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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手賺評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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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愛養基的小鑫哥
首先要清楚一點,中行“原油寶”事件並不是個案,其他銀行也有類似的產品,只是中行出現了客戶“賠了夫人又折兵”的情況讓這個產品的問題成為典型案例,其他銀行由於風控做的好,透過移倉等手段最大程度的避免了投資者欠銀行錢這一極端事件的發生。
其實,導致原油寶事件發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原油寶的本質就是透過銀行的通道來投資境外的原油期貨,這類高風險的產品明顯就屬於證券類產品,監管機構應該是證監會,不僅開展這類業務需要有一定資質的金融機構進行而且投資者也必須是具有相應知識和風險可承載能力的合格投資者才行。另外,中行在這類業務的交易執行中僅僅提供銷售業務通道還是同時負責實體運營業務還不得而知,相關監管部門有必要深入研判這類可能存在擦邊球的業務,明確可能存在的風險隱患。
同時,本月初芝商所臨時修改交易規則,允許負油價的出現也是導致這一事件發生的一大誘因。就這樣,不知道自已是否有能力提供這個產品的金融機構用原油的閃崩成功吸引了一批不知道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擔起巨大風險的投資者用自己的血虧成功吸引了大家對此事件的關注。
這些在原油寶事件中折戟的投資者多數都是在前期小有盈利後加大投入進而導致鉅額虧損的新手。唉!貪心不足蛇吞象吶。最後奉上股神巴菲特一條重要的投資法則:永遠不要投資自己不熟悉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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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粲都
很多銀行都有,中國銀行最嚴重。
中行不服軟不行。
一定要強烈要求中國銀行全額退還保證金,即由中國銀行全額承擔中行原油寶的全部損失,理由很簡單,這是一個違法違規的不合格產品,強烈建議中行原油寶投資者抱團打官司,一定要追回全部損失,一定要有這個認識,現在一切還來得及,現在一切還不晚。
銀行APP紙原油產品的設計有本質的缺陷。所有銀行的賬戶原油產品本質上都是期貨,期貨是應該有投資門檻的,期貨不應該賣給普通大眾,無論如何在任何情況下,銀行都不應該去賣期貨產品。
中國銀行的具體操作也有問題。
中行作為中國原油投資者的代表之一,夥同全世界的原油多頭投資者一起,被一股潛伏在暗處的勢力合法合規地、完美地大屠殺。
2020年4月15日,遠在美國的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下稱芝商所,CME)修改了一條交易規則,為一起油價黑天鵝事件埋下了伏筆。芝商所是全球最大的期貨期權市場。 因為新冠肺炎在全世界蔓延,石油價格出現前所未有的劇烈波動,甚至首次出現負油價(儲存、環保等交易成本高昂),芝商所允許期貨合約的期權可以負值交易結算。 這條修改的規則,改變了一群中國投資人的命運。 “4月15日之前,全世界做空(原油期貨)都是到0為止,15日允許出現負值。”。 參見文章《中行原油寶:誰該背這個鉅虧的鍋?》。
https://www.toutiao.com/i6820002421352169988/
中行原油寶的雷,多日前我已經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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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監管層面上看,需要反思這類跨業態的業務是如何發生的。從金融機構角度看,需要反思的是自身是否真正有能力提供這個產品。從投資者角度看,需要反思的是自身是否具有完全瞭解投資產品風險的能力,以及風險可承載能力。

