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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紅色收藏家姜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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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談者無語
秋後問斬的意思最早來自《禮記·月令》記載:“涼風至,白露降,寒蟬鳴,鷹乃祭鳥,用始行戮。”
古代判決死刑除凌遲處死以外,通常有兩種即“斬立決” 和 “斬監候”,或者稱“絞立決”和“絞監候”,秋後問斬主要針對的是第二種,即被判“斬監候”的罪犯。
清代刑法為笞、杖、流、徒、死五刑,死刑分為凌遲、斬決梟首、斬、絞,斬、絞又分為斬立決、斬監候、絞立決、絞監候。清代的斬立決、絞立決犯人由各府、廳、州、縣審訊,有情節重大、罪不可赦罪名者,行刑時罪犯由監獄提出,訊明姓名、驗明身首,當堂賞以酒、肉、飯食各一碗,屆時,一聲炮響,劊子手舉刀一揮,人頭落地,取其首懸掛於市南門城牆或三牌坊梟首示眾。死刑罪中之斬監候與絞監候判定其罪,須等待到每年秋季,匯入秋審案內,由皇帝裁決,才有免死之希望。“斬監候”或者“秋後問斬”,是要等每年秋天皇帝硃筆勾決,才可以問斬。
(圖為《大明王朝》中嘉靖帝硃筆勾決人犯)
皇帝硃筆勾決,通常並不是所有人犯都予以勾決處死,有的人犯會被網開一面,暫不勾決,留待下一年秋天再決。這樣做通常是為了體現“上天有好生之德”的仁慈。
清朝秋審案件的範圍是判處斬、絞監侯,留待秋後處決的案件。其主要內容是每年一度由三法司對斬、絞監候案犯,在全國範圍內進行一次複核,一般於八月舉行。秋審的主要程式有四:初審:對各省奏報的秋審題本,先由刑部審錄,摘敘案件原由,寫出具體結論。會審與題報:由大學士、九卿、詹事、科道等在京三品以上官員齊集天安門前、金水橋西進行會審,然後由刑部領銜分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祀四本向皇帝題報。皇帝批示:奉旨緩決、可矜、留養承祀案犯的秋審程式即告結束,奉旨情實者,仍要復奏。復奏和勾決:死刑執行前向皇帝復奏,是謂遵行“三宥三刺”古制,以示特別慎重。復奏本上,由皇帝用硃筆在應立決案犯名上打勾,稱為“勾決”,一旦勾到,即行處決。在全部秋審程式中,惟有勾決儀式由皇帝親自主持,以示 “生殺予奪之權操之自上”(乾隆語,見《大清會典事例》,卷847),即皇帝掌握著死刑的最終複核權,掌握國家的最高司法權。 “秋審”最主要的工作就是把在押監侯死囚分為情、緩、矜、留等幾大類,決定哪些罪囚的死刑應執行,哪些可以減等或免除。清初秋審還有“可疑”一項,即“罪名已定而情節可疑者”。雍正後正式確定為實、緩、矜、留四項,“情實”:情真罪當,可執行死刑;“緩決”:罪行較輕,繼續監侯,留待下年秋審再行復核;“可矜”:罪行屬實,但情有可原者,可減等免死發落;“留養承祀”:斬絞重囚法無可貸者,因獨子而父母老疾無人奉養,可特恩免死。在實際審判中,矜、留兩類情況較少。注意的是:古代一直有“秋後問斬”一說,這裡的“秋後”就是指秋分以後,而不是立秋以後。
從《春秋繁露》早期的儒家經典來看,董仲舒的“天人感應”論的核心思想是“天有四時,王有四政,慶賞刑罰與春夏秋冬以類相應”。春天萬物生長,夏天萬物繁榮,秋天萬物蕭殺,冬天萬物收藏。因此用四季配合四政,秋天就是最適宜使用刑罰的季節。
皇帝代表天子,要執行上天的意願。那麼選擇在秋天處決人犯,也是體現了上天的意志,更加加強了皇權繫於上天,萬世不易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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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看鑑
在古裝劇中,經常可以看到重刑犯被判處“斬立決”,然後就被拖到刑場準備行刑。但其實,“斬立決”並不是立刻就拉出去斬了,而往往是要等上好幾天甚至是幾個月,這是怎麼回事呢?
其實古代對於行刑的時間非常講究,在絕大多數朝代,行刑都有固定的時間。一般來說,多選擇在秋分以後、立春以前處決死囚,即所謂“秋後問斬”。 《唐六典·刑部》中曾明文規定,“每歲立春後至秋分,不得決死刑。”另外,24個節氣日、國慶節、皇帝生日等重要日子也不能“殺人”。那麼為什麼古人偏偏喜歡秋後算賬呢?
這就和古人的自然神權觀念有關,就是說人的行為要順應天意,不可忤逆,而秋冬是樹木凋零的季節,這時行刑才能順應自然界肅殺的意味。皇帝貴為“天子”,更要遵守天意,按照天時行事,所以處決犯人也要避開重要的天時。那麼古人行刑更為注重的“五時三刻”又有什麼講究呢?
“午時三刻”就是中午的十二點左右,是地面上陰影最短的時候,這在古代人看來是一天當中“陽氣”最盛的時候。十惡不赦的極度重犯往往選在這個時候處斬,用旺盛的陽氣壓制,讓他連鬼也做不得。對死刑的講究體現的不僅僅是律法,更是華人對自然和生命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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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死刑犯為什麼要秋後問斬,秋後是什麼季節?
古時候,由於科學文化的落後,人們不能正確解釋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某些現象,認為在人類和自然界萬事萬物之外存在著一個能支配萬物的造世主。災害、瘟疫、祥瑞、豐年都是上天賜予的,因而人們的一切行為都必須符合天意。設官、立制不僅要與天意相和諧,刑殺、赦免也不能與天意相違背。春夏是萬物滋育生長的季節,秋冬是肅殺蟄藏的季節,古人認為,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則,人間的司法也應當適應天意,順乎四時。
西漢中期儒學春秋公羊派大師董仲舒(前179~104)繼承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創造出一套“天人感應”的迷信學說。他認為,“天有四時,王有四政,慶、賞、刑、罰與春、夏、秋、冬以類相應”。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後刑”的,所以應當春夏行賞,秋冬行刑。如果違背天意,就會招致災異,受到上天的懲罰。從此,“秋冬行刑”遂被載入律令而制度化。
漢代法津規定,刑殺只能在秋冬進行,立春之後不得刑殺。唐、宋律規定:從立春到秋分,除犯惡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殺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決死刑。清代規定,經朝審應處決的犯人,也需在秋季處決。
西漢時期行刑的時間在農曆九、十、十一、十二月,到了唐代,死刑執行的時間定在十、十一和十二月。唐代這一規定一直為後世採用,直到清末。
因為古代的死刑一般都在秋季,所以古書上和歷史劇中都經常有“秋後問斬”這樣的話。