0的說法,這容易造成根本違約的舉證責任也

    在於債權人這一錯覺。然而事實上,若要債權人證明這一

    切對其是很不公平的,因而許多學者也都指出,債權人只需

    要證明損害達到的嚴重程度,不可預見的證明責任在債務

    人方。

    1.2 客觀第三人標準

    CISG裡面對於/可預見性0的規定相較於之前的ULIS

    等有了較大的發展。上文已經提到,ULIS中的規定試圖讓

    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回答/一個與對方處於相同境地的通

    情達理的人如果預見到違約行為及其後果是否還會與其訂

    立合同0這一假設性問題。而後來的公約1978年草案第二

    十三條關於/可預見性0的規定是/除非違約方未曾預見也

    沒有理由預見0,在立法過程中,原有的表述/且違約方預見

    到或者有理由預見0隱含著應由無辜的受害方來承擔舉證

    責任,對於這一處置,貿法會認為是不恰當的,並且透過/除

    非0一詞來對雙方的地位加以修正。CISG引入了新的標

    準,具體表述為/除非違反合同一方並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

    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0可以看出,CISG是將判斷標準細化了,分為兩個部分。一方面是主觀標準,要求違約方要證明其未曾預見,但僅僅是這一個標準不足以保障債權人的權益,因為違約方單方主觀證明的隨意性太大,因而引入了客觀第三人的標準,即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雖然說CISG裡面對於/可預見性0的這樣一個定義相較於之前在可操作性和保障雙方利益上都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仍然受到許多學者的批評。究竟什麼是/同等資格0?這樣的同等要考慮許多因素,不僅僅是同等的貿易領域、在貿易中起到的作用等貿易實踐中的問題,還包括整個社會貿易背景,比如宗教、語言、習慣標準等等。看上去標準個體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另外,中英文的用語不同也導致瞭解讀的差異性。中文文字中所使的連詞時/而且0,應當說表明了比較明確的遞進關係,客觀第三人標準起兜底條款的作用。但英文文字中使用的/and0,其含義比較不確定,可能的一種解釋便是,在認定根本違約時違約方的特殊知識和經驗等不應被考慮在內,從而使違約方逃脫可能應當承擔的責任。比如實踐中,違約方具有比一般商人更為專業的知識或是技術,導致了其實際上具有更強的預見能力時,是否仍然應當僅僅考慮一般的/reasonableperson0,這就存在分歧。筆者認為法律因其本質的要求導致規定難以涉及包含實踐的方方面面,這是非常正常的。而實踐則應當結合現實的因素解讀條文,因此應當將違約方的特殊性考慮在內。1.3 預見的時間標準CISG第25條在提出/可預見性0這麼一個標準的同時,也引發了一個問題:債務人要證明其不能預見的時間是什麼時候?是合同訂立時還是違約行為發生時?CISG並未確定預見的時間標準。從立法史我們可以初步判斷,未說明具體的時間並不是CISG的疏漏,而是為了給法官根據具體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機會。作為CISG前身的ULIS第十條曾經就/可預見性0的標準確立的時間點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是/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理應預見到0。但到了公約1978年草案,其規定則將時間模糊掉了,而該草案第二十三條的秘書處評論則指出,/在發生爭議的情況下,必須由法庭作出相關的裁定0。而CISG第25條的規定看來也沿襲了這樣的立法理念。但是鑑於預見時間在判斷是否構成根本違約中的重要地位,不同時間債務人掌握的資訊量是大有不同))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男生的幼稚是否與年齡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