這是國際原油市場上史無前例的一個現象,5月期貨結算價每桶為-37.63美元,讓投資者領略了市場的殘酷,尤其是對投資中行“原油寶”的投資者,更是刻骨銘心之痛,不僅虧損了本金,而且還給自身帶來了額外的負債。
從正常的交易規則上看,5月國際原油期貨變成負值,且不進行移倉換月等處理,而選擇交割結算,投資者確實不得不需要承擔交割結算所帶來的一切損益。這其中,中行與投資者間的是非曲直,應該根據雙方的合同權利義務關係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等,交給司法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來澄清,即雙方如果存在合同糾紛等,應該訴諸司法機構和金融監管機構。
中行“原油寶”事件的最大意義在於,這不是個案,其他銀行也有類似的產品,只是中行出現了客戶“倒貼錢”問題而讓這個產品更具有了典型意義,其他銀行透過移倉等手段避免了投資者欠銀行錢這一極端事件的發生。反思這個典型事件,不是評判哪家銀行做的好,哪家銀行做的不好,而是這類產品是否應該在銀行這類金融機構存在。
從現有媒體透露的內容看,原油寶其實就是透過銀行的通道來投資境外的原油期貨;顯然,該投資產品對任何人來說都是高風險產品,投資標的是典型的標準化產品。在國內銀行體系出現這種標準化的證券類交易,確實應該引起各方的反思:
從監管層面上看,需要反思這類跨業態的業務是如何發生的。畢竟,這類產品屬於證券類產品,就產品屬性來看,監管機構為證監會,且從事這類業務的金融機構應該是需要有一定資質的,同時從事這類標準化的高風險業務的投資者,也有一個合格投資者的門檻。畢竟,期貨投資是高風險交易,不具備相應資格的機構,以及不具有相應知識和風險可承載能力的投資者,都不應該參與到這個市場中。當前中國金融機構儘管在從分業經營向綜合經營的探索中,但嚴格來說兩者的防火牆還是存在的。中行等透過原油寶等涉入這類國際期貨領域是否需要資質,以及是否有資質地開展相關業務,相關監管部門需要就這個事件給出說法。
或者,中行等銀行需要澄清,其推出的這類業務是通道業務,還是實體運營業務,需要有個明確的澄清,即推出這類業務的法律主體是銀行,還是銀行旗下的公司?如果銀行只是提供銷售業務通道,那麼負責提供交易通道等實體業務的真正法律主體是誰,其如何與境外市場打通的,無疑需要清晰的說明。以便監管部門能夠對症下藥、防微杜漸。畢竟,中國大部分銀行在境外多為全牌照金融機構,有能力為客戶提供這樣的交易系統和通道,也有能力打通國內外兩大市場,但為投資者提供相關服務的法律主體可能是不同的。
因此,對監管機構來說,這個原油寶事件可以看作是特定版本的資管新規事件,因此當前監管層應該深入研究和監管這類可能存在擦邊球的業務,條分縷析地明確這個傳導鏈已及可能的風險隱患。
從金融機構角度看,需要反思的是自身是否真正有能力提供這個產品。根據現有的資訊看,合約最後交易日的交易時間為9:00~22:00(臺北時間),而交易標的的交易時間卻不是臺北時間,這本身就存在國內投資者的交易時間與交易標的的交易時間的錯配,且這種錯配將直接導致事實上的投資者風險袒露,即在投資的交易標的的交易時間出現的風險,投資者是很難得到即時對沖的,這種隔夜風險會直接使投資者喪失風險管理的手段。即便這種情況已經在合同上告知了投資者,但從產品設計的角度看,這是否是一個不成熟的金融產品,值得所有推出類似業務的金融機構認真反思。
從投資者角度看,需要反思的是自身是否具有完全瞭解投資產品風險的能力,以及風險可承載能力。投資這類商品期貨產品,為何不去期貨公司開戶,反而在不提供專業期貨服務的銀行進行投資。畢竟,從原油寶的業務結構看,就是100%的保證金交易購買國際原油期貨,而非是與國際原油期貨掛鉤的銀行理財產品。從這個角度上看,投資者若明知自己直接投資的為原油期貨,且知道存在交易時間錯配問題,那麼其自身同樣是存在過錯責任的。
總之,中行原油寶事件,再次警示我們金融機構誠實守信、合規經營的重要性,金融機構綜合經營的能力,監管機構交叉監管、協同監管等有待提升,同時投資者教育和合格投資者制度的重要性怎麼強調都不為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